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击村霸绝不手软,高安3名“村霸”被审判

3名“村霸”多次以暴力、威胁、阻工等方式,为非作恶、欺压百姓,严重扰乱经济社会秩序。近日,高安市人民法院对被告万某生、万某某、陈某某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破坏生产经营罪一案做出一审判决。

打击村霸绝不手软,高安3名“村霸”被审判

图文无关

自2001年开始,被告人万某生、万某某、陈某某等人在明知被害人张某宝已与高安市某村委会签订虬岭山承包合同并已实际履行的情况下,多次找村干部,要求签订承租合同。在明知自己办不了开采证,也没有技术和设备的情况下,以自己也有租山协议为由,多次纠集村民阻工,逼迫张某宝签转租协议,并按协议支付其24.5万元。被告人万某生、万某某、陈某某以威胁手段,强迫他人高价收购其租山合同,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强迫交易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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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万某生、万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煽动不明真相的村民到采石场堵路阻工、聚众闹事,以房屋震坏要求赔偿为要挟手段,强行索取采石场7万元,数额巨大, 被告人万某生、万某某的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被害人张某宝与田塅村组之间的租山协议到期后,被告人万某生、陈某某两次到饭店阻止续签,同时纠集不明真相的村民上山阻挠张某宝的采石场开采,以拉闸断电、车堵机口等手段阻挠、破坏采石场生产经营长达一个月之久,情节严重(直接经济损失经鉴定为71283元), 被告人万某生、陈某某的行为已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被告人万某某多次随意殴打他人、恐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情节恶劣,被告人万某生的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万某某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罪名成立。

经法院审理认为

被告人万某生、万某某、陈某某经常纠集在一起,以威胁或其他“软暴力”手段,在一定区域内即围绕虬岭山采石场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严重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无视基层政权组织,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属“村霸”、宗族恶势力。


法院依法判决

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万某生犯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罪、破坏生产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0元;被告人万某某犯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0元;被告人陈某某犯强迫交易罪、破坏生产经营罪、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8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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