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教師被學生誤傷入院 工傷待遇不含“補課費”?

女教師被學生誤傷入院 工傷待遇不含“補課費”?

劉老師收到認定工傷決定書

爭議焦點①

早晚自習、週六週日上課算不算“加班”?

女教師:早晚自習、週六週日上課是我們的常態化工作,理應算進工傷期間的薪酬待遇補償範圍

校方:早晚自習、週六週日上課算“加班”,入院期間沒“加班”,當然就沒有補課費

爭議焦點②

“傷前待遇不變”之“待遇”是否包括“補課費”?

應包括:補課是既定工作且趨於常態化,因而補課費應列入薪酬待遇範疇給予補償

有爭議:“傷前待遇不變”是指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但“工資待遇”是否應包含補課費?現行法律法規和司法實踐對此都存在爭議

最近,四川自貢市富順縣某中學高三年級教師劉女士很是鬱悶。2018年12月底,她因被學生誤傷入院,本以為認定工傷後能夠得到應有的工傷補償,不想卻因為部分補課費是否應該發放的問題與校方產生分歧,不知如何是好。

“一直以來,高三年級的早晚自習、週六週日上課都是我們的常態化工作,理應算進工傷期間的薪酬待遇補償範圍;但校方卻說是‘加班’,沒有加班就沒有補課費。”劉老師說。

有法律界人士認為,《工傷保險條例》強調“待遇不變”,如果補課是既定工作且趨於常態化,那麼不能算“加班”,應列入薪酬待遇範疇,應該給予補償。

還有法律界人士表示,工傷期間的加班費是否應該發放的問題,在具體司法實踐中本身尚存在爭議,建議通過立法或最高法發佈指導案例方式,儘快予以釐清。

學生腳踢教室門 女教師被誤傷住院

2018年12月24日早上8時10分許,四川富順縣某中學高三年級教師劉女士正在教室裡上課,此時,她站在教室前門位置。突然,教室門“嘭”的一聲彈開,將劉老師撞倒在地,一位學生將她攙扶起身,然後送到辦公室休息。

原來,高三年級1班的一名學生因剛剛受到了老師教育,心有怨氣,遂在回教室途中順勢一腳,踢門洩氣,不想把劉老師誤傷了。

“我也不怪學生,因為他不是故意,不知道門後面有人。”劉老師稱,在辦公室休息了兩三個小時,確實感覺身體支撐不住,才在其他老師的幫助下,到醫院檢查治療。

記者從劉老師提供的工傷決定書上看到,其診斷結論為:多處軟組織傷,左髖關節創傷性滑膜炎。

劉老師告訴記者,今年1月份,她回校上了一段時間課,後因無法繼續堅持,又再次入院治療。期間,校方就此事向劉老師作了說明,“我沒有過錯,全部由學校負責;學生方面需不需要承擔責任,由學校對接。”劉老師稱,這是學校給她的回覆,但是針對她提出的工傷認定,校方一直沒有表態。

申請工傷被認定

但學校不算補課費

今年5月,劉老師將情況向教育主管部門進行反映並得到了支持。“縣教體局‘責令’學校報工傷。”劉老師說,5月9日,她提交了資料;6月17日,她收到了認定工傷決定書——符合因工受傷條件,予以認定為工傷。目前,劉老師還處於後續治療階段,尚未做傷殘等級鑑定。

雖然認定為工傷,但是對治療期間的工傷補償問題,雙方卻產生了分歧。

劉老師介紹,目前,她的薪酬待遇由工資、福利、補課費、績效、附加績效、年終績效等部分組成,其中,補課費主要是指早晚自習、週六週日以及寒暑假期間上課的課時費。她強調,補課是學校自開學以來就納入了正常工作安排的,雖然不是法定工作時間,但屬於常態化工作。她因此認為,由此產生的勞動報酬,應該算作薪酬待遇的一部分。

然而,校方的解釋卻有所不同。劉老師稱,從2018年12月24日至2019年6月17日,根據教學安排,她應該得到的課時費為23300餘元。實際發放的時候,她只得到4800元,即治療期間堅持上課的課時費。學校給她的解釋為:補課費以加班費的明目做賬,所以,沒有加班就不享受。對此,劉老師不予認可。

