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糾紛:急性廣泛前壁心肌梗死,未及早開通相關動脈致患者死亡

【摘要】王某因“反覆胸痛、胸悶2年餘,再發加重1小時餘”入市二醫住院治療。入院診斷急性廣泛性前壁心肌梗死,市二醫為其行冠脈造影+前降支支架術,王某於2018年4月21日11時59分經搶救無效死亡。參考司法鑑定意見書,2019年4月1日法院判決,被告xx市第二人民醫院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曾某天、曾某青、王某平、範某芬經濟損失329920.40元。

【關鍵詞】醫療糾紛,心肌梗死,醫療過錯,搶救治療,延誤時機

醫療糾紛:急性廣泛前壁心肌梗死,未及早開通相關動脈致患者死亡

醫療糾紛:依法行醫、依法維權

一.引言

廣泛前壁心肌梗死搶救治療時,延誤診療時機致患者死亡,本文通過一司法裁判案例對此加以說明 。資料來源於“原告曾某天、曾某青、王某平、範某芬與被告xx市第二人民醫院醫療損害責任糾紛一案民事判決書(2018)X0802民初1203號”。

二.基本案情

2018年4月20日23時許,四原告親屬王某因“反覆胸痛、胸悶2年餘,再發加重1小時餘”入市二醫住院治療。入院診斷:冠狀動脈粥樣硬化性心臟病、急性廣泛性前壁心肌梗死KillipIV、高血壓3級。2018年4月21日8時許市二醫為其行冠脈造影+前降支支架術。王某於2018年4月21日11時59分經搶救無效死亡。

三.裁判結果

本院認為,王某作為患者到市二醫治療疾病,市二醫應為其提供規範的醫療服務。如因過錯造成其損害,則應承擔侵權賠償責任。參考司法鑑定意見書,市二醫應承擔30%的賠償責任,經核算,四原告經濟損失為1097613.50元。2019年4月1日法院判決,被告xx市第二人民醫院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曾某天、曾某青、王某平、範某芬經濟損失329920.40元。

四.討論

(一)患方認為:2018年4月20日晚23時左右,其親屬王某在家中突發疾病暈倒被送往市二醫治療,市二醫以急性ST段抬高廣泛前壁心肌梗死收入院。住院過程中王某病情加重,經搶救無效於2018年4月21日11時59分死亡。王某送往醫院時意識清醒,市二醫沒有儘快開通梗死相關動脈以進行有效的血運重建,阻止壞死的心肌面積進一步擴大,進一步的減少心梗相關病死率,以及減少發生心室重構,心力衰竭,心臟破裂,心律失常,猝死等心梗相關併發症的風險。直至轉天上午8點才行冠脈造影+前降支支架術,延誤診療時機,錯過黃金搶救時間,導致王某死亡,存在過錯,應承擔責任。

(二)醫方辯稱:同意在司法鑑定意見確定的範圍內承擔賠償責任。

(三)醫療鑑定意見:市二醫在對王某的診療過程中存在未及早開通梗死相關動脈的過錯,該過錯與王某死亡之間存在因果關係,為次要因果關係,過錯參與度為C級(21%—40%),建議過錯參與度21%—30%。

(四)法院觀點:經審核,四原告的經濟損失有:1、喪葬費:27951.50元【(55903元年÷12個月)×6個月】;2、被扶養人生活費:414882元【子106380元(21276元年×10年÷2人)+父159570元(21276元年×15年÷2人)+母148932元(21276元年×14年÷2人)】;3、死亡賠償金:637780元(31889元年×20年);4、交通費酌定為2000元;5、法醫鑑定費:15000元。合計:1097613.50元。四原告精神撫慰金本院酌定為10000元。

【參考資料】1.醫療糾紛:心臟手術後持續高熱未行細菌血培養,導致患兒死於多臟器感染。2.醫療糾紛:《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五十四條附案例解讀。3.醫療糾紛:無名氏男孩被救助站送醫後死亡,醫院的搶救存在過錯應承擔35%責任。4.嗎啡用於緩解呼吸困難屬於超說明書用藥違反診療規範和現行法律臨床應用風險極大。5.醫療糾紛:輸注中藥注射液時疏於監測,導致藥物過敏造成患者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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