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狼友群”发布淫秽视频65个,群主领刑6个月

男子陆某建立一个微信群,并在群内发布65个淫秽视频。近日,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

被告人陆某以犯传播淫秽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

今年35岁的陆某是安徽省芜湖市人,案发前在南通打工。他曾因赌博于2009年9月被南通市公安局崇川分局罚款5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3月被崇川法院判处拘役4个月,缓刑5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2018年3月起,陆某使用自己的微信账号创建了昵称为“诚信商团”的微信群,后群名称改为“狼友群,资源共享”,该群共有成员200余人。2018年4月初至5月初,陆某在该微信群内多次发布淫秽视频,供群内成员观看。后公安机关侦查人员在该微信群提取了陆某上传的66个疑似淫秽视频。经市公安局崇川分局鉴定,认定其中65个视频为淫秽物品。

2018年9月,陆某被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崇川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陆某利用移动通信终端传播淫秽视频文件,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法院综合各项情节,遂作出前述判决。

陆某不服,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在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陆某自愿申请撤回上诉。南通中院裁定准许陆某撤回上诉,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不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或者转移通讯终端传播淫秽电子信息,达到数额标准的,以传播淫秽物品罪定罪处罚。”该案一审承办法官沈永斌介绍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传播淫秽电影、表演、动画等视频文件20个以上的,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同时该《解释》第三条还规定,若不以牟利为目的,达到上述标准两倍以上的,也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

本案中,陆某在其微信群内上传65个淫秽视频,达到立案标准,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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