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祕中國私募基金的78個經典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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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秘中國私募基金的78個經典問題

1

什麼是私募基金

私募基金是指在中國境內以非公開方式向合格投資者募集資金設立的投資基金,包括契約型基金或者資產由基金管理人或普通合夥人管理的以投資活動為目的設立的公司或者合夥企業。

2

私募基金的分類

根據投資標的的不同,私募基金分以下幾類:

私募證券投資基金:私募證券投資基金投資於公開發行的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的股票、債券、基金份額,以及證監會規定的其他證券及其衍生品種。即私募證券基金投資於公開發行的證券。

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私募股權投資基金投資於非上市企業的股權權益。即私募股權基金投資於非公開交易的股權。

創業投資基金:創業投資基金是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特殊類別。

其他私募基金:其他私募基金投資於藝術品、紅酒等特定商品。

3

私募基金募集方式的要求

私募基金應當以非公開方式向合格投資者募集資金,不得公開或者變相公開募集。不得通過報刊、電臺、電視、互聯網等公眾傳播媒體或者講座、報告會、分析會和佈告、傳單、手機短信、微信、博客和電子郵件等方式,向不特定對象宣傳推介。

4

私募基金投資者人數限制

單隻私募基金投資人數累計不得超過《證券投資基金法》、《公司法》、《合夥企業法》等法律規定的特定人數。合夥型基金投資者、有限公司型基金投資者累計不得超過50人;契約型基金投資者、股份公司型基金投資者累計不得超過200人。

5

私募基金合格投資者的界定

私募基金不得向合格投資者之外的主體進行募集。

私募基金的合格投資者是指具備相應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投資於單隻私募基金的金額不低於100萬元且淨資產不低於1000萬元的單位;或投資於單隻私募基金的金額不低於100萬元且金融資產(金融資產包括銀行存款、股票、債券、基金份額、資產管理計劃、銀行理財產品、信託計劃、保險產品、期貨權益等)不低於300萬元或者最近三年個人年均收入不低於50萬元的個人。

6

基金業協會視為合格投資者的情形

社會保障基金、企業年金等養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會公益基金;依法設立並在基金業協會備案的投資計劃;投資於所管理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從業人員;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投資者。上述基金業協會被視為合格投資者。

7

投資者人數穿透合併計算的情形

以合夥企業、契約等非法人形式,通過彙集多數投資者的資金直接或間接投資於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或者私募基金銷售機構應當穿透核查最終投資者是否為合格投資者,併合並計算投資者人數。

8

豁免穿透核查投資者並不再合併計算人數

社會保障基金、企業年金等養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會公益基金;依法設立並在基金業協會備案的投資計劃;投資於所管理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從業人員;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投資者。上述投資者豁免穿透核查最終投資者是否為合格投資者並不再合併計算投資者人數,將其視為單一合格投資者。

9

誰能擔任私募基金管理人

私募基金管理人由依法設立的公司或者合夥企業擔任。自然人不能成為私募基金管理人。

10

私募基金能否承諾保底保收益

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募集機構,不得向投資者承諾投資本金不受損失或者承諾最低收益。

11

私募基金登記備案的性質

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依法進行登記,私募基金募集完畢後20個工作日內,應當依法申請備案。各類私募基金管理人和私募基金均應當到中國基金業協會登記備案,否則,不得從事私募投資基金管理業務活動。

12

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

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向中國基金業協會履行基金管理人登記手續並申請成為基金業協會會員。私募基金管理人應如實申報基金管理人基本信息、高級管理人員及其他從業人員基本信息、股東或合夥人基本信息、管理基金基本信息。

13

私募基金的備案包括哪些信息

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在私募基金募集完畢後20個工作日內進行備案,如實申報基金名稱、資本規模、投資者基本情況、基金合同(基金公司章程或者合夥協議,統稱基金合同)、基金運作情況(託管、披露頻度、主要投資方向等)、投資項目簡要信息。

14

外資設立基金管理機構登記備案範圍

外資在中國境內設立的私募基金管理機構,應當向基金業協會履行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手續。外資在中國境外設立的私募基金管理機構暫不納入登記範圍。

