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判17年!舒城公開宣判一惡勢力犯罪集團

11月14日下午,舒城縣人民法院對李萬春、陳華傲、杜顯玉、佔龍梅惡勢力犯罪集團及李萬寶聚眾擾亂社會秩序一案公開宣判。對首要分子李萬春判處有期徒刑十七年,並處罰金二十萬元;惡勢力犯罪集團成員陳華傲、杜顯玉、佔龍梅分別判處有期徒刑八年六個月到六年六個月不等的刑罰。對被告人李萬寶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因犯罪情節較輕依法適用了緩刑。

最高判17年!舒城公開宣判一惡勢力犯罪集團

最高判17年!舒城公開宣判一惡勢力犯罪集團

法院經審理查明,2014年春,舒城山邊石料有限公司通過競拍,取得位於舒城縣春秋鄉文王村境內的企業礦產採礦權,在基礎建設和初期生產中,被告人李萬春、陳華傲、杜顯玉、佔龍梅等人糾結在一起,以維權之名,實為達到從原礦主獲取的6000萬元轉讓費中分得錢財的目的,組織、蠱惑村名阻攔山邊石料有限公司生產經營。採取恐嚇、威逼等手段,多次實施聚眾擾亂社會秩序、敲詐勒索等犯罪活動,為非作惡,欺壓百姓,擾亂社會、經濟秩序,直接侵害了村民的利益,破壞了正常的工作和社會秩序,造成較為惡劣的社會影響。逐漸形成了以被告人李萬春為首要分子,被告人陳華傲、杜顯玉、佔龍梅為成員的惡勢力犯罪集團。

最高判17年!舒城公開宣判一惡勢力犯罪集團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李萬春、陳華傲、杜顯玉、佔龍梅為共同實施犯罪而組成較為固定的犯罪組織,系惡勢力犯罪集團。被告人李萬春系組織、領導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應當按照集團所犯的全部罪行處罰;被告人陳華傲、杜顯玉、佔龍梅系重要成員,應該按照各自參與的全部犯罪事實處罰。法院綜合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性質、地位、作用、危害程度以及法定和酌定的量刑情節,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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