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该不该为杀人犯辩护?

小搬搬搬


说几个所谓的故意杀人案,应该是回答了这个奇怪的问题。

1994年10月1日,聂树斌因涉嫌杀害一名妇女,被刑事拘留,当时的判决书是这么认定的““聂树斌于1994年8月5日17时许,骑自行车尾随下班的石家庄市液压件厂女工康菊花,至石郊孔寨村的石粉路中段,聂故意用自行车将骑车前行的康菊花别倒,拖至路东玉米地内,用拳猛击康的头、面部,致康昏迷后,将康强奸。尔后用随身携带的花上衣猛勒康的颈部,致康窒息死亡。”;

1995年,聂因故意杀人、强奸妇女被判处并执行死刑,一个月后,死刑执行。

2005年,多命案在身的王书金承认自己为“聂树斌案”的真凶。

2013年9月27日,河北省高院裁定王书金非聂树斌案真凶,驳回王书金上诉、维持原判。

2015年3月17日,聂树斌的律师首次获准查阅该案完整卷宗,此时聂的死刑已经执行了20年。

2016年12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对原审被告人聂树斌故意杀人、强奸妇女再审案公开宣判,宣告撤销原审判决,改判聂树斌无罪。

呼格案

1996年4月9日,在呼和浩特某毛纺厂家属区公共厕所内,一女子被强奸杀害,也就是4·9毛纺厂女厕女尸案。公安机关报案人呼格吉勒图是凶手,4月11日,呼格作出有罪供述 ,办案人员认定,呼格是在女厕对死者进行流氓猥亵时,用手掐住死者的脖子导致其死亡的。之后,呼格对检察官翻供,并供述了警方逼供及诱供的过程。但笔录显示,检察官对呼格吉勒图使用了“你胡说”等语言,否定了他的翻供。庭审中,呼格的两位律师,一位做的是有罪辩护,说呼格吉勒图年纪小、是初犯,且是少数民族,请法院从轻发落。而另一名律师一句话都没说。

当年5月,呼格吉勒图被判死刑。呼格吉勒图不服,6月10日,呼格吉勒图被执行死刑。

2005年10月23日,赵志红承认在第一毛纺厂家属区公共厕所内杀害了一名女性。

2014年11月20日,内蒙古高院宣布呼格吉勒图案故意杀人罪、流氓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无罪。

还有张氏叔侄案,赵作海案(亡者归来案)。

这些人,难道就不值得律师辩护?难道就不需要更有力和更困难的无罪辩护?


曾杰律师金融犯罪辩护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 任何人未经法院判决之前,都不得被确定为有罪。因此,你在这里说律师为杀人犯辩护!?显然是错误的。应该说律师为犯罪嫌疑人辩护。在开庭阶段为被告人辩护。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因此,即使是一个杀人嫌疑犯,也必须要有律师替他辩护。

只有人民法院作出杀人罪成立的判决宣告以后,这时的被告人必须要有10天的上诉期限,

如果被告人上诉,被上一级法院驳回起诉,维持原判。此时,才可以被称之为杀人犯。

如果上一级法院撤销原判发回重审,那么被告人在重新审理的判决宣告之前,只能被称作是被告人。


木易光阴


刑事诉讼法有规定的,不用多虑,只需要量力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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