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能否用公司分紅款進行增資?

司法觀點

公司已經依法向股東發放了分紅款的,股東可以用分紅款支付認繳新股的增資款。但如果公司尚未形成分紅決議,或形成了分紅決議後未實際向股東支付分紅款項的,在未進行合法的“債轉股”之前,股東尚未實際佔有“分紅款”,不得以此進行增資。

股東能否用公司分紅款進行增資?

知識點

1、股東未在期限內繳納增資款,需承擔什麼法律責任?

2、股東能否用公司分紅款進行增資?

3、股東應當慎重認繳新股

4、如果公司增資沒通知股東認繳,股東如何救濟?

……詳情見下文

經典案例

2007年4月4日,胡某通過受讓股權的方式成為了A公司股東。同日,A公司作出股東會決議,同意胡某成為公司股東並擔任監事職務;公司新增註冊資本900萬元,由孫某認繳700萬元,胡某認繳200萬元。後孫某和胡某向公司繳付了全部增資款。

2009年9月1日,A公司再次進行增資,由胡某認繳875萬元、孫某認繳3525萬元。後胡某向A公司繳付了全部增資款。

2014年,A公司將胡某訴至法院,要求胡某履行出資1075萬元的義務並賠償未履行出資義務給A公司造成的損失。庭審中A公司稱胡某向A公司繳付的1075萬元出資是A公司的資金,並非是胡某本人出資。而胡某辯稱,該1075萬元是A公司應當支付給其的分紅款項,其有權用該分紅款項來繳付增資款。

法院認為

本案爭議焦點主要在於胡某使用A公司資金進行增資是否屬於未履行增資義務,就此本院分析如下:

第一、胡某增資所用的1075萬元是否為A公司應向其支付的分紅款。按照《公司法》規定,公司分紅需履行嚴格的法定程序。本案中,A公司未做出相關股東會決議,也無證據證明其已經履行公司分紅的相應法定程序,在此情況下,胡某主張上述款項為A公司應向其支付的分紅款,缺乏證據佐證,本院不予採信

第二、胡某是否已履行其出資義務。按照《公司法》相關司法解釋規定,股東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公司或者其他股東請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資義務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胡某將來源於A公司的款項用於履行對A公司的出資義務,並未使得A公司的資本因胡某的增資而得到實質增加,應認定胡某未履行增資義務。故,A公司有權要求胡某履行相應增資義務及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基準利率賠償自逾期支付出資款之日起至實際給付之日止的利息損失,其相應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

故,法院判決胡某向A公司支付增資款1075萬元,並賠償相應損失。

律師點評

上述典型案例涉及到了對股東支付增資款項的認定,我們對此作幾點闡釋:

1、股東未在期限內繳納增資款,需承擔什麼法律責任?

增資款是公司在增資擴股時,股東認繳新增資本後需要向公司繳納的出資款。增資款與出資款一樣,都是由股東向公司繳納,用來充實公司的註冊資本,只是兩者繳納的時間點不同。

如果股東未在期限內繳納增資款,則亦屬於未出資或未足額出資,需承擔如下法律責任:

首先,公司有權要求股東履行出資義務,繳納增資款或補足增資款。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不繳納的,公司可以通過股東會決議的方式來依法限制股東的分紅權等股東權利;

其次,如果增資時全體股東簽訂了增資協議,且協議中對於股東逾期繳付增資款的行為約定了違約責任,則其他股東還可以依據增資協議的約定追究逾期繳付增資款股東的違約責任

最後,公司債權人有權要求未繳納增資款的股東在未出資範圍內對公司不能清償的債務承擔補充賠償責任。在訴訟執行階段,公司債權人亦有權追加未繳納增資款的股東為被執行人。

2、股東能否用公司分紅款進行增資?