15

實繳資本未到位

私募基金管理機構應當具備適當資本,以能夠支持其基本運營。

16

私募基金管理人定期更新要求

私募證券投資基金

(1)月度更新: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在每月結束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進行月度更新,更新所管理的私募證券投資基金的相關信息,包括基金規模、單位淨值、投資者數量等。

(2)年度更新: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在每年度結束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進行年度更新,更新私募基金管理人、股東或合夥人、高級管理人員及其他從業人員、所管理的私募基金等基本信息。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於每年度四月底之前,通過私募基金登記備案系統填報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年度財務報告。

非私募證券投資基金(私募股權基金、創業投資基金)

(1)季度更新: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在每季度結束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進行季度更新,更新所管理的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等非證券類私募基金的相關信息,包括認繳規模、實繳規模、投資者數量、主要投資方向等。

(2)年度更新: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在每年度結束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進行年度更新,更新私募基金管理人、股東或合夥人、高級管理人員及其他從業人員、所管理的私募基金等基本信息。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於每年度四月底之前,通過私募基金登記備案系統填報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年度財務報告。創業投資基金還應當報送投資中小微企業情況及社會經濟貢獻情況等報告。

17

私募基金管理人重大事項變更的更新要求

私募基金管理人發生下列重大事項,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向基金業協會報告:

(一)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名稱、高級管理人員發生變更;

(二)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或者執行事務合夥人發生變更;

(三)私募基金管理人分立或者合併;

(四)私募基金管理人或者高級管理人存在重大違法違規行為;

(五)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

(六)可能損害投資者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項。

18

私募基金重大事項變更的更新要求

私募基金運行期間,發生下列重大事項時,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向基金業協會報告:

(一)基金合同發生重大變化;

(二)投資者數量超過法律法規規定;

(三)基金髮生清盤或清算;

(四)私募基金管理人、基金信託人發生變更;

(五)對基金持續運行、投資者利益、資產淨值發生重大影響的其他事件。

19

私募基金從業人員需具備基金從業資格

從事非私募證券投資基金(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和創業投資基金)業務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從業人員不要求具備基金從業資格。

從事私募證券投資基金業務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從業人員應當具備私募證券基金從業資格。具備以下條件之一的,可以認為具有私募證券基金從業資格:

(1)通過基金從業資格考試;

(2)最近三年從事投資管理相關業務(此類情形主要指最近三年從事相關資產管理業務,且管理資產年均規模1000萬元以上,或者最近三年在金融監管機構及其監管的金融機構工作);

(3)基金業協會認定的其他情形(此類情形主要指已通過證券從業資格考試或者期貨從業資格考試,取得相關資格;或者已取得境內、外基金或者資產管理、基金銷售等相關從業資格等)。

20

私募基金高級管理人的任職基本條件

私募基金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應當具備兩個基本條件:

(一)最近三年沒有重大失信記錄;

(二)未被證監會採取市場禁入措施。

21

私募基金高級管理人員範圍

私募基金高級管理人員指董事長、總經理、副總經理、執行事務合夥人(委託代表)、合規風控負責人以及履行上述職務的其他人員。

22

私募基金高級管理人員從業資格

從事私募證券投資基金業務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高級管理人員【法定代表人、執行事務合夥人(委託代表)、總經理、副總經理、合規風控負責人】應當取得基金從業資格。

從事非私募證券投資基金業務的各類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和創業投資基金)至少2名高級管理人員取得基金從業資格,其法定代表人、執行事務合夥人(委託代表)、合規風控負責人應當取得基金從業資格。

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高級管理人員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的,可取得基金從業資格:

(一)通過基金從業資格考試。基金從業資格考試的考試科目含科目一《基金法律法規、職業道德與業務規範》及科目二《證券投資基金基礎知識》。根據中國基金業協會《關於基金從業資格考試有關事項的通知》(中基協字[2015]112號),符合相關考試成績認可規定情形的,可視為通過基金從業資格考試。

(二)最近三年從事投資管理相關業務並符合相關資格認定條件。此類情形主要指最近三年從事資產管理相關業務,且管理資產年均規模1000萬元以上。

(三)已通過證券從業資格考試、期貨從業資格考試、銀行從業資格考試並符合相關資格認定條件;或者通過註冊會計師資格考試、法律職業資格考試、資產評估師職業資格考試等金融相關資格考試並符合相關資格認定條件。

