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立案後,沒有逃避偵查或者審判的,還受追訴時效限制 嗎?

刑事案件立案後,沒有逃避偵查或者審判的,還受追訴時效限制 嗎?

[案例] 劉某與王家同住一棟居民樓的同一單元,對王家的家庭情況非常瞭解。2000年3月一天晚上,劉某趁王某全家人都已入睡的機會,從王家櫥房窗戶爬進王家,將放置在客廳茶几上的兩部蘋果手機、一塊手錶及衣服裡的錢包偷走,案值2萬餘元。后王家報案,公安機關經現場堪查,發現本市連續發生的幾起案件為一人所為,決定立案偵查,初步確定為流竄作案。以後幾年本市再也沒有發生過類似手段作案的案件,2007年6月,沉寂多年劉某又重操舊業,在入戶盜竊時被戶主當場抓獲。對劉某於2000年盜竊行為是否還要追訴呢?

什麼是追訴時效?

追訴時效是刑法規定的,犯罪經過一定期限不再追究的制度。我國刑法根據不同犯罪的法定最高刑確定了追訴時效時效期間,不同的犯罪在相應的追訴時效期間超過時,將不再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這是一般原則,三種例外情況下,既使追訴時效期間經過,仍要追訴。

刑事案件立案後,沒有逃避偵查或者審判的,還受追訴時效限制 嗎?

追訴時效期間經過,不予追訴的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責任,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終止審理,或者宣告無罪。

  (一)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三)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

  (四)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其中的第二項就是有關追訴時效期間經過,不再追究行為人刑事責任的法律依據。按照該項規定,如果公安機關沒有追究的不再追究,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如果在審查起訴階段發現案件已過追訴時效期間,檢察機關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在審理階段,法院應當終止審理,或宣告無罪。

刑事案件立案後,沒有逃避偵查或者審判的,還受追訴時效限制 嗎?

追訴時效期間的法律規定

《刑法》第八十七條規定:犯罪經過下列期限不再追訴:

(一)法定最高刑為不滿五年有期徒刑的,經過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為五年以上不滿十年有期徒刑的,經過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經過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死刑的,經過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後認為必須追訴的,須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

本案中,劉某於2000年入戶盜竊,案值二萬多元,應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對應的最高法定刑為三年,根據該第一項規定,法定最高刑不滿五年的,經過五年。到2005年3月屆滿五年,以後既使發現當年系劉某作案,也不得再追究其刑事責任。

刑事案件立案後,沒有逃避偵查或者審判的,還受追訴時效限制 嗎?

既使追訴時效期間經過,仍應追訴的情形

01 情形一

《刑法》第八十八條規定:在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立案偵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後,逃避偵查或者審判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

被害人在追訴期限內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應當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

既使追訴時效期間經過,仍應追訴,即不受追訴時效限制的情況:一是被害人在追訴期限內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應當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二是在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立案偵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後,逃避偵查或者審判的。

本案中,沒有被害人在追訴時效期間提出控告的情形,如果要對劉某進行追訴只能適用立案後逃避偵查的情形,公安機關雖然對劉某的盜竊案已經立案,但劉某並沒有逃避偵查,仍安然無事的生活著,因此,不符合逃避偵查的情形。此處的逃避偵查,是指積極的逃避,如遠走他鄉、改名換姓等原因使偵查機關難以發現,象劉某這樣消極逃避的不符合本法關於逃避偵查的規定,因此,劉某於2000年3月的盜竊行為應受追訴時效的限制,即不能再追究劉某於2000年盜竊王家的刑事責任,公安機關應撤銷案件。

刑事案件立案後,沒有逃避偵查或者審判的,還受追訴時效限制 嗎?

02 情形二

《刑法》第八十七條第四項規定: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死刑的,經過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後認為必須追訴的,須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

這是對於行為人的行為可能被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根據犯罪性質、情節、手段及社會影響等情節,認為雖然已過追訴時效但仍對其追究的規定,但要層報至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如株洲槍殺案,雖然經過二十七年,最高人民檢察院仍核准了對其追訴。

刑事案件立案後,沒有逃避偵查或者審判的,還受追訴時效限制 嗎?

結語:追訴時效制度是各國刑法均有的規定,我國刑法也不例外。雖然追訴時效的經過消滅對行為人追究的權利,但對於罪刑嚴重的犯罪仍存在追訴的可能,如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案件。公檢法機關受理案件或立案,行為人採取積極手段逃避偵查或審判的,不受追訴時效限制,既使追訴時效期間經過,仍有權追究其刑事責任。劉某案中,公安機關雖然已經立案,但劉某並沒有積極逃避偵查,仍應受追訴時效限制,即追訴時效期間經過將不再追究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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