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重整案 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

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重整案 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

一、出资人权益调整的必要性

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银绒业”或“公司”)已经严重资不抵债,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均已陷入困境。若中银绒业破产清算,现有财产在清偿各类债权后已无剩余财产向出资人分配,出资人权益为零。为挽救中银绒业,避免其破产清算,出资人和债权人需共同做出努力,共同分担实现公司重生的成本。因此,重整程序中对中银绒业出资人的权益进行调整。

二、出资人权益调整的范围

根据《破产法》第八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重整计划(草案)涉及出资人权益调整事项的,应当设出资人组,对该事项进行表决。出资人组由截至2019年11月6日(出资人组会议股权登记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证登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中银绒业股东组成。上述股东在2019年11月6日后至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实施完毕前,由于交易或非交易等原因导致持股情况发生变动的,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的效力及于其股票的受让方及/或承继人。

三、出资人权益调整的方式

(一)贸易公司豁免债权形成资本公积

宁夏恒天丝路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羊绒基金”)将宁夏恒天丝路贸易公司(以下简称“贸易公司”)99.998%股权转让给恒天嘉源(宁夏)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为恒天金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子公司),完成股权转让后,贸易公司成为恒天金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控制的公司。贸易公司与中银绒业、管理人共同签署债务豁免协议,为支持中银绒业重整,贸易公司豁免其对中银绒业债权中的5亿元部分,根据会计准则相关规定,中银绒业获得相应利得并计入资本公积。

前述新增资本公积加上中银绒业账面原有资本公积(资本溢价部分)1,956,833,774.03元,可用于转增股票的资本公积不低于2,456,833,774.03元。

(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票

以中银绒业现有总股本为基数,按照每10股约转增13.61股的比例实施资本公积金转增股票,共计转增2,456,833,774股股票(最终转增的准确股票数量以中证登深圳分公司实际登记确认的数量为准),转增后中银绒业总股本将由1,805,043,279股增至4,261,877,053股。

(三)转增股票的用途

上述转增所得股票不向原股东分配,由管理人进行处置以及向债权人分配抵偿债务。其中:(1)约9.81亿股转增股票由管理人进行处置,股票处置所得优先用于支付重整费用和清偿各类债务,剩余部分则用于提高中银绒业的经营能力。(2)其余约14.76亿股用于抵偿债务。

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一九年十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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