“同命同价”,陕西交通事故赔偿标准12月起试点

“同命同价”,陕西交通事故赔偿标准12月起试点

11月14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新闻发布会现场 宁军/摄

城乡差距,有些可以理解,但有些让人无法坦然接受。

比如,同命不同价。

11月14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开展机动车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统一城乡居民赔偿标准试点工作”新闻发布会。

陕西将于2019年12月1日起在陕西省机动车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开展统一城乡居民赔偿标准试点工作,并制定了《关于在全省机动车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统一适用城镇居民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的意见(试行)》。

该意见包括三条内容:

  1. 一,机动车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不再区分受害人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收入来源等因素,其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统一按照陕西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
  2. 二,机动车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被扶养人生活费统一按照陕西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标准计算。
  3. 三,本意见自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本意见施行后尚未终审的案件,适用本意见;本意见施行前已经终审的案件,或者适用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不适用本意见。

根据公开信息,这不是陕西一地的动作。

今年9月2日最高法发布《关于授权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的通知》,“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兵团分院根据各省具体情况在辖区内开展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统一城乡居民赔偿标准试点工作。试点工作应于今年内启动”。

2006年,重庆市郭家沱同一条街上,3名花季少女搭乘同一辆三轮车,同遭车祸丧生。农村少女得到了58000元赔偿,城市女孩获赔20多万元。

由于城乡赔偿标准的不同,导致相同情形下不同主体获赔的金额存在较大差异,这起典型案件一度引起社会上对“同命不同价”的讨价。

随着各地试点的推进,我们有理由相信,不久,就会实现万众期待的“同命同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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