劉老師認為,學校將高三年級補課納入了正常教學安排,由此產生的課時費,應該視為正常薪酬範圍。而加班,是臨時性、可選擇性的。把補課費當加班費算並不合理。

記者致電該校負責人表明採訪意圖,對方表示,將進一步與劉老師溝通解決,目前不便介紹相關情況。

其他教師:

補課費是教師收入之一

學校一位不願透露姓名的教師向記者證實,高三年級補課主要包括週末(週六週日)補課和寒暑假補課,早晚自習也有補課。高三年級的補課費為80元/節,按一學期計算,一般情況下,一位老師帶一個班的補課費大約為5000多元。

這位老師稱,他進行詳細瞭解後發現,《工傷保險條例》規定更多的是給因工受傷人員的一種經濟保證,保證其正常上班的收入。他認為作為教師而言,主要收入就來源於工資、績效、附加績效和補課費,其中,補課費佔了較大的比例,高三年級教師大約為20%,應該屬於受保證收入的範疇。

“補課跟加班不一樣。”該老師稱,教師補課是常態化的,是起初已經安排好的,必須根據安排來進行。如果老師不去上課,不僅得不到補課費,還要扣錢。而加班的前提是臨時安排的,需要徵得同意。

人社部門:

可勞動仲裁協商解決,也可司法程序裁決

自貢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工傷醫療保險科相關負責人介紹,單位職工因工受傷,被認定為工傷後,還需要進行傷殘等級鑑定,根據傷殘等級,有專門的賠付標準。人社部門認定的工資標準為:受傷前12個月工傷保險平均繳費基數。

如果當事人對最終的賠付標準有異議,可以通過向人社部門提起勞動仲裁,由仲裁部門來劃分哪些收入可以作為工資來進行賠付;也可以通過司法程序,由法院裁定。

一位人社部門工作人員介紹,《工傷保險條例》規定比較籠統,基本原則是“傷前待遇不變”。同時,《工傷保險條例》是針對企業職工,機關事業單位人員是參照《工傷保險條例》,不是必須。對於該案例中的“課時費”,教師可以提出自己的訴求,與學校協商解決。

律師說法一

應保證

“傷前待遇不變”

四川傑可律師事務所律師馮駿認為,有法律法規條款支持教師劉老師的訴求,學校應該按照其傷前的平均工資標準保障劉老師的薪酬待遇,其中也包括因工受傷未能參與上課而產生的課時費。

馮駿分析稱,《工傷保險條例》提出的“待遇不變”,既是指工資待遇,也是指相關的福利待遇。如果劉老師申請的課時費屬於既定的、常態化的薪酬待遇範疇,那麼,學校應該支付;但如果補課只是偶爾的、有次數限制的,呈零星化狀態,則應認定為加班,而劉老師未加班的課時,學校可以不支付報酬。

律師說法二

工傷期間

加班費是否該發

司法實踐中存在較大沖突

四川有同律師事務所律師張柄堯分析認為,本案爭議焦點在於:《工傷保險條例》規定“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但是,原工資是否應包含加班費?

張柄堯介紹,通過查閱相關資料和案例檢索,他發現具體司法實踐中存在衝突,規定上也不一致。即使在同一家法院,對此事也有不同認識,並形成截然相反的裁決結果。同時,“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究竟指的是工資總額還是本人工資,也不明確。

《四川省工傷保險條例》中明確,工資總額是指用人單位直接支付給本單位全部職工的勞動報酬總額。本人工資是指工傷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前12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月繳費工資指的是職工養老保險繳費基數,顯然又不包括加班工資。

同樣,在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印發的《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若干疑難問題的解答》的通知中,雖然沒有直接明確停工留薪期間是否應剔除掉加班工資,但又稱,《勞動合同法》中規定的經濟補償金及二倍工資計算基數按照勞動者正常工作狀態下十二個月的應得工資計算,即未扣除社會保險費、稅費等之前的當月工資總額,但不應包括:(一)加班工資;(二)非常規性獎金、津補貼、福利。

張柄堯表示,總之,正是因為法律上的不明確,導致具體司法實踐中該問題爭議較大,甚至在同一家法院都出現了“同案不同判”情形。因此,應通過立法或最高法發佈指導案例方式,儘快釐清這一問題。

成都商報-紅星新聞記者 袁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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