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要求不交社保,發生工傷後公司需要擔責嗎?

員工自願放棄社保繳納

公司每月支付補貼

雖不合法

但雙方很和諧

然而員工發生工傷後

這種平衡還能繼續嗎?

案情回顧

2017年2月27日,杜大寶(化名)入職某電力公司從事操作工作。雙方簽訂了勞動合同,合同期限自2017年2月起至2018年2月止。2017年5月,杜大寶向電力公司提交了一份《南京電力工資補助申請表》,申請原因欄註明“由於員工杜大寶自願放棄公司給予繳納社會保險等五險(含住房公積金),同時申請公司每月工資中給予發放保險補貼200元”。

2017年6月,杜大寶在工作中受傷。2017年12月,江蘇省南京市溧水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認定杜大寶受到的事故傷害為工傷。2018年12月,杜大寶經鑑定致殘程度為十級。然而,電力公司以員工自願放棄社保繳納為由,拒絕承擔杜大寶關於工傷的賠償費用。

2019年3月,杜大寶向江蘇省南京市溧水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申請,要求解除雙方勞動關係,同時電力公司需支付7.3萬餘元費用。同年4月,仲裁委作出裁決電力公司一次性支付杜大寶各項費用總計6.8萬餘元。電力公司不服,隨後便向法院提起訴訟。

庭審現場

原告電力公司訴稱,被告與原告建立勞動關係,依據《勞動合同法》、《社會保險法》等相關法律規定,用人單位有義務給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但因被告自身原因無需原告為其繳納社會保險,而是每月領取固定的社會保險補貼。原告認為,被告工傷不能享受社會保險資金補償待遇根本原因是被告主觀上想領取每月的社保補貼所造成的,故被告應承擔未繳納社會保險的不利後果。

被告杜大寶則辯稱,仲裁委作出的勞動仲裁裁決查明認定的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

最終,法院判決原告電力公司於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一次性支付原告杜大寶工傷保險待遇65069元。

法官說法

為員工購買社保是法律規定的強制性義務,企業無法逃避,即使是員工主動要求單位不為其繳納社會保險,企業也不能以此為由免除自己應盡的義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七十二條規定,社會保險基金按照保險類型確定資金來源,逐步實行社會統籌。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在實際生產活動中,將員工自願放棄繳納社保約定寫進勞動合同中,或雙方私下籤訂不繳社會保險的協議。雖然雙方都是自願的,但卻是違反法律規定的。

《工傷保險條例》第六十二條第二款規定,依照本條例規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職工發生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按照本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本案中,杜大寶遭受事故傷害經勞動行政部門認定為工傷,電力公司應當按照《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項目和標準支付工傷保險待遇。

法官提示

日常生產活動既受勞動法的保護,同時也受勞動法的強制性法律約束。對於法律已經明確規定的範疇,雙方的約定必須符合法律標準,否則此約定將會受到“約定不破法定”的原則而導致無效。

對於勞動者來說,由於勞動者處於相對經濟弱勢地位,在與企業進行談判、主張公平等方面無法真正意義上達到平等,所以簽訂勞動合同、參加社會保險的繳納,是對自身合法權益的一種保護措施,同時也是對社會負責的一種態度。

對於企業來說,認為替員工繳納社會保險影響了企業的利潤,貪圖眼前的蠅頭小利,與員工私下籤訂約定,逃避法律規定的義務,只會為企業帶來不利的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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