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高院:罪犯不主动履行财产刑,减刑、假释将受阻

省高院:罪犯不主动履行财产刑,减刑、假释将受阻

新湖南客户端10月24日讯(记者 王为薇 实习生 邓子涵 通讯员 邱杨雨生)今天上午9:30,省高级人民法院第17审判庭,一场特殊的远程庭审在此进行。说它特殊,一是因为视频那端连接的是监狱,二是案件是一起老百姓听闻较少的减刑案。更为重要的是,这是省高院根据今日9时发布的《减刑、假释案件中财产性判项履行、执行情况的认定标准和裁判指引》(以下简称“《指引》”)审理的首起减刑案件。

今天出现在镜头里的罪犯沈某,因犯贩卖、运输毒品罪于2015年被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沈某不服判决上诉,省高院审理后维持了原判。

今年8月,湖南省德山监狱根据沈某在刑罚执行期间的悔改表现,向省高院提请了一份减刑建议书。建议对罪犯沈某由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法减为有期徒刑22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10年。

在审判过程中,“该犯履行没收财产3000元”成为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的一个关键证据。根据今日发布的《指引》,这3000元财产性判项的履行,将成为法院在审理这起减刑案件时必须考量的一个因素。

我们都知道,针对刑事案件被告人的判决,不仅包括主刑,即无期徒刑和有期徒刑,还包括了财产刑(附加刑),即罚金、没收财产、追缴犯罪所得、民事赔偿、责令退赔等。应该说,这些附加刑属于刑事判决的重要内容。

但是,由于此前的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并未明确将罪犯主动履行财产刑作为罪犯认罪悔罪的表现,从而作为其减刑、假释的的必要考量,所以各级法院在减刑、假释案件审理过程中,对于财产性判项履行、执行情况的认定标准和裁判尺度很难统一。

以上就是省高院出台《指引》的背景。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第三庭庭长刘东河说:“《指引》明确了财产性判项履行、执行情况作为减刑、假释案件的考量因素。”

也就是说,是否主动履行财产性判项,将成为罪犯能够减刑、假释的重要依据了。

根据《指引》,罪犯在其履行能力范围内积极主动履行财产性判项的,可视为“确有悔改表现”的情形之一;罪犯有履行能力却不主动履行或有履行能力却只部分履行的,在执行阶段,罪犯故意阻碍财产性判项的执行,罪犯通过其家属拒绝移交被执行财产的,都不能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

所以啊,从今往后,罪犯在遵守监规、积极改造、获得表扬、争取立功之外,还得积极主动履行财产性判项。否则,减刑、假释可就悬了。

《指引》还特别指出,人民法院在审理黑恶势力犯罪减刑、假释案件时应依法从严惩处,对于职务犯罪罪犯的审理,减刑幅度应比照一般犯罪减刑幅度从严掌控。

“从严惩处”“从严掌控”如何理解?

刘东河说,涉黑涉恶罪犯和职务罪犯如果不履行财产刑,则不能减刑、假释。

那么,如何认定罪犯“无力履行财产刑判项”呢?

“这需要结合有权机关出具的困难证明和刑罚执行机关根据罪犯服刑期间的探视、消费等情况出具的证明来综合认定。”刘东河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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