(四)中國基金業協會資格認定委員會認定的其他情形。

擬通過上述第(二)、(三)情形的認定方式取得基金從業資格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高管人員,還應通過基金從業資格考試科目一《基金法律法規、職業道德與業務規範》考試,方可認定取得基金從業資格。

已取得基金從業資格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高管人員,應當按照《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登記和基金備案辦法(試行)》及《關於基金從業資格考試有關事項的通知》的要求,每年度完成15學時的後續培訓方可維持其基金從業資格。

23

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高級管理人員整改限期

已登記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按照上述規定,自查相關高管人員取得基金從業資格情況,並於2016年12月31日前通過私募基金登記備案系統提交高管人員資格重大事項變更申請,以完成整改。逾期仍未整改的,中國基金業協會將暫停受理該機構的私募基金產品備案申請及其他重大事項變更申請。中國基金業協會將持續在私募基金管理人公示平臺(http://gs.amac.org.cn)對外公示該機構相關高管人員的基金從業資格相關情況。

24

私募基金是否適用3個月“靜默期”

私募基金不得聘用從其他公募基金公司離職未滿3個月的基金經理從事投資、研究、交易等相關業務。

25

私募基金是否一定要基金託管

除基金合同或者合夥協議另有約定外,私募基金應當由基金託管人託管。基金合同約定私募基金不進行託管的,應當在基金合同中明確保障私募基金財產安全的制度措施和糾紛解決機制。

26

何為基金託管人

基金託管人是指根據法律法規及託管協議約定,在投資基金運作中承擔資產保管、交易監督、信息披露、資金清算與會計核算等職責的當事人。基金託管人由商業銀行或者中國證監會核准的其他金融機構擔任。基金託管人與基金管理人不得為同一機構,不得相互出資或者持有股份。

27

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名稱和經營範圍修改

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名稱和經營範圍中應當包含“基金管理”、“投資管理”、“資產管理”、“股權投資”、“創業投資”等相關字樣。對於基金管理人名稱和經營範圍不包含上述字樣的機構,中國基金業協會將不予登記。

28

小額理財機構進行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

根據私募基金管理人防範利益衝突的要求,對於兼營民間借貸、民間融資、配資業務、小額理財、小額借貸、P2P/P2B、眾籌、保理、擔保、房地產開發、交易平臺等業務的機構,上述業務與私募基金的屬性相沖突,容易誤導投資者,中國基金業協會對從事與私募基金業務相沖突的上述機構將不予登記。上述機構可以設立專門從事私募基金管理業務的機構後申請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

29

私募基金管理人可否兼營其它業務

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遵循專業化運營原則,主營業務清晰,不得兼營與私募基金管理無關或存在利益衝突的其他業務。

30

私募基金管理人組織結構的要求

私募基金管理人組織結構應當職責明確、相互制約,建立必要的防火牆制度與業務隔離制度,各部門有合理及明確的授權分工,操作相互獨立。

31

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高級管理人員人數

私募基金管理人應具備至少2名高級管理人員,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設置負責合規風控的高級管理人員。

32

私募基金財產分離制度的要求

私募基金財產與私募基金管理人固有財產之間、不同私募基金財產之間、私募基金財產和其他財產之間要實行獨立運作,分別核算。

33

私募基金管理人採取委託募集方式要求

私募基金管理人委託募集的,應當委託獲得中國證監會銷售業務資格且成為中國基金業協會會員的機構募集私募基金。

34

私募基金信息披露主體

私募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指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託管人、以及法律、行政法規、中國證監會和中國基金業協會規定的具有信息披露義務的法人和其他組織。

同一私募基金存在多個信息披露義務人時,應在相關協議中約定信息披露相關事項和責任義務。

信息披露義務人委託第三方代為披露信息的,不得免除信息披露義務人法定應承擔的信息披露義務。

35

作為信息披露義務人的特殊要求

私募基金進行託管的,私募基金託管人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以及中國基金業協會的規定和基金合同的約定,對私募基金管理人編制的基金資產淨值、基金份額淨值、基金份額贖回價格、基金定期報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說明書等向投資者披露的基金相關信息進行復核確認。

