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頭頂上的安全”千萬別亂扔

為了“頭頂上的安全”千萬別亂扔

故意高空拋物,最高按故意殺人罪論處

為了“頭頂上的安全”——

千萬別亂扔!

日照報業全媒體記者 隋言晨/文 範開元/攝

一個30克的蛋從4樓拋下來就會讓人起腫包;從8樓拋下來就可以讓人頭皮破損;從18樓高甩下來就可以砸破行人的頭骨;從25樓拋下可使人當場死亡。

一個拇指大的小石塊,在4樓甩下時可能傷人頭皮,而在25樓甩下時可能會讓路人當場送命,因為從上而下的力度會變得很大。空啤酒瓶在18樓和25樓的高度拋下,均可造成致命傷害。一個4釐米的鐵釘在18樓甩下時,可能會插入行人的腦中。

为了“头顶上的安全”千万别乱扔

樓層雖然不高,但是掉落任何物品都會傷人,尤其這種玻璃頂棚隱患巨大

一個菸頭、一塊橡皮,可能是隨手或不經意的拋出,可是有了重力加速度的加持,就成為空中殺手。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印發《關於依法妥善審理高空拋物、墜物案件的意見》,為有效預防和依法懲治高空拋物、墜物行為,切實維護人民群眾“頭頂上的安全”,提出了16條具體措施。高空拋物、墜物是違法行為,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而故意高空拋物最高可判死刑!

安全無小事高空拋物、墜物可以治罪

“高空拋物治罪,終於來了!”“這下高空拋物有法管了”。近日,16條措施嚴懲高空拋物、墜物的新聞立刻成為大家討論的熱點。

在《關於依法妥善審理高空拋物、墜物案件的意見》發佈後不久,11月15日早上,四川成都某小區發生一起高空拋物事件,一名女子“以身試法”,其醉酒後,在與男友爭吵的過程中,從10樓的家中扔下一把菜刀,所幸現場無人員傷亡。目前,該女子被公安機關依法刑事拘留。

11月17日,在日照市東港區聚賢佳苑小區業主群中,一位業主發了條信息,“大家好!7號樓有高空拋物。安全無小事!!!”

为了“头顶上的安全”千万别乱扔

這種高度掉落任何物品都有致命危險

隨後,有鄰居在群裡發出了《千萬別亂扔!最高可按故意殺人罪論處!》的消息來警示拋物者。

看到這件事,小區住戶劉女士心有餘悸地向記者講述了一次親身經歷的墜物事件。

今年夏天的一個傍晚,她正帶著孩子在兩幢樓之間乘涼,忽然一個花盆在不遠處“嘭”地墜下,摔得粉碎。正在跑跳玩耍的幾個孩子都停了下來。原來是西面樓上朝東的窗戶下,安裝空調室外機的平臺上,住戶放了一盆花,也許是一時風大墜落下來。“當時,幾個大人都嚇壞了,五六個孩子在滿地跑,幸虧沒有砸到人!”

在兩幢樓之間很容易形成“峽谷效應”,風力會增大。在沒有任何防護欄杆的平臺上放置物品,的確是極大的安全隱患。

7月5日,日照市東港區金馬四區就曾發生過一起高空墜物事件,好在事件並未造成人員傷亡。

“這扇窗戶是上午快11點的時候,從5號樓2單元3樓南面掉落的,砸到了一輛白色轎車旁邊,對面7號樓有人剛好看到這驚險一幕,我還拍了照片呢。”居民王女士說。

此事一經發生,業主群裡便迅速“炸了鍋”,居民們稱,類似的窗戶墜落的事情曾多次在他們小區發生過,有時還差點砸到行人身上,十分危險。

謹防高空墜物市民期待專屬攝像頭

近年來,我市的高層住宅越來越多,對於高空墜物的擔憂,也正在改變許多市民的生活。

市民孫女士家住日照市東港區安泰名築,這是一座高層住宅區,孫女士所在的是一座35層高的住宅樓。裝修期間,家住一樓的她就發現有人從樓上扔東西。

为了“头顶上的安全”千万别乱扔

“我家一樓門前有個小院,我發現小院西邊的採光井上面平鋪的玻璃經常被打碎。”孫女士說,她家小院裡還經常會有菸頭、小木板、礦泉水瓶等,應該是樓上裝修的時候扔下來的。所以,本想和隔壁一樣在小院裡裝帆布遮陽篷的她,最終還是覺得不放心,打算裝不鏽鋼支柱和鋼化玻璃的遮陽篷。

“對於高空拋物,真是非常頭疼。本來買了帶小院的房子,就是為了讓老人可以常常出來曬個太陽,種種花、喝喝茶,可是一想到有高空墜物的危險,就覺得心驚膽戰。新意見出臺,對我們是一道安全保障,至少起到了法律震懾作用。”孫女士欣慰地說。

“我家住在15樓,本來覺得現在的陽臺或窗戶都有圍欄或紗窗,一般不會有墜物的危險。自從看到高空墜物傷人事件以後,我也會定期對窗邊物品進行檢查和整理。例如,門窗的螺絲和窗框是否出現鬆動脫落;陽臺上的懸掛物、植物是否有墜落的風險。”家住廣安佳苑小區的嚴女士告訴記者,畢竟,非故意的高空墜物也要被追究法律責任。

市民張先生即將入住壹號學府,新房在一樓的他,曾經與物業工作人員探討過加裝向上的攝像頭的問題。物業工作人員表示,現在小區圍牆四周都有安裝攝像頭,但主要是為治安防盜,並非針對高空拋物。

而目前,在武漢、杭州等城市,諸多智慧小區加裝了高空拋物專屬“抬頭”攝像頭。“只要有墜物從樓頂掉下,哪怕是個菸頭,指揮系統也能發出預警,並且能準確找到責任住戶。”張先生對這一設施非常關注,非常希望在日照住宅小區得到推廣,“市民應加強自我約束和自我保護的意識,同時,法律和技術的手段都不能少!”

如何認定“高空拋物、墜物罪”?高空拋物、墜物者會受到怎樣的懲罰?

《關於依法妥善審理高空拋物、墜物案件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強調,“要明確區分高空拋物和高空墜物,二者在責任人主觀方面、社會危害性方面有很大不同,在刑事定罪和民事追責方面也要予以區分。”

1. 準確認定高空拋物罪最高按故意殺人罪論處

《意見》第5條規定:準確認定高空拋物犯罪。對於高空拋物行為,應當根據行為人的動機、拋物場所、拋擲物的情況以及造成的後果等因素,全面考量行為的社會危害程度,準確判斷行為性質,正確適用罪名,準確裁量刑罰。

故意從高空拋棄物品,尚未造成嚴重後果,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規定的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處罰。為傷害、殺害特定人員實施上述行為的,依照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定罪處罰。

《意見》第6條規定:依法從重懲治高空拋物犯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從重處罰,一般不得適用緩刑:(1)多次實施的;(2)經勸阻仍繼續實施的;(3)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行政處罰後又實施的;(4)在人員密集場所實施的;(5)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2. 準確認定高空墜物罪最高以重大責任事故罪論處

《意見》第7條規定:準確認定高空墜物犯罪。過失導致物品從高空墜落,致人死亡、重傷,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條、第二百三十五條規定的,依照過失致人死亡罪、過失致人重傷罪定罪處罰。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規定,從高空墜落物品,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以重大責任事故罪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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