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賣員送餐上樓得先交10元“押金”,這錢收得合法還是不合法?

外賣員去寫字樓送餐,還得先交10元押金?近日,上海盛邦國際大廈開始實施這條規定,但是有的外賣員因為沒帶現金,所以無法上樓送餐,導致點了餐的上班族只能自己下樓取餐。

不少人因為享受不到“送飯上門”的便捷,因而開始質疑,大廈的規定究竟合不合理?

沒有一個人想下樓取餐

陳先生是忠實的外賣擁躉,每週5天工作日,至少有4天的午飯是通過外賣解決的。

外卖员送餐上楼得先交10元“押金”,这钱收得合法还是不合法?

盛邦國際大廈外景

但10月份以來,陳先生公司所在的上海盛邦國際大廈頒佈了一條規定:外賣員在上樓送餐前,必須先向物業繳納10元現金,作為臨時進出大樓的押金,下樓之後再返還。

規定實施後,不少外賣員因為沒帶現金而無法上樓,導致點餐的人只能自己下樓取餐。

“我就是圖個方便不想下樓才點的外賣,如果要我自己下樓取,那點外賣還有什麼意義?” 陳先生說,現在他每週幾乎要下樓取餐1至2次, 遠不及從前方便。

另一位在盛邦國際大廈辦公的蔣先生認為,業主點外賣都是支付了配送費的,理應享受外賣送貨上門的服務。如果部分外賣員因為押金無法上樓,那就代表消費者購買了服務,卻無法享受到此服務。

“物業有什麼理由來收這個費用?”在蔣先生看來,物業如果是為了保障大樓的安全而收取這筆押金,那麼10元錢的費用根本保障不了任何東西,還不如明令禁止外賣員上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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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少外賣員因為沒帶押金只能等在樓下

蔣先生說,這條規定實施後,他寧願多走幾步路下樓覓食,也不願碰運氣似的等著外賣送貨上門。

如今,在蔣先生的辦公室裡,每天幾乎六、七成的人都被要求下樓取外賣,“但是沒有一個人想下樓”。

都不想送這棟樓的單

11月14日中午11時許,記者來到盛邦國際大廈,看見貨梯門口放著一套單人桌椅,一位物業的工作人員正在這裡收取所謂的“上樓押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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貨梯門口的攤位

外賣員上樓前,需要在工作人員這裡先登記姓名,然後繳納10元現金,換取一張大樓的臨時出入證。

此時已經到了送餐的高峰期,桌上的登記冊顯示,短短一個小時內,押金的“流水”已有近500元。

“有人實在沒零錢就給了100塊,有人翻遍了口袋也只找到5塊錢。”該工作人員說,收押金的規定是從10月8日開始執行,身上沒帶錢的外賣員並不在少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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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外賣員因沒帶現金無法繳納押金

記者在這裡等了20分鐘,大約有三分之一的外賣員因為無法繳納押金,只能打電話讓業主下樓自己取餐。

一位手裡提著兩盒餐食的外賣員,因為身上沒帶現金無法上樓,而訂餐人的電話也打不通,於是焦急地在貨梯口來回走動,眼看訂單配送時間就要超時,他甚至向工作人員問道:“我把車鑰匙押這兒行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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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特意留言:“請快遞師傅帶著10元錢”

在一份外賣訂單的紙上,一位點外賣的人還特地備註留言道:“請快遞師傅帶著10元錢,我們商務樓要交10元押金才能上樓,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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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納押金後換取臨時出入證

幾位同樣被押金攔住的外賣員在樓下交流。

“我還是第一次碰到這種事兒。”一名外賣員說。

“看到這棟樓的訂單就不想送了。”另一名外賣員表示。

物業:不送餐上樓是外賣員的責任

盛邦國際大廈為何會有這樣一條規定?設立的初衷又是什麼?對此,記者聯繫到了大廈物業的負責人陸先生。

陸先生表示,設置臨時進出證的原因,首先是出於對大樓的安全負責。

平時外賣員、快遞員、裝修工進出大樓的次數比較頻繁,物業無法確認每一位外來人員的身份,而大廈裡辦公人員很多、財產很多,登記每位進出人員也是一種安全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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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樓規定外賣員請乘坐貨梯

其次,收取押金也是為了讓外賣員嚴格遵守貨梯進出的規定。

此前,大廈曾規定,外賣員只能從貨梯進出,目的是為了防止食物灑漏在客梯,以及為客梯使用高峰期分流。但是,部分外賣員從貨梯上樓後,又會從客梯下來,為了讓大家都遵守規定,物業制定了押金規則,外賣員想要拿回押金,就必須從貨梯口出去。

最後,關於收取押金的標準,陸先生認為10元錢對外賣員來說,可能一個訂單掙不到10元,所以不會為了這10元錢而違規。自規定實施以來,還沒有外賣員因違規而被沒收押金。

“業主反映的下樓取餐不方便一事,我個人認為是外賣員的責任。”陸先生說,物業並非禁止外賣員上樓,如果外賣員不能完成送餐服務,那麼責任並不在物業身上。

陸先生表示,物業在實施這條規定前,曾提前通知過大廈裡的業主,且沒有收到過反對意見,從物業服務角度來看,保障安全的措施是必須要有的。

律師:物業不能私自扣留押金

那麼,大廈物業收取押金的做法是否合理?如果外賣員違反規定,物業有權利扣留押金嗎?

上海市中聯鼎峰律師事務所合夥人餘同昊律師認為,外賣員繳納10元錢換取大廈的進出憑證,可以看做是物業加強管理的一種方式方法,且物業沒有采取直接收費的模式,因此,該做法是合理可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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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賣小哥在交納10元錢

“這錢甚至還稱不上‘押金’。”餘同昊說,10元錢作為臨時抵押物,對雙方來說不會產生損失,所以這筆錢和“押金”有一定的區別。

但是,在餘同昊看來,即便是外賣員送完餐違反規定從客梯離開,物業仍然沒有權利扣留這筆押金。

“首先,物業發放的臨時出入證無法確定其價值,其次,物業沒有權利沒收這個費用。”餘同昊表示,除非物業在外賣員上樓前,與其簽訂一份協議,雙方約定好違規的扣費細則,否則物業不能私自挪用這筆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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