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次酒驾撞村委会大门及围墙,崇义一老汉为泄私愤被判刑

2次酒驾撞村委会大门及围墙,崇义一老汉为泄私愤被判刑

酒驾撞毁公物泄私愤 崇义花甲老汉被判刑

2次酒驾撞村委会大门及围墙,崇义一老汉为泄私愤被判刑

冲动是魔鬼,滋事必追责。江西省崇义县一位年近花甲的老人为泄私愤竟酒后驾车毁损公物。11月13日,崇义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此案,以寻衅滋事罪判处被告人何某有期徒刑九个月。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何某因对崇义县过埠镇长湾村村委会调解工作不满,为发泄情绪,于2019年6月先后两次饮酒后驾驶农用车将村委会大门及围墙撞倒。经价格认证,造成损失价值5501.25元。何某被公安局依法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其罪行,并委托其亲属将被损坏的院墙和大门修缮完毕。

我院认为,被告人何某为发泄情绪,任意损毁公私财物,破坏社会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犯罪事实清楚,具有坦白情节,居委会的墙被被告人家属修复,可以从轻处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意见应予采纳,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法庭综合本案量刑情节,遂作出上述判决。

2次酒驾撞村委会大门及围墙,崇义一老汉为泄私愤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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