頭頂“飄來”不明物,飛來橫禍,由誰買單?


頭頂“飄來”不明物,飛來橫禍,由誰買單?


近年來,因高空拋物和高空墜物發生的悲劇越來越多,前不久,最高院印發《關於依法妥善審理高空拋物、墜物案件的意見》為有效預防和依法懲治高空拋物、墜物行為、切實維護人民群眾“頭頂上的安全”。無論高空拋物、高空墜物,是意外,還是人為故意,都是一種侵權行為。

現實中,有一些不明物在悄無聲息的做“自由落體運動”,意外的高空墜物比如花盆,冬天房屋頂上的積雪、冰塊、樓房掛在牆壁上的廣告牌等在不經意間會掉落,不砸到人還好,如果砸到人,墜物的所有者就需要承擔相應的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八十五條規定,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發生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撫松林區基層法院在2019年下半年受理2起因為門市房樓頂上的廣告牌被大風颳落,直接把樓下的汽車砸壞,車主找廣告牌所有人賠償的案件,最終法院依法判決廣告牌所有人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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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有另外一種情況,找不到主人的高空墜物,無法確定具體侵權人。涉事高層建築全體住戶,如不能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存在加害可能性,應承擔補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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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拋物,人為故意惡作劇也好,犯懶也罷,這種未必能給自己帶來一丁點好處的任性,卻給公共安全造成嚴重威脅,簡直損人不利己,缺德帶冒煙兒。有人說不會那麼巧,沒那麼容易造成死傷,但概率再低, 也不應該是人家該冒的風險,高空拋物不是惡作劇,而是犯罪。一個空易拉罐從13樓落下就能砸破頭骨,一個雞蛋從25樓拋下,就能致人死亡。缺德的高空拋物,讓人們安全通行不只看路,還要望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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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一男子喝醉酒後從13樓扔下酒瓶,萬幸沒有砸到人,被物業停電30天。上海首例高空拋物入刑案。男子蔣某為洩憤,從14樓往樓下扔刀扔電腦,造成三輛轎車受到不同程度損壞。2019年11月29日,上海市閔行區人民法院對該案公開開庭審理並宣判。被告人蔣某因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一審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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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拋物入刑,讓責任人付出了更高的法律代價,同時也更大程度上釋放了法律的警示功能, 倒逼人民自警、自律、自制,倒逼相關立法改革,加快立法進程。

嚴肅的懲戒不但是讓罪行買單,更是要在拉開窗戶前,打消“出不了事”的僥倖,回擊“我來負責”的任性。要讓一切高空拋物者意識到,在物品出手的瞬間,無論後果如何,良知就已拋卻,罪責就已凝結。

頭頂“飄來”不明物,飛來橫禍,由誰買單?


撫松林區基層法院提醒廣大群眾

要認識高空拋物的危害性

及肇事者承擔的法律責任

養成文明的生活習慣

堅決杜絕高空拋物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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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來源 | 撫松林區基層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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