鴻達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度第四次臨時股東大會決議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會全體成員保證信息披露的內容真實、準確、完整,沒有虛假記載、誤導性稱述或重大遺漏。

特別提示:

1、鴻達興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於2019年10月31日在《中國證券報》、《上海證券報》、《證券時報》、《證券日報》和巨潮資訊網刊登了《關於召開2019年度第四次臨時股東大會的通知》,並於2019年11月12日刊登了《關於召開2019年度第四次臨時股東大會的提示性公告》。

2、本次股東大會無否決提案的情況。

3、本次股東大會不涉及變更以往股東大會已通過的決議。

一、會議召開和出席情況

(一)會議召開時間:

1、現場會議召開時間為:2019年11月15日(星期五)下午。

其中,通過深圳證券交易所交易系統進行網絡投票的具體時間為:2019年11月15日上午9:30-11:30,下午1:00-3:00;通過深圳證券交易所互聯網投票系統投票的具體時間為:2019年11月14日下午3:00至2019年11月15日下午3:00期間的任意時間。

(二)會議召開方式:現場表決與網絡投票相結合的方式

(三)現場會議召開地點:廣州市廣州圓路1號廣州圓大廈32樓會議室

(四)召集人:公司董事會

(五)主持人:董事長周奕豐先生

(六)會議出席情況:

1、參與本次會議表決的股東和股東代理人共計13人,代表有表決權股份1,191,257,287股,佔公司有表決權股份的46.4066%。

其中:出席現場會議並投票的股東和股東代理人3人,代表有表決權股份1,190,471,087股,佔公司有表決權股份的46.3759%;

通過網絡投票的股東10人,代表有表決權股份786,200股,佔公司有表決權股份的0.03%。

2、參與本次會議表決的中小投資者(持股5%以下的投資者)10人,代表有表決權股份786,200股,佔公司有表決權股份的0.0306%。

其中:

通過網絡投票的中小投資者10人,代表有表決權股份786,200股,佔公司有表決權股份的0.0306%。

(注:公司有表決權股份總數=公司股份總數-已回購股份數量)

3、公司7名董事、2名監事和部分高級管理人員出席會議,保薦機構第一創業證券承銷保薦有限責任公司代表蔡露茜女士列席會議,北京金誠同達律師事務所吳涵律師、李樂律師對此次股東大會進行見證。會議的召開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會議合法有效。

(七)其他

根據《上市公司股東大會規則》的相關規定,股東大會審議影響中小投資者利益的重大事項時,對中小投資者的表決應當單獨計票。因此,本次股東大會對中小投資者的表決結果單獨計票。

二、提案審議表決情況

本次股東大會採用現場投票與網絡投票相結合的方式表決,本次會議無否決和修改議案的情況,表決結果如下:

審議通過《關於為全資子公司提供擔保的議案》。

總表決結果:

同意1,191,152,087股,佔出席會議所有股東所持股份的99.9912%;反對105,200股,佔出席會議所有股東所持股份的0.0088%;棄權0股。

其中,中小股東總表決結果:

同意681,000股,佔出席會議中小股東所持股份的86.6192%;反對105,200股,佔出席會議中小股東所持股份的13.3808%;棄權0股。

本議案獲得所有參與表決股份總數的2/3以上通過。

三、法律意見書結論性意見

北京金誠同達律師事務所吳涵律師、李樂律師對大會進行見證,並發表結論意見:

公司本次股東大會的召集、召開程序、出席或列席本次股東大會的人員以及會議召集人的主體資格、本次股東大會的議案以及表決程序、表決結果,均符合《公司法》、《股東大會規則》等法律、法規、規章、規範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本次股東大會通過的決議合法有效。

法律意見書全文於本公告日刊登在巨潮資訊網(www.cninfo.com.cn)上。

四、備查文件

1、鴻達興業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度第四次臨時股東大會決議;

2、北京金誠同達律師事務所關於鴻達興業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度第四次臨時股東大會的法律意見書。

特此公告。

鴻達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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