36

私募基金信息披露的對象

私募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向投資者進行信息披露。

37

私募基金信息披露內容

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向投資者披露的信息包括:

(一)基金合同;

(二)招募說明書等宣傳推介材料;

(三)基金銷售協議中的主要權利義務條款;

(四)基金的投資情況;

(五)基金的資產負債情況;

(六)基金的投資收益分配情況;

(七)基金承擔的費用和業績報酬安排;

(八)可能存在的利益衝突;

(九)涉及私募基金管理業務、基金財產、基金託管業務的重大訴訟、仲裁;

(十)中國證監會以及中國基金業協會規定的影響投資者合法權益的其他重大信息。

38

信息披露義務人披露信息時禁止的行為

信息披露義務人披露基金信息時,不得存在以下行為:

(一)公開披露或者變相公開披露;

(二)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三)對投資業績進行預測;

(四)違規承諾收益或者承擔損失;

五)詆譭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或者基金銷售機構;

(六)登載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祝賀性、恭維性或推薦性的文字;

(七)採用不具有可比性、公平性、準確性、權威性的數據來源和方法進行業績比較,任意使用“業績最佳”、“規模最大”等相關措辭;

(八)法律、行政法規、中國證監會和中國基金業協會禁止的其他行為。

39

私募基金信息披露的方式

基金合同中應當明確信息披露義務人向投資者進行信息披露的內容、披露頻度、披露方式、披露責任以及信息披露渠道等事項。

信息披露義務人可以採取信件、傳真、電子郵件、官方網站或第三方服務機構登錄查詢等非公開方式向投資者進行披露。並應按照規定通過中國基金業協會私募基金信息披露備份平臺報送信息。投資者可以登錄中國基金業協會指定的私募基金信息披露備份平臺進行信息查詢。

40

基金募集期的信息披露要求

私募基金募集期間,應當在宣傳推介材料(如招募說明書)中向投資者披露以下信息:

(一)基金的基本信息:基金名稱、基金架構(是否為母子基金、是否有平行基金)、基金類別、基金註冊地(如有)、基金募集規模、最低認繳出資額、基金運作方式(封閉式、開放式或者其他方式)、基金的存續期間、基金聯繫人和聯繫信息、基金託管人(如有);

(二)基金管理人基本信息:基金管理人名稱、註冊地/主要經營地址、成立時間、組織形式、基金管理人在中國基金業協會登記備案情況;

(三)基金的投資信息:基金的投資目標、投資策略、投資方向、業績比較基準(如有)、風險收益特徵等;

(四)基金的募集期限:應載明基金首輪交割日以及最後交割日事項(如有);

(五)基金估值政策、程序和定價模式;

(六)基金合同的主要條款:出資方式、收益分配和虧損分擔方式、管理費標準及計提方式、基金費用承擔方式、基金業務報告和財務報告提交制度等;

(七)基金的申購與贖回安排;

(八)基金管理人最近三年的誠信情況說明;

(九)其他事項。

41

私募基金的宣傳媒介推介材料的要求

私募基金的宣傳推介材料(如招募說明書)內容應當如實披露基金產品的基本信息,與基金合同保持一致。如有不一致,應當向投資者特別說明。

42

基金運作期間的信息披露要求

月度披露:只有從事私募證券投資基金進行月度披露。單隻私募證券投資基金管理規模金額達到5000萬元以上的,應當持續在每月結束之日起5個工作日以內向投資者披露基金淨值信息。

季度披露:所有類型私募投資基金都進行季度披露。私募基金運行期間,信息披露人應當在每季度結束之日起10個工作日以內向投資者披露基金淨值、主要財務指標以及投資組合情況等信息。

年度披露:所有類型私募投資基金都進行年度披露。

私募基金運行期間,信息披露人應當在每年度結束之日起4個月以內向投資者披露以下信息:

(一)報告期末基金淨值和基金份額總額;

(二)基金的財務情況;

(三)基金投資運作情況和運用槓桿情況;

(四)投資者賬戶信息,包括實繳出資額、未繳出資額以及報告期末所持有基金份額總額等;

(五)投資收益分配和損失承擔情況;

(六)基金管理人取得的管理費和業績報酬,包括計提基準、計提方式和支付方式;

