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岛农村这两口子把户口迁走了,却想回村要老屋?难

半岛记者 王洪智
孙某与其妻赵某原系黄岛区某村村民,在该村原有民房一处。1995年,孙某与其妻将户籍迁至黄岛区某街道办事处,不久,他将上述民房的建设材料拆除以备自用。虽然该房的框架没有拆除,但剩余部分已不具有居住使用功能。在此后长达十几年的时间里,孙某没有对房屋原址进行过管理修缮。上述原宅基地处于闲置状态。2004年 5月,该村集体组织报请有关部门批准,在上述闲置宅基地上建设住宅,安排需要解决住房的贾某夫妇居住至今。2011年,孙某以自己原系该村村民,在居住期间建设房屋四间并经胶南市政府确权 (其对该民房持有胶南市政府颁发的 《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要求依法判令贾某腾出其违法占用的房屋。

法院经审理指出,本案当事人争议的焦点是孙某对涉案房屋是否享有物权。我国现行农村宅基地政策规定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一户一房”的宅基地审批政策,孙某及其家庭成员在原户籍某村享有一处宅基地并建设了房屋,他在将其夫妻户口迁出该村后已将该房屋自行拆除。依据“物权法”中的规定,孙某对原房屋的物权已因其拆除行为而消灭。村集体将闲置多年的房屋场所重新投资修建房屋并安排给贾某夫妇居住使用,贾某并非如孙某所诉违法占有了孙某的房屋。法院遂对孙某的诉讼请求依法驳回。宣判后,孙某不服,向青岛市中级法院上诉。市中院经审理后驳回了孙某的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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