舒梦阳
这个问题很有代表性,希望能够提醒很多心存侥幸的肇事者。
保定事情的发生没有看到报道,但是这样的案列经历过好几起,就聊聊我遇到过有点类似的一起吧:
15年的冬季,我市驾驶员王某驾驶小型机动车在城区干道与行人蒋某发生交通事故,蒋某72岁,男。
当时蒋某是横穿机动车道,王某正常行驶。
事故发生后王某当即下车查看,行人蒋某只是腿部行动不便,连皮都没破,车辆前部碰撞部位也没有损失痕迹。
行人蒋某也知道自己违反交通法规,又无严重受伤,当即主动提出“算了!”。
驾驶人王某看到确实人员和车辆都没问题,于是同意蒋某离开,然后驾驶车辆离开。
事故发生后双方并未报告交警及保险公司。
行人蒋某回家后,告知其子女发生过交通事故,但是没啥事!子女看老人只是走路有点瘸,别的也没有问题,就也没有上心送医检查。
三天后,蒋某在外出途中突然昏迷倒地,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医院检查结果为:腿部及下腹部受外力创伤导致脏器器官衰竭导致死亡!
家属当即报案称:“蒋某曾发生交通事故。”
由于蒋某当时记下了王某的车辆牌照号码,交警接到报案后迅速查找到驾驶员王某并以“交通肇事逃逸罪”对其拘留!
后期经过调查,驾驶员王某“交通肇事者”成立,承担本案的全部责任。
王某并无逃逸行为,“交通肇事逃逸罪”不成立。
加上王某态度较好,并能积极赔偿家属,最终获得家属谅解,判缓刑一年。
事故案列说明什么?
发生交通事故,只要是人伤案件,不管受伤没受伤,追究不追究,都应该报警和报保险,即便事后对方不理会了,销案就是。
在交通事故中,人员伤害最最不易处理,一个不小心就是大麻烦,朋友们,留点心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