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中那些涉法的事……

酒后驾车被查,会受到哪些处罚?购买手续不全且有问题的二手农用三轮车,后又无证驾驶,出了事故要承担什么责任?西宁市湟中县人民法院以案说法作出警示。

明知醉酒以身试法

2017年4月24日16时许,郑刚、郑林在西宁市湟中县多巴镇一茶园饮酒,酒后两人准备回家,郑林明知郑刚喝醉了,仍将自己的小型面包车交给郑刚驾驶,后被交通民警查获。

经西宁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郑刚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232mg/100ml。

2018年3月6日,湟中县人民检察院对郑林、郑刚以危险驾驶罪向湟中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3月13日,湟中县法院公开审理了郑林、郑刚犯危险驾驶一案。

湟中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郑林明知被告人郑刚饮酒,仍将自己的车交给郑刚驾驶,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危险驾驶罪,系共同犯罪,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应予支持。鉴于被告人郑刚、郑林归案后自愿认罪,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可酌情从轻处罚。

根据被告人郑刚、郑林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据刑法相关规定,依法判决被告人郑刚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3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被告人郑林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两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典型意义

此案的特殊之处在于检察机关起诉至人民法院绝大多数危险驾驶案件,被告人一般均为一名自然人,两名以上被告人的危险驾驶案件并不常见。

在日常生活中,朋友、家人、同事聚会,饮酒是常事。自刑法修正案(八)实施以来,人们意识到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是刑事犯罪,逐渐有了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的意识,此案中明知他人醉酒仍将车借给他人驾驶的行为同样构成危险驾驶罪。不论酒后驾车是否发生事故,都在客观上对他人的生命财产构成了巨大的威胁,对公共安全也造成了极大的危害。广大驾驶人只有遵守法律,安全文明出行,才能更好地维护社会公众的权益。

无证驾驶害人害已

2017年9月17日,万杰从周圣龙、周发林父子处购买了一辆二手农用三轮车。周圣龙在未查验万杰的驾驶资质的情况下,以5600元的价格将农用三轮车卖给万杰,让其驾车离去。当日万杰只给付了周氏父子1000元,约定剩余的4600元稍后转账。

不久,因万杰操作不当,农用三轮车发生侧翻,造成万杰当场死亡的单方道路交通事故。

2017年9月25日,湟中县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出具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测报告单,作出事故农用三轮车肇事前行车制动不合格的检测结论。而周氏父子购买该车后,一直没有办理机动车登记手续,未获得车辆号牌,未购买交强险,未年审。

2017年10月17日,湟中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驾驶人万杰无证驾驶具有安全隐患的无牌证农用三轮车,且未确保安全行驶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万杰承担此次道路交通事故全部责任。

虽然公安机关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万杰应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但万杰的家人认为周氏父子将制动不合格的农用三轮车交给无驾驶资质的万杰驾驶,有过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万杰的家人遂将周氏父子诉至湟中县法院。

湟中县法院分别于2017年12月13日公开审理了此案。

法院经审理查明,农用三轮车是被告周氏父子购买于2014年5月16日,购买时农用三轮车为合格产品。购买后,未办理机动车登记手续,未获得车辆号牌,未购买交强险,未年审。而发生事故的路段,路况为连续弯道的下坡路段。

湟中县法院经审理认为,万杰购买时,没有认真细致检查所购农用三轮车的安全技术性能,并驾驶有安全隐患的农用三轮车。万杰明知自己没有驾驶农用三轮车的资质,仍无证驾驶。明知所购农用三轮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仍驾驶上路。行驶至事故发生路段时,万杰有不当操作农用三轮车的行为。综上,在不考虑其它因素的情况下,单纯分析本次道路交通事故,驾驶人万杰应承担全部责任。

被告在购买农用三轮车后,没有到相关部门对机动车登记、没有按照法律规定悬挂号牌、购买交强险,定期安全技术检验,并且欲将此“四无”农用三轮车通过买卖方式转让,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万杰驾驶购买的农用三轮车,从离开被告家后,到发生事故,时间很短,可以推断农用三轮车在原所有人被告处,就存在制动不合格的安全隐患。被告拟将自己的农用三轮车卖给他人时,应当按照诚实信用原则,提供符合行驶条件,没有安全隐患的农用三轮车。如果农用三轮车存在安全隐患,被告应如实告知。因被告的过失,也是造成万杰发生交通事故的原因,被告在其责任范围内,应当承担共同侵权的连带赔偿责任。

湟中县法院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判决被告周圣龙、周发林连带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共计75914.91元。

典型意义

在我省农村,大多数农民购买农用三轮车后,不按规定办理机动车登记手续,获得号牌,也不购买交强险、年审,“四无车辆”比比皆是。更为甚者,驾驶农用三轮车的驾驶人,根本没有取得驾驶资质,只是经“老师傅”教一教、带一带,就上路行驶,拉人运货了。对此,一旦发生交通事故,产生的人身、财产损失,就要具体分析过错程度确定责任的承担。

但是,法治社会,就必须遵守法律,如果不遵守法律,势必会承担相应不利后果。本案判决生效,给广大农用三轮车驾驶人和所有人敲响了一记警钟,农用三轮车也是机动车,必须按照法律规定办理登记,购买保险后再上路行驶,驾驶人必须具有相关驾驶资质,否则产生的不利后果都将由行为人自行承担。

(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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