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上高台挑天猫,格兰仕要反垄断

独上高台挑天猫,格兰仕要反垄断

2011年的胡润百富榜,格兰仕的创始人梁庆德名列第49位,而马云当时还榜上无名。当年的前十名富豪,除了百度李彦宏代表互联网排在第三外,制造业以5个和房地产业以4个瓜分了其他席位。

2019年,胡润百富榜上双马格局早已稳固,互联网企业也增加到4加,而制造业则只剩2家。

制造业增长不仅落后于互联网企业,甚至在线上经济成为主动脉之后,制造业成其附庸。

1994年的那个6月18日,一场凶猛的洪水袭击了珠三角,顺德成了重灾区,当天,呼啸的洪水从一个不起眼的老鼠洞奔涌进格兰仕的厂房,10分钟内水深将近3米,造成损失超过2000万。当业内传出格兰仕要倒闭的时候,梁庆德借钱给工人发工资,抢时间检修设备,三个月后格兰仕全面复产,当年就从年销售3万台微波炉上升到10万台。

2019年,同样是“618”这天,面对天猫越收越紧的家电企业合作规则,梁庆德的儿子,格兰仕接班人梁昭贤回应:“宁愿站着赚5毛,不要跪着赚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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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1994年的格兰仕可以战胜天灾,25年后面对互联网帝国,格兰仕却没有那么容易翻盘。

格兰仕表示,自今年5月28日入驻拼多多以来,格兰仕在天猫平台的搜索端陆续出现异常,今年618大促期间,天猫通过搜索限流,严重影响格兰仕主力店铺的销售,同比断崖式下滑41.05%,格兰仕冰洗、厨卫旗舰店等核心专卖店销售额同比更是下滑60%以上。双十一大促来临之前,天猫干脆于10月25日将在猫宁店铺的格兰仕产品全部下架。

由此引发猫屎(仕)大战。


01

先说三个事实。

第一、今年双十一,全网电商平台销售额达4101亿元,同比增加30.5%。其中天猫总成交额2684亿,占全网65.5%,京东+唯品会+拼多多+苏宁仅为30.8%,不到其一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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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11月16日,在天猫APP上搜索“格兰仕”,默认显示中可以通过“进入店铺”进入“格兰仕官方旗舰店”,但如果选择“店铺”排序,则格兰仕旗舰店排名第40。

而搜索其他品牌如“华帝”、“联想”则无此情况。搜索“格力”,默认显示中没有官方旗舰店链接,选择“店铺”排序,格力官方旗舰店排第四。

第三、格力宣布进军电商平台。三年前董明珠曾炮轰电商平台危害实体经济,不能容忍。为了摆脱对电商平台的依赖,今年10月28日,格力宣布成立格力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打造自家的电商平台。

同样是10月28日,就在董明珠宣布组建电商平台自己玩的同一天,格兰仕向广州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天猫涉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11月4日,法院受理案件。

显然,相比格力董明珠的铁腕,格兰仕更希望在电商平台那里不被排挤歧视,但经历“二选一”之后,格兰仕选择了诉诸公堂,而不是另立山头对轰。

02

格兰仕起诉天猫的依据是《反垄断法》第六条,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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围绕这一条,《反垄断法》还配套了第十七条、第十八条和第十九条专门解释。

比如什么叫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第十九条这样说:一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二分之一就算支配市场了。第十八条接着说,支配市场的经营者不仅占有压倒性的“市场份额”,还可能控制了“销售市场或原材料采购市场”,以及实际上让其他经营者(比如格兰仕)对其形成深度依赖。

而第十七条直接总结:

本法所称市场支配地位,是指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位。

支配地位有七种表现形式,其中和格兰仕诉天猫案相关的是第一款第(四)项: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其实还有一项可能会涉及侵权,我先卖个关子。

因此,格兰仕至少要证明天猫在三方面欺负自己了。

第一、天猫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第二、如果支配了,天猫是否滥用了这种支配地位。

第三、天猫限制格兰仕搜索流量的做法是否合理。

肯定地说,要实锤上面三个问题当中任意一个都不容易。

03

对于天猫占据市场支配地位应该是妥妥的吧?

咱们不是有数据证明天猫市场占有份额达到65%,超过《反垄断法》规定的“市场份额达到二分之一以上”吗?

且慢,这条文还埋伏了四个关键字:“相关市场”,里面可以争论的太多了。

2017年,腾讯曾经在一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诉讼中成为被告。原告一家推广圈粉公司起诉腾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无故封禁其26个公众号,导致其向客户承担巨额赔偿。原告认为,腾讯公司的微信用户已经超过6.3亿人,在即时通讯市场具有绝对支配地位。

但是腾讯反驳说:“微信”和“微信公众号”不是一个概念,我的微信用户没错是超过6亿人,实际上2019年已超过8亿人,但是不意味着微信公众号也有8亿人,因为并非每个微信用户都会开通公众号。相比之下,同样作为信息发布平台的微博月活3.13亿人,优酷土豆覆盖用户3.3亿人。

就信息发布的特点来说,微信公众号具有可替代性。所以,它没有形成市场支配地位。

同样,格兰仕完全可能遭遇“概念置换”问题。你说我双十一占据市场份额65%不假,但《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相关市场界定的指南》提出了最密切关联原则,对争议商品的替代性商品进行关联度排序。比如格兰仕旗舰店出售92种家电,天猫完全可以将商品大类拆分成家电中类,再拆分成微波炉小类,证明就微波炉市场而言,“我占的市场份额并不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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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第二个问题,就算在微波炉领域,天猫平台已经构成市场支配地位,接下来你要证明是天猫捣鬼让你卖不出去。

一是天猫确实对格兰仕发出了“二选一”(排他性竞争)的合同要求。

二是你拒绝“二选一”之后天猫采取了特殊限制你的措施。

三是这些限制措施导致你的经营受损。

需要明确的是,并不是你拿出了销售量大幅下降的证据,就可以证明你天猫侵权,销售下降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比如产品竞争力不足,产品出现质量问题,对手产品大规模促销等等,你要证明天猫的使坏和你的受损存在因果关系。

最后一个问题,是天猫采取的限制流量措施合理吗?《反垄断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没有正当理由,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差别对待。

比如为什么格兰仕旗舰店被显示在第40条,而其他品牌旗舰店被显示在第1条?是不是差别对待?

又如禁止在天猫平台使用618的促销字眼,是否在合约之外加重了对方的责任,是618是否具有排他性的专利,还是被约定为不可使用字符?

再如是否在《服务协议》中采取格式条款的方式排除了对方的主要权利,加重对方的责任,违反法律规定或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如果是,则均属于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侵权行为。

独上高台挑天猫,格兰仕要反垄断

今天,格兰仕要“匹马站高台、单枪挑乌云”,在更高的角度看,何尝不是继董明珠单挑黄光裕,制造商和渠道商争夺定价权之后,又一场制造业和互联网业之间话语权的博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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