(七)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信息。

重大事項披露:重大事項發生後所有類型私募投資基金都要進行披露。

發生以下重大事項的,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按照基金合同的約定及時向投資者披露:

(一)基金名稱、註冊地址、組織形式發生變更的;

(二)投資範圍和投資策略發生重大變化的;

(三)變更基金管理人或者託管人的;

(四)管理人的法定代表人、執行事務合夥人(委派代表)、實際控制人發生變更的;

(五)觸及基金止損線或預警線的;

(六)管理費率、託管費率發生變化的;

(七)基金收益分配事項發生變更的;

(八)基金觸發鉅額贖回的;

(九)基金存續期變更或展期的;

(十)基金髮生清盤或清算的;

(十一)發生重大關聯交易事項的;

(十二)基金管理人、實際控制人、高管人員涉嫌重大違法違規行為或正在接受監管部門或自律部門調查的;

(十三)涉及私募基金管理業務、基金財產、基金託管業務的重大訴訟、仲裁;

(十四)基金合同約定的影響投資者收益的其他重大事項。

43

私募基金信息披露制度的要求

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制定專人負責管理信息披露事務。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應當至少包括:

(一)信息披露義務人向投資者進行信息披露的內容、披露頻度、披露方式、披露責任以及信息披露渠道等事項;

(二)信息披露相關文件、資料的檔案管理;

(三)信息披露管理部門、流程、渠道、應急預案及責任;

(四)未按規定披露信息的責任追究機制,對違反規定人員的處理措施。

44

信息披露材料的保存年限

私募基金信息披露的相關文件材料,保存期限自基金清算終止之日起不得少於10年。

信息披露義務人可以採取信件、傳真、電子郵件、官方網站或第三方服務機構登錄查詢等非公開方式向投資者進行披露。並應按照規定通過中國基金業協會私募基金信息披露備份平臺報送信息。投資者可以登錄中國基金業協會指定的私募基金信息披露備份平臺進行信息查詢。

45

備案首隻私募基金的期限

新登記的私募基金管理人:2016年2月5日起,新登記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在辦結登記手續之日起6個月內仍未備案首隻私募基金產品的,中國基金業協會將註銷該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登記。

已登記滿12個月的私募基金管理人:2016年2月5日起,已登記滿12個月且尚未備案首隻私募基金產品的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在2016年5月1日前仍未備案首隻私募基金產品的,中國基金業協會將註銷該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登記。

登記未滿12個月的私募基金管理人:2016年2月5日起,登記未滿12個月且尚未備案首隻私募基金產品的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在2016年8月1日前仍未備案首隻私募基金產品的,中國基金業協會將註銷該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登記。

46

私募基金管理人未按時履行信息報送義務

自2016年2月5日起,已登記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未按時履行季度、年度、重大事項信息報送更新義務的,在私募基金管理人完成相應整改要求之前,中國基金業協會將暫停受理該機構的私募基金產品的備案申請。

私募基金管理人未按時履行季度、年度、重大事項信息報送更新義務累計達2次的,中國基金業協會將其列入異常機構名單,並在私募基金管理人公示平臺公示,至少6個月後才能恢復正常機構公示狀態。

47

私募基金管理人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

私募基金管理人被列入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嚴重違法企業公示名單的,在私募基金管理人完成相應整改要求前,中國基金業協會將暫停受理該機構的私募基金產品的備案申請。同時,中國基金業協會將其列入異常機構名單,並在私募基金管理人公示平臺公示,至少6個月後才能恢復正常機構公示狀態。

新申請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的機構被列入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嚴重違法企業公示名單的,中國基金業協會將不予登記。

48

私募基金管理人未在四月底提交財務報告

自2016年2月5日起,私募基金管理人未在每年度四月底之前提交經審計的年度財務報告的,在私募基金管理人完成相應整改要求前,中國基金業協會將暫停受理該機構的私募基金產品的備案申請。同時,中國基金業協會將其列入異常機構名單,並在私募基金管理人公示平臺公示,至少6個月後才能恢復正常機構公示狀態。

新申請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的機構成立滿一年但未提交經審計的年度財務報告的,中國基金業協會將不予登記。

49

私募基金募集行為方式以及募集主體

自行募集:在中國基金業協會辦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的機構可以自行募集其設立的私募基金。

