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守规则除隐患】以案释法②

【守规则除隐患】以案释法②

注:以下事故案例是敦煌市2019年所发生的的典型交通事故案例,如需转载请注明出处。

事故简要

2019年1月7日21时24分许,当事人李某广未取得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甘F号“本田”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沿敦煌市文昌北路由北向南行驶至“百货公司家属楼”前道路处时,与由南向西左转弯行驶的当事人吴某生驾驶“中国铁猫”牌自行车相撞,造成当事人李某广、吴某生受伤,双方车辆部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当事人李某广驾车逃逸。

【守规则除隐患】以案释法②

【守规则除隐患】以案释法②

事故责任

当事人李某广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项:“

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线标明的速度。在没有限速标志、标线的道路上,机动车不得超过下列最高行驶速度:(二)同方向只有1条机动车道的道路,城市道路为每小时50公里,公路为每小时70公里。”、第九十二条:“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之规定,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当事人吴某生无责。

【守规则除隐患】以案释法②

敦煌公安交警温馨提示:

事故皆因大意起,安全驾驶要牢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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