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修改一《辦法》


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關於修改

《內蒙古自治區水資源稅改革試點實施辦法》有關內容的通知

內政字〔2019〕90號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區各委、辦、廳、局,各大企業、事業單位:

  按照國家和自治區減稅降費工作部署,結合自治區本輪機構改革情況,自治區人民政府決定對《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內蒙古自治區水資源稅改革試點實施辦法〉的通知》(內政發〔2017〕157號,以下簡稱《辦法》)有關內容進行修改,現就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將《辦法》第十五條第三款“本條第二款所稱農牧業生產取用水,是指種植業、畜牧業、水產養殖業、林業等取用水(企事業單位經營性種植、養殖等取用水除外)”修改為“本條第二款所稱農牧業生產取用水,是指種植業、畜牧業、水產養殖業、林業等取用水”。

  二、企事業單位經營性種植、養殖等在規定限額內的農牧業生產取用水(含取用地表水、地下水)免徵水資源稅。

  上述限額按照《內蒙古自治區水利廳 國家稅務總局內蒙古自治區稅務局關於印發〈內蒙古自治區農牧業生產取用水限額標準及水量核定辦法(試行)〉的通知》(內水資〔2018〕143號)規定執行。

  三、企事業單位經營性種植、養殖等超過規定限額的農牧業生產取用水(含取用地表水、地下水)徵收水資源稅,具體適用稅額按照《內蒙古自治區水資源稅適用稅額表(修訂)》(見附件)規定執行。

  四、將《辦法》中“自治區地稅局”的表述修改為“內蒙古稅務局”;“地方稅務機關”的表述修改為“稅務機關”;“地稅部門”的表述修改為“稅務部門”;“地稅局”的表述全部刪除;“內蒙古國稅局”的表述修改為“內蒙古稅務局”。

  五、對《辦法》的附件《內蒙古自治區水資源稅適用稅額表》進行重新修訂(見附件)。

  六、本通知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附件:內蒙古自治區水資源稅適用稅額表(修訂)

2019年11月11日

(此件公開發布)

附件

內蒙古自治區水資源稅適用稅額表(修訂)

類 別

取 用 水 戶

適用稅額標準

(元/立方米)

直接取用地表水

農牧業生產者

(超規定限額取用水)

農 牧 戶

(超規定限額取用水)

0.05

企事業單位經營性

種植、養殖等

(超規定限額取用水)

0.35

農村牧區人口生活集中式飲水工程單位

0.05

特種行業

6.5

其他行業

0.7

直接取用地下水

農牧業生產者

(超規定限額取用水)

農 牧 戶

(超規定限額取用水)

0.1

企事業單位經營性

種植、養殖等

(超規定限額取用水)

1.25

農村牧區人口生活集中式飲水工程單位

0.1

非超采地區

特種行業

公共供水管網覆蓋範圍外

12.5

公共供水管網覆蓋範圍內

25

其他行業

公共供水管網覆蓋範圍外

2.5

公共供水管網覆蓋範圍內

5

超采地區

特種行業

公共供水管網覆蓋範圍外

25

公共供水管網覆蓋範圍內

50

其他行業

公共供水管網覆蓋範圍外

5

公共供水管網覆蓋範圍內

10

嚴重超采地區

特種行業

公共供水管網覆蓋範圍外

37.5

公共供水管網覆蓋範圍內

75

其他行業

公共供水管網覆蓋範圍外

7.5

公共供水管網覆蓋範圍內

15

特殊形式直接取用水

水力發電企業(元/千瓦時)

0.005

火力發電貫流式冷卻取用水企業(元/千瓦時)

0.005

疏幹排水單位和個人

回收利用(含回灌)

2

直接排放

5

地源熱泵使用者

回收利用(含回灌)

2

直接排放

5

城鎮公共供水

城鎮公共供水企業

居 民

0.1

特種行業

9.5

其他行業

2.5

注:

  1.中央直屬、跨省(區、市)和我區地方水力發電取用水水資源稅的稅額標準,均為0.005元/千瓦時。

  2.表中“其他行業”,包括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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