委託募集:在中國證監會註冊取得基金銷售資格並已成為中國基金業協會會員的機構可以受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委託募集私募基金。

其他任何機構和個人不得從事私募基金的募集活動。

50

什麼是私募基金募集行為

私募基金募集行為包含推介私募基金,發售基金份額(權益),辦理基金份額(權益)認/申購(認繳)、贖回(退出)等活動。

51

從事基金業務的人員從業資格

從事私募基金募集業務的人員應當具備基金從業資格。

52

基金銷售機構簽訂的基金銷售協議

私募基金管理人委託基金銷售機構募集私募基金的,應當以書面形式簽訂基金銷售協議,並將協議中關於私募基金管理人與基金銷售機構權利義務劃分以及其他涉及投資者利益的部分作為基金合同的附件。基金銷售機構負責向投資者說明相關內容。

基金銷售協議與作為基金合同附件的關於基金銷售的內容不一致的,以基金合同附件為準。

53

私募基金募集資金過程中的禁止行為

任何機構和個人不得為規避合格投資者標準,

(一)募集以私募基金份額或其收益權為投資標的的金融產品;

(二)將私募基金份額或其收益權進行非法拆分轉讓,變相突破合格投資者的標準。募集機構應當確保投資者已知悉私募基金轉讓的條件。

54

開設私募基金募集結算資金專用賬戶

募集機構或者合同約定的責任主體,應當開立私募基金募集結算直接專用賬戶,用於統一歸集私募基金募集結算資金、向投資者分配收益、給付贖回款項以及分配基金清算後的剩餘基金財產等,確保資金原路返還。

55

何謂私募基金募集結算資金

私募基金募集結算資金是指由募集機構歸集的,在投資者資金賬戶與私募基金財產賬戶或託管資金賬戶之間劃轉的往來資金。

56

私募基金募集結算專用賬戶監督主體

募集機構應當與監督機構簽署賬戶監督協議,明確對私募基金募集結算資金專用賬戶的控制權、責任劃分及保障資金劃轉安全的條款。監督機構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賬戶監督協議的約定,對募集結算資金專用賬戶實施有效監督,承擔保障私募基金募集結算資金劃轉安全的連帶責任。

監督機構是指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取得基金銷售業務資格的商業銀行、證券公司以及中國基金業協會規定的其他機構。監督機構應當成為中國基金業協會的會員。

57

私募基金募集程序

私募基金募集應當履行下列程序:

(一)特定對象確定;

(二)投資者適當性匹配;

(三)基金風險揭示;

(四)合格投資者的確認;

(五)投資冷靜期;

(六)回訪確認。

58

私募基金募集機構可以公開宣傳的信息

私募基金募集機構可以通過合法途徑公開宣傳下列信息:

(一)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品牌、發展戰略、投資策略、管理團隊、高管信息;

(二)中國基金業協會公示的已備案私募基金的基本信息。

59

特定對象確定程序的履行方式

私募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向投資者進行信息披露。

60

投資者評估結果有效期

投資者的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的評估結果有效期最長不超過3年。募集機構逾期再次向投資者推介私募基金時,需重新進行投資者風險評估。同一私募基金產品的投資者持有期間超過3年的,無需再次進行投資者風險評估。

61

風險評估調查問卷內容應包含哪些信息

風險評估調查問卷的內容應包含如下方面:

(一)投資者基本信息,其中個人投資者基本信息包括身份信息、年齡、學歷、職業、聯繫方式等信息;機構投資者基本信息包括工商登記中的必備信息、聯繫方式等信息;

(二)財務狀況,其中個人投資者財務狀況包括金融資產狀況、最近三年個人年均收入、收入中可用於金融投資的比例等信息;機構投資者財務狀況包括淨資產狀況等信息;

(三)投資知識,包括金融法律法規、投資市場和產品情況、對私募基金風險的瞭解程度、參加專業培訓情況等信息;

(四)投資經驗,包括投資期限、實際投資產品類型、投資金融產品的數量、參與投資的金融市場情況等;

(五)風險偏好,包括投資目的、風險厭惡程度、計劃投資期限、投資出現波動時的焦慮狀態等。

62

採用互聯網方式推介私募基金

募集機構通過互聯網媒介在線向投資者推介私募基金之前,應當設置在線特定對象確定程序,在線特定對象確定程序包括但不限於:

