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防止“一股了之”加強扶貧資產資本監管

省政府日前印發《關於建立扶貧資產資本監督管理制度的指導意見(試行)》。指導意見提出,以明晰扶貧資產資本歸屬為基礎,以規範運營為手段,以保值增值為核心,以建立穩定脫貧長效機制為目的,構建“產權清晰、權責明確、管理科學、經營高效、監督到位”的扶貧資產資本運行機制和監督管理體制,切實維護扶貧資產資本所有者、經營者和貧困戶的合法權益,提高貧困人口參與度和直接受益水平,做好脫貧攻堅與鄉村振興的銜接,實現扶貧開發可持續健康發展。

明晰所有權、放活經營權、確保收益權、落實監管權

扶貧資產資本是各級各類扶貧資金用於精準扶貧、精準脫貧而形成的扶貧資產和扶貧資本的統稱,包括可物化的經營性、公益性扶貧資產以及形成的債權、股權等扶貧資本。

指導意見明確,對扶貧資產資本要明晰所有權、放活經營權、確保收益權、落實監管權。通過扶貧資產資本精細化管理,實現扶貧資源精確配置,扶貧對象精準扶持,防止“一股了之”;增強“造血”功能,壯大村集體經濟,防範化解經營風險。

扶貧資產資本經營者享有獨立經營自主權,承擔經營扶貧資產資本責任和風險,依法按約支付收益。建檔立卡貧困戶和村集體享有扶貧資產資本收益權。村集體收益部分的使用實行動態管理,使用方案經村民代表大會研究通過,報鄉鎮審核、縣級行業主管部門批准,並報縣級扶貧開發和脫貧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備案後,在村監委監督下執行。縣級扶貧開發和脫貧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扶貧資產資本管理使用的監督指導和統計報告工作,會同縣級行業主管部門,按照“誰建設、誰管理”的原則,行使本行政區域內相應的扶貧資產資本的行政管理職能,也可組建並授權縣級扶貧資產資本監督管理平臺來管理。

建立科學規範的管理制度。扶貧資產資本可以實行承包、託管、租賃、合作、合夥、合營、股份合作及獨資等方式落實經營主體,優先滿足建檔立卡貧困戶、扶貧龍頭企業或帶貧益貧股份合作經濟組織需要。經營性扶貧資產資本可依法合理流動,扶貧資產的折舊、變賣、報廢等須經村集體民主決策後,報鄉鎮審核,並報縣級扶貧開發和脫貧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備案。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處置扶貧資產資本,不得以扶貧資產資本為村集體或其他單位、個人的債務提供抵押擔保。

建立扶貧資產資本監督管理平臺和統計臺賬

鼓勵通過市場化的方式,引進資產管理公司或設立扶貧開發投資公司等,組建縣級扶貧資產資本監督管理平臺。縣級扶貧開發和脫貧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或縣級扶貧資產資本監督管理平臺要以發展壯大扶貧資產資本為目標,努力實現扶貧資產資本保值增值,提高貧困人口參與度和直接受益水平。

縣級扶貧開發和脫貧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或縣級扶貧資產資本監督管理平臺要全面摸清底數,根據資金來源,縣、鄉、村三級分別建立統一的扶貧資產資本統計臺賬,自2016年至2020年按投入時間分年度登記造冊,做到家底清晰。對扶貧資產資本變動、收益分配情況及時進行補充登記,做到錢物平衡。

扶貧資產資本通過轉讓經營方式而發生權屬轉移,以及自然災害或市場原因造成損失時,由縣級扶貧開發和脫貧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聘請第三方機構依法評估,作為處置依據。扶貧資產資本所有者主要負責人離任、扶貧資產資本經營者發生改變時,須對相關的扶貧資產資本進行審計監督。扶貧資產資本經營情況納入年度脫貧攻堅成效考核,符合黨政主要領導幹部經濟責任審計相關規定的,納入經濟責任審計範圍。扶貧資產資本相關情況每年要按產權在縣政府網站、村公示欄分別進行公告公示。扶貧資產資本受益調整、歸屬變更、數額增減等重大變化前,應及時在涉及貧困人口的村公示,確保群眾的知情權,接受群眾監督。

建立扶貧資產資本監督管理重大決策失誤和失職、瀆職責任追究倒查機制,嚴厲查處侵吞、貪汙、輸送、揮霍扶貧資產資本的行為。對形成風險沒有發現以及發現風險沒有及時提示和處置的行為,加大懲戒力度;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建立容錯糾錯機制,精準問責,激勵幹部擔當作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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