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磊:發展多元調解機制 化解私募基金行業風險

近日,由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主辦的中國基金行業糾紛現狀及多元化解研討會,在北京基金小鎮會議中心舉行。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會長洪磊在致辭中表示,針對私募基金行業自身發展規律和當前風險特點,明確自律管理的角色定位,充分發揮協會自律靈活、主動管理、接近市場的特點,使行業自律與行政、司法齊抓並舉,共同發揮化解風險的作用。同時,要大力發展多元調解機制,最大限度地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

研討會上還舉行了全國首家基金行業人民調解委員會——北京基金小鎮基金行業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簡稱“基金調解委員會”)揭牌儀式。

據瞭解,基金調解委員會旨在在主管部門的指導下,根據行業特點,聘請專家擔任調解員,遵循獨立、自願、公平、便捷、有效的原則,高效、快捷、經濟地化解基金業的矛盾糾紛。這是對基金行業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的一次重大探索與創新,有助於更加便捷、公正、高效地化解基金業糾紛,切實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

洪磊在研討會開幕致辭中指出,私募基金行業自成立時便取得了蓬勃發展,截至2019年10月底,私募基金管理規模達到13.69萬億元,與公募基金管理規模的差距正在進一步拉近。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在支持實體經濟發展,為企業輸送資本金方面提供了有力支持。由於基金上位法律制度缺失,登記備案工作走過一段彎路,私募基金在蓬勃發展的同時,也出現野蠻生長帶來的風險問題。

針對行業出現的上述風險情況,洪磊提出,一是加快完善上位法體系。建議在《證券法》擴展證券定義,將集合投資計劃、債務融資工具納入證券列舉範疇;同時有針對性地出臺“私募股權”條例,形成對《證券投資基金法》的有效補充。二是針對私募基金行業自身發展規律和當前風險特點,明確自律管理的角色定位,充分發揮協會自律靈活、主動管理、接近市場的特點,使行業自律與行政、司法齊抓並舉,共同發揮化解風險的作用。日前,最高人民法院發佈的《全國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充分吸收了協會對基金銷售相關的自律規則,堅持“賣者盡責、買者自負”的基本原則,體現了對基金行業自律管理定位的充分重視。三是要大力發展多元調解機制,充分發揮人民調解委員會、仲裁機構、司法機構等多種風險化解主體的作用,做到訴調協同,最大限度地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

本文源自中國證券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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