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招投標知識點講解——定標

無論你是在施工單位、建設單位、招標代理機構,對於招投標你很有可能只是經歷了招投標完整流程中的一個環節。今天就和大家一起來了解定標的相關知識,來幫助大家避免定標階段的誤區、提高中標率。

首先定標是什麼?

商業中定標是指根據評標結果產生中標(候選)人。輻射與遙感中定標是將遙感器接收的輻射強度變換為絕對亮度或變換為與地表反射率、表面溫度等物理量有關的相對值的處理過程。

定標途徑分為兩種:

(1)依據評分、評議結果或評審價格直接產生中標(候選)人;

(2)經評審合格後以隨機抽取的方式產生中標(候選)人,如固定低價評標法、組合低價評標法。

定標模式分為兩種:

(1)經授權、由評標委員會直接確定中標人;

(2)未經授權,評標委員會向招標人推薦中標候選人。

定標的方法有哪些?

評標委員會推薦的中標候選人為一至三人(注:科技項目、科研課題一般只推薦一名中標候選人),須有排列順序。對於法定採購項目,招標人應確定排名第一的中標候選人為中標人。若第一中標候選人放棄中標,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招標文件規定應提交履約保證金而未在規定期限內提交的,招標人可以確定第二中標候選人為中標人。第二中標候選人因前述同樣原因不能簽訂合同的,招標人可以確定第三中標候選人為中標人。

想中標不可不知的定標權又是什麼?

在招標、投標、開標、評標、定標幾個相互關聯、存有因果的過程中,招標人佔據著主導位置。由於招標文件的制定發佈、評標專家選擇、開標會議主持等等,都是在招標人的主導下進行的,是招標人招標意圖的細化和實現過程,因此定標權是一項內涵十分豐富的權利。定標權包括評標標準制定權、專家選聘權、知情權、參與權、監督權、否決權、選擇權和中標通知書發放權。

定標權的最終表現,即是招標人確定中標人,並向其發放中標通知書的那一時刻。

無論採用何種定標途徑、定標模式、評標方法,或者定標權,對於法定採購項目(依據《政府採購法》或《招標投標法》及其配套法規、規章規定必須招標採購的項目),招標人都不得在評標委員會依法推薦的中標候選人之外確定中標人,也不得在所有投標被評標委員會否決後自行確定中標人,否則中標無效,招標人還會受到相應處理,對於非法定採購項目,若採用公開招標或邀請招標,那麼招標人如果在評標委員會依法推薦的中標候選人之外確定中標人的,也將承擔法律責任。

那麼重點來了:招投標中的定標常見的誤區有哪些?

1、定標:對評標結果在交易中心網站進行公示,公示時間不得少於三個工作日。

2、有權定標的是招標人,而不是招標代理機構,也不是評標委員會(當然,招標人也可以授權由評標委員會確定中標人)。

一般情況下,招標人定標。

定標,也就是確定中標人,是招標人的權利,而不是招標代理機構的權利。

特殊情況下,評標委員會定標。

法律也允許直接由評標委員會確定中標人,但這需要招標人的事先授權,即需要在招標文件中予以規定。

無論什麼情況下,招標代理機構都無權定標。

代理機構僅僅是招標投標服務提供者,確定中標人,那不是它的權利。

3、定標後,是先發出中標通知書,後簽訂合同,而不是相反。

實踐中,經常有在確定中標人之後,遲遲不發中標通知書,而是在簽訂合同之後,再發出中標通知書。這種做法是與招標投標法的規定不符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四十五條第一款規定,“中標人確定後,招標人應當向中標人發出中標通知書,並同時將中標結果通知所有未中標的投標人。”第四十六條第一款規定,“招標人和中標人應當自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三十日內,按照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訂立書面合同……”

4、發出中標通知書後,即為招標人發出的承諾,就應該按照投標內容簽訂合同。發出中標通知書,然後雙方再不協商合同內容,是不符合法律規定的。

很多的招標活動在定標之後,招標人與中標人遲遲籤不了合同實踐中,很多招標在定標後,中標通知書也發了,就是合同遲遲籤不下來。很多情況是中標人提出這個條款需要改,那個條款需要增加。來來回回,合同還是籤不了,生生把“合同簽訂”作成了“合同訂立”(關於合同簽訂與訂立的區別,中國比地招標網會另外整理出來),基本相當於重新要約、承諾、再要約再承諾。這給招標人增加了很多麻煩。

這種狀況的出現,原因有二:

一是:招標文件中沒有事先擬好的合同全本作為需要響應的文件,而是僅僅找了一個普通的、沒有充分體現招標人意願的參考文本或者示範文本列入了招標文件。

二是:招標文件對投標人對合同條款的響應作為評標條件之一。

定標的其他規定?

進入最終定標程序的投標人少於三名的,招標人應重新組織招標。

無論採用何種評定標方法,中標人失去中標資格需重新組織招標的,或招標工程進入評定標程序後招標失敗需重新組織招標的,招標人應當變更評定辦法重新發布招標公告,啟動招標投標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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