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罚款年收入10倍!最严法规守护“舌尖上的安全”

最高罚款年收入10倍!最严法规守护“舌尖上的安全”

习近平总书记在论食品安全时提到要用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确保广大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2019年10月11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国务院令第721号,公布新修订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条例》进一步细化和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为人民群众食品安全把好法治这道防线。

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全文

https://mp.weixin.qq.com/s/SgQuKkM5AnvoO-g_wcwSWg

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亮点解读

落实“处罚到人”建立黑名单制度

《条例》第七十五条规定,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等单位有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违法情形,除依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给予处罚外,存在“故意实施违法行为”、“违法行为性质恶劣”、“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

这三种情形之一的,还要对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从严从重处罚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

《条例》第六十七条还以列举的方式细化了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至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百三十二条以及《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情形:

(一)违法行为涉及的产品货值金额2万元以上或者违法行为持续时间3个月以上;

(二)造成食源性疾病并出现死亡病例,或者造成30人以上食源性疾病但未出现死亡病例;

(三)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者隐瞒真实情况;

(四)拒绝、逃避监督检查;

(五)因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后1年内又实施同一性质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或者因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受到刑事处罚后又实施食品安全违法行为;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强调食品虚假宣传的行为及相关处罚

不法企业往往通过举办讲座、派发赠品、免费咨询等手段欺骗消费者,对食品的功效成分等进行虚假宣传,将普通食品标上昂贵价格,使消费者的财产蒙受损失。《条例》第七十三条规定禁止利用包括会议、讲座、健康咨询在内的任何方式对食品进行虚假宣传,并明确了此类违法行为的处罚措施。进一步保障消费者的人身及财产安全,有利于遏制此类食品安全违法行为。

落实举报奖励,强化普法宣传

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涉及面广、专业性强、手段隐蔽性高,为充分发挥社会监督力量,食品安全法建立了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制度,《条例》第六十五条进一步细化了包括对举报人的信息予以保密和举报奖励资金纳入预算的详细规定。《条例》第五条规定国家将食品安全知识纳入国民素质教育内容,普及食品安全科学常识和法律知识,提高全社会的食品安全意识。

保障食品安全,法治是根本。以《食品安全法》为核心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与人民群众生活息息相关。为了吃的放心,我们不仅要学会辨别有害、假冒、伪劣食品,更要熟知食品安全常识和法律知识,充分发挥社会监督力量,成为“舌尖上的安全卫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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