股東領取公司分紅款是股東的一項基本權利,股東當然有權用依法受領的分紅款進行增資。

但是,這裡的分紅款必須是公司已經實際支付給股東的資金。如果是以下兩種情形,則股東無權以“分紅款”進行增資:

第一、公司形成了分紅決議,但尚未向股東支付分紅款。公司形成分紅決議之後,公司與股東之間就分紅款事宜形成了債權債務關係。此時,股東對公司享有的是債權,而不對分紅權享有實際的所有權。故,股東不能以未來可能會獲得的分紅款來進行增資。當然,在公司與股東協商一致的情況下,也可以考慮通過“債轉股”的方式來進行增資。我們此前發佈的《簽訂了債轉股協議,為何法院不予認定?》(點擊文章名即可查看)一文中詳細闡述了公司作為債務人的情況下,如何進行債轉股的問題,可供參考。

第二、公司有分紅意向,但沒有形成分紅決議。這種情況下,公司是否要進行分紅、如何進行分紅尚屬未知,股東不僅不能以“分紅款”進行增資,甚至不能起訴公司強制要求公司分紅。我們此前發佈的《公司已決議向股東分紅,能否反悔要求暫緩分紅?》

(點擊文章名即可查看)一文中詳細闡述了這個問題,可供參考。

本案中胡某稱其已經向A公司繳納的1075萬元是A公司應當支付給其的分紅款項,故該增資行為合法有效。然而,A公司並未作出過分紅決議,也從未向胡某實際支付過分紅款,胡某所稱的1075分紅款實際上仍然是A公司的資金,胡某並不享有所有權,也無權用該筆資金進行增資。

公司治理建議

1、股東應當慎重認繳新股

新增資本有限認購權也就是我們通常所說的新股認購權,這是股東一項非常重要的權利,也是一項固有的權利,無論股東認繳出資的數額多少、也無論股東是否實際出資,股東均享有新股認購權。但公司可以依據股東的實際出資情況分配其能夠認繳的新股數量。原則上,股東應當按照實繳出資比例認繳公司新增資本

與認繳出資一樣,股東認繳新股時也應當慎重、量力而為

。雖然股東可以按照實繳出資比例認購新股,但如果股東經濟能力有限,或認為沒有增資必要,也可以放棄這項權利,不認繳或少認繳新股。我們前面已經說過,如果股東未在期限內繳付全部增資款,不僅要對公司、其他股東承擔責任,還需要對公司債權人承擔責任。股東衝動認繳、打腫臉充胖子的行為後果很嚴重。

2、如果公司增資沒通知股東認繳,股東如何救濟?

公司擬進行增資擴股時,應通知全體股東,而無論股東是否具有認繳新股的能力、是否已實繳全部出資。如果公司對某股東進行定向增資,未通知其他股東,非法剝奪了其他股東認繳新股的權利,導致股東股權被稀釋的,股東有權要求公司賠償損失

權利被侵害的股東有權要求公司賠償損失,損失數額應從以下幾方面進行認定:

首先,應以增資後的持股比例進行認定。雖然公司剝奪了股東的增資機會,導致了股東的股權被稀釋,但並非是剝奪了股東一直以原持股比例享有各項股東權利的機會。因此,不能以股東原持股比例認定損失,而應以增資後的持股比例進行認定;

其次,損失範圍包括實際損失與可得利益損失。其中,可得利益損失不得超過違約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

最後,損失計算的截止日期。損失應從股東新股認購權被侵害之日起計算,截止至股東知道或應當知道權利受侵害之日止。因為當股東知道或應當知道權利受侵害時,應積極通過訴訟或仲裁方式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而不應怠於應對,任由損失進一步擴大。如果股東未及時止損,則不得就損失擴大的部分要求公司進行賠償。我們此前發佈的《公司增資時股東未繳納增資款,為何還能要求公司賠償損失?》(點擊文章名即可查看)一文中詳細闡述了這個問題,可供參考。

法條指引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三十四條 股東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分取紅利;公司新增資本時,股東有權優先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認繳出資。但是,全體股東約定不按照出資比例分取紅利或者不按照出資比例優先認繳出資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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