(一)投資者如實填報真實身份信息及聯繫方式;

(二)募集機構應通過驗證碼等有效方式核實用戶的註冊信息;

(三)投資者閱讀並同意募集機構的網絡服務協議;

(四)投資者閱讀並主動確認其自身符合《私募辦法》第三章關於合格投資者的規定;

(五)投資者在線填報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的問卷調查;

(六)募集機構根據問卷調查及其評估方法在線確認投資者的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

揭秘中國私募基金的78個經典問題

63

私募基金風險評級

募集機構應當自行或者委託第三方機構對私募基金進行風險評級,建立科學有效的私募基金風險評級標準和方法。

64

私募基金風險評級的應用

募集機構應當根據私募基金的風險類型和評級結果,向投資者推介與其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相匹配的私募基金。

65

私募基金推介材料的要求

募集機構應當採取合理方式向投資者披露私募基金信息,揭示投資風險,確保推介材料中的相關內容清晰、醒目。私募基金推介材料內容應與基金合同主要內容一致,不得有任何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如有不一致的,應當向投資者特別說明。

66

私募基金推介材料應包含的內容

私募基金推介材料內容包括但不限於:

(一)私募基金的名稱和基金類型;

(二)私募基金管理人名稱、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編碼、基金管理團隊等基本信息;

(三)中國基金業協會私募基金管理人以及私募基金公示信息(含相關誠信信息);

(四) 私募基金託管情況(如無,應以顯著字體特別標註)、其他服務提供商(如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保管機構等),是否聘用投資顧問等;

(五)私募基金的外包情況;

(六)私募基金的投資範圍、投資策略和投資限制概況;

(七)私募基金收益與風險的匹配情況;

(八)私募基金的風險揭示;

(九) 私募基金募集結算資金專用賬戶及其監督機構信息;

(十)投資者承擔的主要費用及費率,投資者的重要權利(如認購、贖回、轉讓等限制、時間和要求等);

(十一)私募基金承擔的主要費用及費率;

(十二)私募基金信息披露的內容、方式及頻率;

(十三)明確指出該文件不得轉載或給第三方傳閱;

(十四)私募基金採取合夥企業、有限責任公司組織形式的,應當明確說明入夥(股)協議不能替代合夥協議或公司章程。說明根據《合夥企業法》或《公司法》,合夥協議、公司章程依法應當由全體合夥人、股東協商一致,以書面形式訂立。申請設立合夥企業、公司或變更合夥人、股東的,並應當向企業登記機關履行申請設立及變更登記手續;

(十五)中國基金業協會規定的其他內容。

67

推介私募基金應禁止的行為

募集機構及其從業人員推介私募基金時,禁止有以下行為:

(一)公開推介或者變相公開推介;

(二)推介材料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三)以任何方式承諾投資者資金不受損失,或者以任何方式承諾投資者最低收益,包括宣傳“預期收益”、“預計收益”、“預測投資業績”等相關內容;

(四)誇大或者片面推介基金,違規使用“安全”、“保證”、“承諾”、“保險”、“避險”、“有保障”、“高收益”、“無風險”等可能誤導投資人進行風險判斷的措辭;

(五)使用“欲購從速”、“申購良機”等片面強調集中營銷時間限制的措辭;

(六)推介或片面節選少於6個月的過往整體業績或過往基金產品業績;

(七)登載個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祝賀性、恭維性或推薦性的文字;

(八)採用不具有可比性、公平性、準確性、權威性的數據來源和方法進行業績比較,任意使用“業績最佳”、“規模最大”等相關措辭;

(九)惡意貶低同行;

(十)允許非本機構僱傭的人員進行私募基金推介;

(十一)推介非本機構設立或負責募集的私募基金;

(十二)法律、行政法規、中國證監會和中國基金業協會禁止的其他行為。

68

推介私募基金不得通過哪些媒體渠道

募集機構不得通過下列媒介渠道推介私募基金:

(一)公開出版資料;

(二)面向社會公眾的宣傳單、佈告、手冊、信函、傳真;

(三)海報、戶外廣告;

(四)電視、電影、電臺及其他音像等公共傳播媒體;

