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执行案号(2019)皖0123执2952号
失信被执行人照片
失信被执行人金伟
性别男
年龄45
身份证号3325281974****1274
住址浙江省松阳县西屏街道竹客口村兴村29号
执行法院肥西县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肥西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告金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安徽中科光电色选机械有限公司8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900元,由被告金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负责人电话055165352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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