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有明顯“惡勢力”特徵

 在淮河瘋狂盜採黃沙,造成沿岸耕地大面積坍塌,他卻叫囂,誰敢攔我的採砂船——

被告人有明顯“惡勢力”特徵

被告人有明顯“惡勢力”特徵

他利用自己在當地的“威名”,控制了近2000米的淮河沿線

  “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遂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近日,被告人李久等13人涉嫌非法採礦、敲詐勒索、尋釁滋事罪一案,經河南省信陽市中級法院二審審理,維持原判,被告人李久被判處有期徒刑八年零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51萬元,其他被告人被判處一年零六個月至三年零六個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一戰成名,群眾避而遠之

  今年55歲的河南省淮濱縣谷堆鄉村民李久,人稱“九哥”,中等身材,一張樸實的臉讓他在平時甚至帶著一點憨態。就是這樣一個乍看起來非常普通的人,在當地卻是以逞強耍狠而聞名的“大哥”。

  李久的家族在谷堆鄉是大戶,他早年在該鄉範圍內依靠家族勢力,以親戚關係為紐帶,通過結夥、入股等方式,拉攏了20餘名社會閒散人員,從事販樹、跑長途客運班車、承包電灌站等多種經營活動,只要有利可圖,他總是想辦法獨攬這份生意。

  2008年5月,淮濱進入收麥季節,收割機生意異常火爆。李久就讓其兒子李大山聯繫收割機給群眾收麥子,從中賺取介紹費。在此之前,李久的同鄉村民孫某也聯繫了收割機,在隔壁村給群眾收割麥子。李大山認為孫某搶了他的生意,就威脅孫某,不讓他聯繫的收割機繼續收割,遭到了孫某的拒絕。

  遭拒絕後,李久讓兒子告訴孫某,要繼續聯繫收割機也可以,但是要向他交提成,否則,就別想再幹下去。無可奈何之下,孫某報警。得知孫某報警,李久授意李大山帶領馬仔毆打孫某。

  警察還沒來,李久卻已趕到現場,還慫恿李大山、李金寶等人說:“儘管打,打死都算到我身上!”四周群眾沒人敢上前勸架,從此“九哥”一戰成名,也為他日後欺壓百姓、橫行鄉里奠定了基礎。

  敲詐勒索,投資者拿錢了事

  “這個工程不承包給我,任何人不能承包”,這是曾經想來當地創業投資的人聽到最多的一句話。在當地,李久經常強攬工程,敲詐勒索。他揚言,投資者就是自己種下的一棵“搖錢樹”,隨便找個理由就可以讓他們把錢送來。

  2006年上半年,谷堆鄉進行整理“涵港險工平臺”工程,王某承包該工程的土方工程,並商定好了土方的價格。李久聽說該工程後,就強行向王某索要土方工程,王某不同意,李久就到工地上阻撓王某等人施工,並揚言“這個工程不承包給我,任何人不能承包”。

  施工方到工地上檢查工程建設進展情況,李久仗著以前的“惡名”,自稱是代表群眾來監督的,以“工程質量有疑問”為由,帶著馬仔無理取鬧,致使工程久久無法施工。施工方被迫向其讓步,最終王某找李久協商,並支付給他3000元,工地才得以正常施工。

  李久嚐到“甜頭”後,更加肆意妄為。同年9月,谷堆鄉街道居民王某承包了一住宅樓建設工程。可是工程才開工,李久就找上門來,強行要求參與該住宅樓項目,並迫使該項目停工。王某沒有辦法,只好找人出面調解,拿3萬元現金給李久後,住宅樓項目才得以繼續施工。

  非法採砂,群眾燃煙花驅趕

  近年來,李久發現黃沙生意利潤豐厚,就開始在淮濱縣谷堆鄉淮河干流內通過租賃、購買撈沙船等形式非法採沙。他利用自己在當地的“威名”,控制了谷堆鄉老街埠口至慄園村近2000米的淮河沿線。

  李久要求外來船隻進入該水域採沙,需經他的許可後方能進入,然後由他按照採砂船噸位向外來採砂船收取採沙費。隨著經濟實力的增強,李久又夥同他人擴大了沙場規模,高額工資僱傭了一群馬仔協助他管理經營沙場,成了名副其實的“水上霸主”。

  李久等人在淮河谷堆段瘋狂盜採黃沙,造成淮河沿岸耕地大面積坍塌。李久的抽沙船在餘臺淮河段偷沙時,附近群眾前去阻攔,李久就帶著馬仔到現場,蠻橫地對群眾說:“你們也不打聽打聽我是誰,敢攔我的採砂船?”

  群眾買來煙花對著採砂船燃放驅趕,李久帶著任某等人到現場辱罵群眾,並手持鋼管質問是誰不讓抽沙,周圍群眾敢怒不敢言。漸漸地,大片沿河土地因李久過度採沙行為而出現塌陷現象。

  天網恢恢,疏而不漏。2018年4月,被告人李久等人涉嫌非法採礦罪一案被舉報,李久等13人先後於7月至9月被抓獲歸案。2018年10月14日偵查終結移送審查起訴。

  法庭交鋒,公訴人應對自如

  “庭審前,我們就多次圍繞該案的證據、事實和庭審中可能出現的情況召開檢委會進行了集中研判,制訂了多套應對方案,對出庭預案修改了近10次,確保庭審效果。”淮濱縣檢察院承辦檢察官李傑說。

  2018年12月28日,李久等13人被檢察機關送上了被告人席。庭審現場,公訴人當庭宣讀了公訴意見書,並圍繞案件的證據採信、事實認定、定性處理,出示了證人證言、關鍵書證及其他證據,精準有力地指控了以李久為首的13名被告人涉嫌非法採礦、敲詐勒索、尋釁滋事罪三項罪名。在法庭辯論中,訴辯雙方圍繞爭議焦點展開激烈辯論。

  “被告人李久等人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手段,在淮濱縣谷堆鄉境內以實施非法採沙為中心,多次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為非作惡,欺壓百姓,擾亂經濟、社會生活秩序,造成較為惡劣的社會影響,有著較明顯的‘惡勢力’的特徵。”針對辯護人辯解的本案不屬惡勢力的問題,公訴人進行詳細答辯。

  公訴人還圍繞辯護人辯稱的不構成非法採礦罪共犯、不構成尋釁滋事罪共犯等爭議焦點,結合事實證據和法律適用,對被告人和辯護人的觀點進行了逐一答辯。

  2018年12月28日,被告人李久等13人涉嫌非法採礦、敲詐勒索、尋釁滋事罪一案在淮濱縣法院一審公開審理,被告人李久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八年零六個月,其他被告人也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

  一審宣判後,被告人李久等人不服判決,向信陽市中級法院提起上訴。信陽市中級法院經過審理發現,原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遂作出上述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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