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以案說法:法院採納不構成惡勢力集團

檢察院指控李甲等9人尋釁滋事罪、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非法佔用農用地罪等罪的惡勢力集團案,經北京盈科律師韓冬平律師的依法鼎力辯護,法院依法採納律師辯護意見,認為李甲等人不具備黑惡勢力集團特徵,新媒體頭條為韓冬平、劉紅亮律師團隊點贊。

【案情簡介】

2019年2月,本案在承德市掃黑除惡專項鬥爭新聞發佈會上被公佈為“2018承德市掃黑除惡十大典型案例”之一。承德市某縣檢察院也認定本案構成惡勢力集團。北京市盈科律師事務所韓冬平、劉紅亮律師接受本案第二被告人李甲的委託,在審查起訴後期介入,向法院提出了本案不符合惡勢力集團的辯護意見。該辯護意見被法院採納,全案未認定為惡勢力集團。本案為河北省第一起惡勢力集團全案未予認定的案例。

【檢察院指控事實】

某縣檢察院指控被告人崔甲在擔任某村黨支部書記期間,組織成立A旅遊公司,糾集被告人李甲、石某、李乙、李丁、竇某等9人形成以崔甲為首的惡勢力犯罪集團,多次實施尋釁滋事、強迫交易、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等違法犯罪行為,稱霸一方,危害鄉里,在一定區域內造成惡劣社會影響。同時檢察院指控上述被告人構成故意毀壞財物罪、尋釁滋事罪、強迫交易罪、非法佔用農用地罪、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

其中被告人李甲在案發前因擔任A旅遊公司法定代表人兼總經理,被指控構成非法佔用農用地罪、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因此,在起訴書中被列為第二被告人。

【裁判結果】

一審法院認定全案不構成惡勢力集團。法院採納了辯護律師關於不構成惡勢力集團的辯護意見。

法院認為:公訴機關指控崔甲、李甲等人構成惡勢力集團事實,無法滿足三次以上有預謀的實施犯罪活動的基本特徵,本案中只有兩起犯罪是有預謀實施的犯罪活動。因此,對被告人崔甲、李甲為惡勢力犯罪集團的指控不成立。

在非法佔用農用地罪中,被告人李甲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依法免予刑事處罰。對被告人崔甲、李甲等人構成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因不符合該罪的構成要件,指控不成立。被告人崔甲、李甲等人的行為構成尋釁滋事罪。

一審判決被告人李甲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零五個月;犯非法佔用農用地罪,免予刑事處罰,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一年零五個月。

【律師辯護意見】

北京市盈科律師事務所韓冬平、劉紅亮律師接受被告人李甲的委託,在審查起訴後期介入,擔任其一審階段的辯護人。兩位律師認為本案不符合惡勢力集團的四個特徵,不構成惡勢力集團犯罪。在非法佔用農用地犯罪中,李甲加入公司前,公司已經完成了土地徵佔並進行土地平整,同時李甲實質上屬於“掛名代表人”,不屬於公司的直接責任人,不應該為公司的佔地行為承擔刑事責任。在四起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犯罪中,李甲僅參加了一起,且情節輕微。

在司法實踐中,違法犯罪意圖往往較為抽象和複雜,不易判斷和把握,這就需要根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客觀行為,特別是違法犯罪活動的動機、起因、手段等情節來認定。就惡勢力“形成非法影響、謀求強勢地位”的意圖而言,其表徵於外的便是實施違法犯罪活動必然帶有“為非作惡,欺壓百姓”的特徵。在指控的犯罪中,無論是目的還是行為動機,均不是針對“普通村民或者是不特定對象”,是“事出有因”、“鄰里糾紛”。屬於兩高、兩部《關於辦理惡勢力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第5條指出的,不具有為非作惡、欺壓百姓特徵的,或者鄰里糾紛而引發以及其他確屬事出有因的違法犯罪活動,不應作為惡勢力案件處理。

惡勢力犯罪集團是符合犯罪集團法定條件的惡勢力犯罪組織,其特徵表現為:有三名以上的組織成員,有明顯的首要分子,重要成員較為固定,組織成員經常糾集在一起,共同故意實施三次以上惡勢力慣常的犯罪活動或者其他犯罪活動。本案中,各被告人並未經常糾集在一起實施違法犯罪活動,也未共同故意實施三次以上的違法犯罪活動。崔甲、李甲等9人涉及的第一次聚眾擾亂社會秩序行為發生的時間為2017年7月17日,最後一次發生於2017年8月14日,還不到一個月的時間。屬於《意見》第7條指出的,對於“糾集在一起”時間明顯較短,且尚不足以造成較為惡劣影響的,一般不應認定為惡勢力。

【典型意義】

本案依法不認定惡勢力集團犯罪,在當地具有一定影響力。某縣法院嚴格貫徹黑惡勢力案件“不人為拔高、不隨意降低”的辦案原則,精準判定“非黑非惡”犯罪。準確領會黨中央決策部署精神實質,防止把專項鬥爭當成“筐”,搞“搭車掃黑”防止將一般違法犯罪、地區行業亂象上升為涉黑涉惡問題,確保專項鬥爭不跑偏走樣。故本案對涉黑涉惡案件的認定具有借鑑和指導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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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以案說法:法院採納不構成惡勢力集團

韓冬平律師,北京市盈科律師事務所股權高級合夥人,北京市律協商事犯罪預防與辯護專業委員會委員,現主要業務領域為刑事辯護。典型案件:原吉林省榆樹市人大副主任受賄、貪汙案(中紀委督辦);原最高人民法院正處級公職人員受賄案(最高人民法院督辦);原國家電網某高管受賄、行賄案(最高檢察院督辦);徐某非法佔用農用地罪案件(最高檢察院督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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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髮:新媒體頭條

提示:公益傳播歡迎轉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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