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年前犯案丨石嘴山中院依法對強姦殺人犯楊志慧執行死刑

  11月14日,石嘴山市中級人民法院遵照最高人民法院院長簽發的執行死刑命令,依法對故意殺人犯、強姦犯楊志慧採取注射方式執行死刑。

  石嘴山中院審理查明,2004年10月24日15時許,被告人楊志慧租乘被害人劉某駕駛的出租車,行至石嘴山市惠農區燕子墩鄉張斗子橋蛟龍口村六隊附近時,雙方因車費問題發生爭吵。楊志慧採取威脅手段,在出租車上將被害人強姦。當日18時許,楊志慧將被害人帶至附近水渠邊,使用出租車上的一條藍色毛巾將被害人勒死,拿走被害人隨身攜帶的手機一部以及現金200餘元,將屍體拋入水渠中,逃離現場。經鑑定,劉某系被他人勒頸後窒息死亡。2017年9月25日,楊志慧在惠農區一商店內被抓獲。

  石嘴山中院審理後認為,被告人楊志慧採用威脅的手段,違背婦女意志,與其發生性關係;用勒頸的方式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為已分別構成強姦罪和故意殺人罪。公訴機關指控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有關規定,對被告人楊志慧以強姦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以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宣判後,被告人楊志慧不服,提出上訴。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並依法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經最高人民法院複核,核准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對被告人楊志慧以強姦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以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的刑事裁定。(寧夏日報記者 張濤)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