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後,婚房拆遷,滄州男子領走95萬元拆遷款,女方告上法庭

離婚後,婚房拆遷,滄州男子領走95萬元拆遷款,女方告上法庭

孟村的張某與丈夫李某離婚了,但婚內財產還未完全分割。此時,他們共有的房子被拆遷,李某領走了95萬元的拆遷款。為此,張某將李某告上了法庭。

10月28日,孟村法院的法官耐心調解,終於讓兩人和解。

8年婚姻一朝散 分割財產起糾紛

2007年,孟村的張某與李某經人介紹認識並結婚。婚後,夫妻二人感情不錯。可是隨著時間的推移,張某與李某經常因為家庭瑣事產生矛盾。兩人覺得,這段婚姻已經無法再繼續下去。2015年,兩人來到孟村民政部門辦理了離婚手續,結束了8年的婚姻。

離婚後,圍繞財產分割問題,兩人起了爭執。於是,2017年7月,張某來到孟村法院起訴了前夫李某,要求與李某按照當時簽訂的離婚協議書分割財產。立案後,孟村法院的工作人員對兩人進行了調解。最終,雙方決定和解,隨後張某撤訴。

男方領走拆遷款 雙方再次打官司

後來,在婚內財產還未分割完畢時,張某與李某的房屋被拆遷。李某與有關部門簽訂了房屋徵收補償協議,選擇了貨幣補償,拆遷款共計95萬元。

隨後,李某將95萬元全部領走。張某認為,這95萬元的房屋補償款中有一半應該歸自己所有。於是,張某多次找到李某協商如何分拆遷款,但一直沒有結果。

今年5月,張某再次來到孟村法院起訴李某,請求法院確認該房屋拆遷補償款的一半歸自己所有。

孟村法院經審理查明,張某與李某辦理了離婚手續,並簽訂了離婚協議書。離婚協議書約定:兩人結婚時的住房暫由李某居住,雙方各享有50%的使用權。李某兩年內給付張某25萬元。該房屋若遇產權買斷、拆遷補償受益、出租受益,雙方各享有50%的收益。

7月18日,孟村法院作出判決:張某與李某簽訂的離婚協議書有效;李某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支付張某42.5萬元。

判決生效後,李某並沒有履行判決。9月14日,張某向孟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要求李某支付欠款42.5萬元及訴訟費。

法官耐心勸說 兩人最終和解

受理案件後,執行法官吳玉超立即進行追查,但沒有發現李某名下有可供執行的財產。法官隨即將李某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並限制李某高消費。

此後,張某多次來到法院,要求法院儘快追回屬於自己的拆遷款。為此,法官多次找到李某的母親進行勸解。李某的母親說,在孫女3歲時,張某與李某離婚。此後,張某從未負擔過孫女的生活費、醫療費。拆遷款共95萬元,其中的50萬元用於還債,李某、自己及孫女看病等花了20萬餘元,現在還剩不到30萬元。剩餘的拆遷款還需供孫女上學用。經過法官做工作,李某的母親同意給張某15萬元。對此,張某並不同意。

在調解過程中,李某對法院的工作不理解,甚至對法官產生了敵意。法官仍耐心進行執行和解工作。最終,雙方達成了執行和解協議。張某得到了25萬元拆遷款,並出具了撤回強制執行的申請書。

合法離婚協議 對雙方均有約束力

孟村法院的工作人員說,離婚協議書是指即將解除婚姻關係的夫妻雙方所簽署的關於財產分割、子女監護與探視、配偶贍養費以及子女撫養費等問題的書面協議。相關法律規定,離婚協議中關於財產分割的條款或者當事人因離婚就財產分割達成的協議,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因履行上述財產分割協議發生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雙方當事人如果通過協議離婚,且已辦完了離婚手續,並簽訂了合法的離婚協議,任何一方都不能反悔。

張某與李某簽訂的離婚協議,明確規定了該房屋若遇產權買斷、拆遷補償受益、出租受益,雙方各享有50%的收益。這份離婚協議具有法律效力,李某應按照協議分割拆遷款。

來源:滄州晚報 記者 張亭 通訊員 劉黎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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