(五)公共、門戶網站鏈接廣告、博客等;

(六)未設置特定對象確定程序的募集機構官方網站、微信朋友圈等互聯網媒介;

(七)未設置特定對象確定程序的講座、報告會、分析會;

(八)未設置特定對象確定程序的電話、短信和電子郵件等通訊媒介;

(九)法律、行政法規、中國證監會規定和中國基金業協會自律規則禁止的其他行為。

69

簽署基金合同前的準備工作

在投資者簽署基金合同之前,募集機構應當向投資者說明有關法律法規,說明投資冷靜期、回訪確認等程序性安排以及投資者的相關權利,重點揭示私募基金風險,並與投資者簽署風險揭示書。

70

風險揭示書的內容

風險揭示書的內容包括但不限於:

(一)私募基金的特殊風險,包括基金合同與中國基金業協會合同指引不一致所涉風險、基金未託管所涉風險、基金委託募集所涉風險、外包事項所涉風險、聘請投資顧問所涉風險、未在中國基金業協會登記備案的風險等;

(二)私募基金的一般風險,包括資金損失風險、基金運營風險、流動性風險、募集失敗風險、投資標的的風險、稅收風險等;

(三)投資者對基金合同中投資者權益相關重要條款的逐項確認,包括當事人權利義務、費用及稅收、糾紛解決方式等。

募集機構應當根據私募基金的風險類型和評級結果,向投資者推介與其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相匹配的私募基金。

71

募集機構應要求投資者提供哪些文件材料

募集機構應當要求投資者提供必要的資產證明文件或收入證明。

72

合格投資者的確認程序

募集機構應當合理審慎地審查投資者是否符合私募基金合格投資者標準,依法履行反洗錢義務,並確保單隻私募基金的投資者人數累計不得超過《證券投資基金法》、《公司法》、《合夥企業法》等法律規定的特定數量。

73

投資冷靜期是指什麼

基金合同應當約定給投資者設置不少於二十四小時的投資冷靜期,募集機構在投資冷靜期內不得主動聯繫投資者。

74

投資冷靜期的起算時間

私募證券投資基金:私募證券投資基金合同應當約定,投資冷靜期自基金合同簽署完畢且投資者交納認購基金的款項後起算。

非私募證券投資基金(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創業投資基金):非私募證券投資基金(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創業投資基金等其他私募基金)合同關於投資冷靜期的約定可以參照對私募證券投資基金的相關要求,也可以自行約定。

75

回訪確認的流程

募集機構應當在投資冷靜期滿後,指令本機構從事基金銷售推介業務以外的人員以錄音電話、電郵、信函等適當方式進行投資回訪。回訪過程不得出現誘導性陳述。募集機構在投資冷靜期內進行的回訪確認無效。

76

回訪確認的內容

回訪應當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內容:

(一)確認受訪人是否為投資者本人或機構;

(二)確認投資者是否為自己購買了該基金產品以及投資者是否按照要求親筆簽名或蓋章;

(三)確認投資者是否已經閱讀並理解基金合同和風險揭示的內容;

(四)確認投資者的風險識別能力及風險承擔能力是否與所投資的私募基金產品相匹配;

(五)確認投資者是否知悉投資者承擔的主要費用及費率,投資者的重要權利、私募基金信息披露的內容、方式及頻率;

(六)確認投資者是否知悉未來可能承擔投資損失;

(七)確認投資者是否知悉投資冷靜期的起算時間、期間以及享有的權利;

(八)確認投資者是否知悉糾紛解決安排。

77

回訪確認成功前投資者的權利

基金合同應當約定,投資者在募集機構回訪確認成功前有權解除基金合同。出現前述情形時,募集機構應當按合同約定及時退還投資者的全部認購款項。

78

未經回訪確認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禁止行為

未經回訪確認成功,投資者交納的認購基金款項不得由募集賬戶劃轉到基金財產賬戶或託管資金賬戶,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投資運作投資者交納的認購基金款項。

募集機構應當合理審慎地審查投資者是否符合私募基金合格投資者標準,依法履行反洗錢義務,並確保單隻私募基金的投資者人數累計不得超過《證券投資基金法》、《公司法》、《合夥企業法》等法律規定的特定數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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