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关于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的公告

证券代码:000982 证券简称:*ST中绒 公告编号:2019-123

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关于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的公告

本公司管理人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批准《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并终止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重整程序。

一、管理人申请裁定批准重整计划

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银绒业”)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及出资人组会议于2019年11月13日召开。有财产担保债权组、税款债权组和普通债权组均表决通过了《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出资人组也表决通过了《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重整案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及出资人组会议召开情况详见管理人2019年11月14日发布的《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关于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召开情况的公告》( 公告编号:2019-121)、《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关于出资人组会议召开情况的公告》( 公告编号:2019-12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管理人于2019年11月13日向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银川中院”)提交了《关于提请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的申请》,银川中院于2019年11月13日作出了(2019)宁01破6-2号《民事裁定书》。

二、《民事裁定书》内容

银川中院于2019年11月13日作出的(2019)宁01破6-2号《民事裁定书》,内容如下:

2019年11月13日,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向本院提出申请,以重整计划草案已经债权人会议通过等为由,请求本院批准重整计划(附后)。

本院查明,2019年11月13日,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银绒业”)召开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及出资人组会议,分别对《中银绒业重整计划(草案)》、《中银绒业重整计划(草案)》之《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进行分组表决。现有财产担保债权组、税款债权组和普通债权组均已表决通过《中银绒业重整计划(草案)》,出资人组已表决通过《中银绒业重整计划(草案)》之《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

本院认为:《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已经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各债权组表决通过,《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之《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已经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出资人组表决通过,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批准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

(二)终止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重整程序。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上述裁定的附件《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已于2019年11月14日公开披露。

三、银川中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的影响

(一)执行重整计划

银川中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后,中银绒业进入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中银绒业负责执行重整计划,管理人负责监督重整计划的执行。

根据中银绒业重整计划的债权分类、调整及清偿方案,出资人权益调整及经营方案,中银绒业清偿债务等执行重整计划的行为将对公司2019年度的净资产产生一定影响,具体数据以经审计的财务报表数据为准。

(二)信息披露义务

银川中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后,中银绒业进入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信息披露义务人由管理人变更为中银绒业董事会。

四、风险提示

1、公司股票可能被暂停上市的风险

公司股票交易目前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ST),且公司2018年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值。如果公司2019年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仍为负值,则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第14.1.1条的规定,公司股票将面临暂停上市的风险。

2、公司股票可能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1)如果公司股票被暂停上市,暂停上市后首个年度(即2020年度)报告显示公司净利润或者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负值、期末净资产为负值、营业收入低于一千万元或者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或者未能在法定期限内披露2020年年度报告,根据《上市规则》第14.4.1条第(一)至第(五)项的规定,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2)法院已裁定公司终止重整程序,进入重整计划执行阶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若《重整计划》执行期间,如公司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重整计划》的,公司将被法院宣告破产清算。如果公司被法院宣告破产清算,根据《上市规则》第14.4.1条第(二十三)项的规定,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3)如公司实施重整并执行完毕重整计划,将有利于改善公司资产负债结构,避免连续亏损,但公司股票交易仍需符合后续相关监管法规要求,否则仍将面临暂停上市或者终止上市的风险。

公司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密切关注并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进展。公司发布的信息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刊登的公告为准。同时也提醒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五日

备查文件:银川中院(2019)宁01破6-2号《民事裁定书》。

证券代码:000982 证券简称:*ST中绒 公告编号:2019-124

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整进展的公告

一、重整进展

2019年7月9日,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银川中院”)作出(2018)宁01破申29号《民事裁定书》及(2019)宁01破6-1号《决定书》,裁定受理债权人上海雍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对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银绒业”或“公司”)的重整申请,《决定书》指定由银川市人民政府推荐的有关部门、机构人员组成清算组担任中银绒业管理人。(详见中银绒业于2019年7月11日发布的《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法院裁定受理公司重整暨股票被继续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公告》, 公告编号:2019-69)。

管理人于2019年11月13日召开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出资人组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重整计划(草案)》、《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重整案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银川中院于同日作出(2019)宁01破6-2号《民事裁定书》,批准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终止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重整程序。上述会议召开情况详见2019年11月14日发布的《管理人关于出资人组会议召开情况公告》( 公告编号2019-120)、《管理人关于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召开情况的公告》( 公告编号2019-121)、《管理人关于公司股票复牌的提示性公告》( 公告编号2019-122)以及《重整计划(草案)》、《宁夏兴业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出资人组会议的法律意见书》。

根据上述方案,公司拟以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本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同于一般意义上为了分红而单纯增发股票的行为,且本次资本公积金转增的股本不向原股东分配,由管理人进行处置以及向债权人分配抵偿债务,因此对于资本公积金转增的股本不再对股票价格进行除权处理。

二、风险提示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密切关注并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进展,公司发布的信息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刊登的公告为准。同时也提醒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一九年十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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