饮料"爽过吸大麻"?常熟一饮品店违法广告法被罚五万

商家看重眼球经济,在店招广告、商品名称上标新立异无可厚非,但是宣传"爽过吸大麻"就有违社会公序良俗了。近日,常熟一家饮品店因违法广告法被常熟市市场监管局处罚五万元。

近日,有消费者向常熟市市场监管局投诉称,某品牌饮品店为推广其所销售的水果鲜茶,在有关宣传文字中使用含有“爽过吸大麻”之类的不良内容。接到投诉后,执法人员依法对该饮品店进行检查,现场发现该饮品店正在销售一款名为“爽过吸大麻” 水果鲜茶,在该饮品外包装上粘贴的小票及店堂内的产品展示广告牌上均标有“爽过吸大麻”字样。

饮料"爽过吸大麻"?常熟一饮品店违法广告法被罚五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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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该品牌加盟店成立于2017年10月26日,经营者为费某某。品牌授权人黄某某在开店经营前期,由于相关店铺销售情况均不佳,为提升水果鲜茶的销售量和知名度,新开发一款水果茶并命名为“爽过吸大麻”,在其加盟店内统一使用该名称及宣传模式,并对外销售。费某某后来按照加盟统一要求销售了这款水果茶。

饮料"爽过吸大麻"?常熟一饮品店违法广告法被罚五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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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悉,该款“爽过吸大麻”水果鲜茶在实体店铺和美团外卖的店铺首页中均处于上架销售状态,每一杯售价为18元。经对当事人店内点单机和网络销售数据合并统计,当事人共销售“爽过吸大麻”水果鲜茶260杯,销售金额共计4594.68元。

为防止这种博人眼球的宣传方式激发青少年对吸食大麻的好奇感,执法人员立即对当事人及原料库展开询问检查,在排除了非法添加的意图和可能性后,当场要求当事人更正上述产品名称为“冻柠茶”,并及时在外卖平台下架该款产品。

执法人员表示,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九条第七项规定“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七)妨碍社会公共秩序或者违背社会良好风尚”所指的广告情形,根据《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处罚款5万元。

(苏报融媒记者 金追峰 通讯员 熊芯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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