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主們注意,借條上寫這種還款方式,無效

債主們注意,借條上寫這種還款方式,無效

借錢給他人,最怕有借無還,如果能有房產、車輛做抵押就讓人踏實多了。但以房做抵也有嚴格的規定要求,措辭用不對就可能導致無效,要債徒生波折。

債主們注意,借條上寫這種還款方式,無效

借錢給別人時,對方有心以房產作抵押,切忌在借條上寫“到期不還,以房抵債”或類似語句。

雖然總有人說,“還不上錢就用你房子抵債!”,但這種做法在我國法律上是嚴格禁止的,尤其當房產價格與借貸數額嚴重不對等時。

將此類約定簽在借條裡就更不行了,這叫“流質條款”,可以簡單理解成這麼籤借條的話,該房產的所有權就變成了不確定的,在借錢人和債主間來回流動,但我國實行的是不動產登記制,房產證上寫誰的名字,誰就是房產所有人,因此流質條款的做法與我國現行法律規定相悖了,必然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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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麼說的話,借錢給他人時就不能要求對方抵押房產做為保障了? 非也!該有的擔保還是可以有的,合法的方式叫“房產抵押”。

在借貸中合法使用房產抵押,需要房產所有者去房管部門辦理房產抵押登記,有此登記之後,如果欠債人不能按期如數清償欠債,債主有權訴諸法律將該房產拍賣掉,將拍賣所得錢款用來還自己的錢。

一定注意,合法的房產抵押與非法的以房抵債之間,最大的區別就是“房產抵押是用拍賣房子後的部分或全部賣房款來償還債務,而不是將房產直接給了債權人。這兩種行為在法律上具有完全不同的性質,產生的法律後果也是截然不同的。

債主們注意,借條上寫這種還款方式,無效

既然都要賣房再還錢,那麼辦不辦理房產抵押登記又有什麼區別呢?不都是賣了欠債人的房子來還債麼?

不是的,如果辦理了房產抵押登記,在欠款沒有按約定償還時,債權人可以直接起訴要求拍賣對方抵押的房產,用於清償欠債。 銀行貸款多采用這種方式,房貸就是其中最典型一種。

而沒有辦理房產抵押登記的話,債權人就只能起訴要求欠債者還錢,至於錢從哪來,是賣房還是賣車,還是對方又找了別人去借,就管不著了。頂多在欠債人實在沒錢可還時,申請強制執行,提供對方名下有房產的線索。但是否能夠將對方的房產強制執行拍賣,還要受某些法律規定的限制,比如全家唯一的住房不能拍賣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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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越來越多的人具有借錢一定籤借條的意識了,但借條如何籤才能保證其法律效力,最大限度的保證己方利益不受損,還是一門專業學問,必要時請求助專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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