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期騰地決定書》緣何被判違法?徵地必須依照法定程序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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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王如冉 北京在明律師事務所

導讀:根據現行《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在農村集體土地徵收程序後期,縣級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將責令被徵地農民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將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實踐中,《限期騰地決定書》即屬於責令交出土地決定書中的一種。本文將通過李順華律師團隊代理的一起案件,為廣大被徵收人分析農村集體土地徵收的法定程序。

《限期騰地決定書》緣何被判違法?徵地必須依照法定程序進行

【案情簡介:徵收方責令村民限期騰地,隨後強拆房屋】

周先生系湖南省永州市某村村民,在該村擁有住房一處,並持有縣政府於1994年8月頒發的《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證》,房屋佔地面積為46.9平方米。因該縣濱河路建設用地項目,周先生所在集體土地被納入了徵收範圍。

縣國土資源局2017年7月21日向周先生下達了《限期騰地決定書》,2017年11月21日向周先生下達了《安置房貨幣補償告知書》,2018年7月2日向周先生下達了《行政決定履行催告書》。但是,三份文書的送達回證上,收件人簽章欄均註明“拒籤”,且都被縣國土資源局帶回。

2019年3月27日,縣治理工程指揮部在未履行任何法定程序的情況下組織人員強行將周先生的房屋拆除。

在此情況下,周先生經人介紹委託了在明律師事務所李順華、謝瑞青兩位律師擔任其案件的代理人。

在案件代理過程中,律師得知了縣國土資源局作出《限期騰地決定書》一事。律師認為,該《決定書》侵犯了周先生的合法權益,遂指導周先生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此案中,徵收方的行為存在哪些不合法之處呢?下面,在明律師先結合最新法律規定,為您介紹農村集體土地徵收的法定程序。

【律師說法:徵收集體土地的法定程序】

其實,徵地程序並沒有大家想象中那樣紛繁複雜,大家只需要記住“徵收土地公告”和“徵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兩大公告,並記住徵地報批前和徵地依法獲批後這兩大時間階段,即可快速瞭解法定的徵地程序。

1.徵收土地公告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規定:國家徵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後,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並組織實施。

可以看出,徵地項目依法獲批後,主要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並組織實施。其中值得注意的有兩點,一是徵收土地公告的時間點,二是徵收土地公告應包含哪些內容。

第一,根據最新《土地管理法》和自然資源部發布的《農村集體土地徵收基層政務公開標準目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擬申請徵收土地的,應當開展擬徵收土地現狀調查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並進行擬徵地公告,即徵地報批前的公告。

第二,根據《徵收土地公告辦法》的規定,被徵收土地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在收到徵收土地方案批准文件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進行徵收土地公告,即徵地依法獲批後的公告,負責具體實施的機關一般為市、縣級國土部門。

第三,根據《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徵收土地公告辦法》的規定,在公告內容中應包括徵地批准機關、批准文號、批准時間和批准用途、範圍、面積以及徵地補償標準、農業人員安置辦法和辦理徵地補償的期限、地點等事項。

另外,在公告的期間,被徵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持權屬證書到公告指定的自然資源部門辦理徵地補償登記事宜。同時,徵收方應當依法告知被徵地農民提出意見、申請聽證的權利,保障被徵地農民行使參與權。

2.徵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

《土地管理法》還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擬申請徵收土地的,應當開展擬徵收土地現狀調查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並將徵收範圍、土地現狀、徵收目的、補償標準、安置方式和社會保障等在擬徵收土地所在的鄉(鎮)和村、村民小組範圍內公告至少三十日,聽取被徵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村民委員會和其他利害關係人的意見。

從上述法條中可以看出,徵地補償安置方案同樣應當遵循法定的徵地工作程序進行公告。

第一,徵地報批前,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將徵地補償標準及安置途徑在擬徵地範圍內公告,聽取農民意見,並依法做好聽證工作。

第二,徵地依法獲批後,縣(市、區)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和負責農村集體土地徵收的有關部門擬定《徵地補償安置方案》並予以公告。徵地補償安置方案主要由市、縣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根據經批准的徵收土地方案,在徵收土地公告之日起45日內,會同有關部門來擬定。

第三,公告期間,被徵地農民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可以就相關補償安置事宜提出意見。徵收部門會根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及其他權利人提出的意見,予以釋明或依照相關法律進行修改。

【贏得勝訴:法律及事實依據不足,行政決定被判確認違法!】

具體到本文所述的案例中,縣國土資源局的徵地行為存在多處違法。

首先,縣國土資源局並未提供任何證據證明其在徵地過程中實施了公告、制定徵地補償安置方案以及土地現狀調查登記等法定程序,其徵地過程明顯違法。

其次,縣國土資源局作為人民政府的土地行政(自然資源)主管部門,雖然有權作出《限期騰地決定書》,但涉案決定中對委託人所騰出土地的位置、面積以及補償金額均未載明,缺乏法定內容。

另外,縣國土資源局也未提交相關證據證明其對地上建築物依法進行了評估,說明其在登記調查階段的徵地工作不符合法律規定。

最終,人民法院採納了代理律師的意見,認為涉案的《限期騰地決定書》明顯違法,不符合徵收集體土地的法定程序。縣國土資源局責令周先生騰出土地,依據不足,因此判決確認縣國土資源局作出的《限期騰地決定書》違法。

經過李順華、謝瑞青律師的專業代理,周先生的合法權益得到了有效保護。

最後,在明律師想要提醒廣大被徵收人,類似《限期騰地決定書》等責令交地決定的作出必須有法可依。在徵收過程中,面對行政機關下達的與自己利益相關的法律文書,被徵收人一定要妥善保存,並分辨徵收過程是否符合法定程序、是否侵犯了自身權益,以便及時行使救濟權,保護自己的正當權益。必要時,大家可以請專業律師提供法律服務,來幫助你解決難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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