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關於修改
《內蒙古自治區水資源稅改革試點實施辦法》有關內容的通知
內政字〔2019〕90號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區各委、辦、廳、局,各大企業、事業單位:
按照國家和自治區減稅降費工作部署,結合自治區本輪機構改革情況,自治區人民政府決定對《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內蒙古自治區水資源稅改革試點實施辦法〉的通知》(內政發〔2017〕157號,以下簡稱《辦法》)有關內容進行修改,現就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將《辦法》第十五條第三款“本條第二款所稱農牧業生產取用水,是指種植業、畜牧業、水產養殖業、林業等取用水(企事業單位經營性種植、養殖等取用水除外)”修改為“本條第二款所稱農牧業生產取用水,是指種植業、畜牧業、水產養殖業、林業等取用水”。
二、企事業單位經營性種植、養殖等在規定限額內的農牧業生產取用水(含取用地表水、地下水)免徵水資源稅。
上述限額按照《內蒙古自治區水利廳 國家稅務總局內蒙古自治區稅務局關於印發〈內蒙古自治區農牧業生產取用水限額標準及水量核定辦法(試行)〉的通知》(內水資〔2018〕143號)規定執行。
三、企事業單位經營性種植、養殖等超過規定限額的農牧業生產取用水(含取用地表水、地下水)徵收水資源稅,具體適用稅額按照《內蒙古自治區水資源稅適用稅額表(修訂)》(見附件)規定執行。
四、將《辦法》中“自治區地稅局”的表述修改為“內蒙古稅務局”;“地方稅務機關”的表述修改為“稅務機關”;“地稅部門”的表述修改為“稅務部門”;“地稅局”的表述全部刪除;“內蒙古國稅局”的表述修改為“內蒙古稅務局”。
五、對《辦法》的附件《內蒙古自治區水資源稅適用稅額表》進行重新修訂(見附件)。
六、本通知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附件:內蒙古自治區水資源稅適用稅額表(修訂)
2019年11月11日
(此件公開發布)
附件
內蒙古自治區水資源稅適用稅額表(修訂)
類 別
取 用 水 戶
適用稅額標準
(元/立方米)
直接取用地表水
農牧業生產者
(超規定限額取用水)
農 牧 戶
(超規定限額取用水)
0.05
企事業單位經營性
種植、養殖等
(超規定限額取用水)
0.35
農村牧區人口生活集中式飲水工程單位
0.05
特種行業
6.5
其他行業
0.7
直接取用地下水
農牧業生產者
(超規定限額取用水)
農 牧 戶
(超規定限額取用水)
0.1
企事業單位經營性
種植、養殖等
(超規定限額取用水)
1.25
農村牧區人口生活集中式飲水工程單位
0.1
非超采地區
特種行業
公共供水管網覆蓋範圍外
12.5
公共供水管網覆蓋範圍內
25
其他行業
公共供水管網覆蓋範圍外
2.5
公共供水管網覆蓋範圍內
5
超采地區
特種行業
公共供水管網覆蓋範圍外
25
公共供水管網覆蓋範圍內
50
其他行業
公共供水管網覆蓋範圍外
5
公共供水管網覆蓋範圍內
10
嚴重超采地區
特種行業
公共供水管網覆蓋範圍外
37.5
公共供水管網覆蓋範圍內
75
其他行業
公共供水管網覆蓋範圍外
7.5
公共供水管網覆蓋範圍內
15
特殊形式直接取用水
水力發電企業(元/千瓦時)
0.005
火力發電貫流式冷卻取用水企業(元/千瓦時)
0.005
疏幹排水單位和個人
回收利用(含回灌)
2
直接排放
5
地源熱泵使用者
回收利用(含回灌)
2
直接排放
5
城鎮公共供水
城鎮公共供水企業
居 民
0.1
特種行業
9.5
其他行業
2.5
注:
1.中央直屬、跨省(區、市)和我區地方水力發電取用水水資源稅的稅額標準,均為0.005元/千瓦時。
2.表中“其他行業”,包括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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