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无期徒刑!南宁中院发布5起重大黑恶势力犯罪典型案例

组织多名未成年少女通过卖淫牟利

敲诈勒索地铁四号线工地

架空农村基层组织侵吞集体资产

以软暴力强行索取财物

在批发市场欺行霸市暴力打砸

今天(11月22日)上午

南宁中院召开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新闻发布会

发布5起重大黑恶势力犯罪典型案例

最高无期徒刑!南宁中院发布5起重大黑恶势力犯罪典型案例

南宁中院向社会通报

南宁法院审理涉黑恶案件

基本情况

2018年1月23日至2019年11月10日,南宁市法院受理一审涉黑涉恶案件82602人。受理涉“保护伞”案件44人。审结50325人,其中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544人、认定为恶势力犯罪集团19人、认定为恶势力犯罪30181

人,依法判处财产刑381.2万元,责令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206万元,判决追缴、没收违法所得56万元,附带民事诉讼赔偿17.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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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恶势力犯罪典型案例:

1、苏斌成等16人黑社会性质组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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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要案情

2017年6月左右,苏斌成带领周永健、刘峻成等5人组织多名未成年少女通过卖淫牟利。同年10月左右,苏斌成在南宁市良庆区那马镇建立一个名为“新某社”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总部。该组织陆续发展了黄如泉等10人为成员,苏斌成是“新某社”的

老大,黄如泉是“执行官”,其他成员作为该骨干成员在苏斌成的领导下积极参加该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为扩大势力,苏斌成授意骨干成员建立“新某社”二队、北堂、金堂、西堂、木堂等外围堂口,各堂口由堂主建立QQ群拉人入群发展人员。当“新某社”与他人发生争斗时,各堂主会根据苏斌成的指令通过Q群召集人手与总部成员一起对外进行谈判或斗殴。

“新某社”黑社会性质组织在苏斌成的指挥下,以开设赌场、放高利贷、暴力追债、诈骗、组织卖淫等违法犯罪方式攫取经济利益,以维持该组织的日常运作和总部成员的生活开支,并向总部成员发放报酬。在苏斌成的指挥下,该组织有组织地实施了抢劫、强奸、聚众斗殴、非法拘禁等多次暴力违法犯罪行为,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为提升“新某社”的武力,苏斌成还非法制造了10支枪支及长柄砍刀一批。该组织的犯罪活动基本在南宁市良庆区那马镇一带实施,影响极其恶劣,严重干扰、破坏群众的正常生活,对当地的社会秩序、生产秩序造成严重破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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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结果

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抢劫罪、非法制造枪支罪、组织卖淫罪、聚众斗殴罪、强奸罪、开设赌场罪、诈骗罪、非法持有枪支罪、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等数罪并罚判处苏斌成有期徒刑二十五,剥夺政治权利四 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黄如泉等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至十八年六个月不等刑期。

2、杨品建等9人恶势力集团涉毒、敲诈地铁四号线工地和个体沙场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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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要案情

2017年下半年以来,杨品建通过笼络、纠集吸毒人员和无业人员的方式,逐步建立了以杨品建为首的恶势力犯罪集团。组织成员有郭宏理、谢秋吉、雷创锋等,上述成员均听从杨品建的安排,经常纠集在一起吸食毒品,并有组织地在南宁市邕宁区龙岗片区实施了敲诈勒索、故意伤害、贩卖毒品等违法犯罪行为。该恶势力成员已达3人以上,杨品建是固定的纠集者,所实施的2起敲诈勒索、1起故意伤害(致人死亡)、1起贩卖毒品犯罪,均是在杨品建的组织指挥下,有组织的多人参与实施,主要是以暴力、威胁为手段,特别是在敲诈勒索地铁四号线工地及个体沙场的犯罪中,具有为非作恶、欺压百姓的特征,以杨品建为首作为固定纠集者,郭宏理、谢秋吉等参与的违法犯罪组织具备了恶势力的组织特征、行为特征、危害特征,是恶势力犯罪集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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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结果

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贩卖、运输毒品罪、故意伤害罪、敲诈勒索罪,判处该犯罪集团首要分子杨品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六万元,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二十万元;以故意杀人罪、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郭宏理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一千元;以故意伤害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分别判处被告人谢秋吉、雷创锋等人有期徒刑十三年至一年十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部分并处人民币五万元至三千元不等的罚金。

3、李汝英等4人恶势力架空农村基层组织寻衅滋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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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要案情

2011年11月8日,李汝英等4人出于对当地村委干部不满的情绪,为达到掌控村委会集体财产管理权和支配权的目的,未经召开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进行选举、也没有按法定程序进行社团登记,非法成立了“某某村委村民集体资产管理理事会”、“某某村村民委员会村务监督小组”、“某某村村民集体经济理财小组”三个机构(以下简称“三个机构”),并分别出任理事长、会计等职务。该“三个机构”成立后,李汝英等4人在得到纪委部门答复的情况下仍长期对反对“三个机构”管理集体经济的村委干部采取不断到镇、县、市相关部门进行控告的方式进行滋扰、打压,致使村委干部不敢提出反对,还多次威胁、恐吓不愿配合由“三个机构”收取集体资产租金的租户及不愿配合“三个机构”工作的镇中心校领导。在2011年11月至2017年期间,李汝英等4人擅自向租户收取本应由村委会收取的村集体铺面、土地租金合计19万多元,并未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会议授权的村民代表会议决定以分红、会议补助、差旅补助、工资等方式擅自处置了上述租金。李汝英等4人多次威胁、恐吓他人,架空农村基层组织,剥夺村委会对集体资产管理、支配的权利,侵害村集体、村民合法权益,在当地造成极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裁判结果

宾阳县人民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分别判处李汝英等4人有期徒刑四年至二年六个月不等刑期。一审宣判后,李汝英等人均提出上诉。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后,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4、罗清章等6人恶势力非法插手经济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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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要案情

2013年8月5日、7日,广西某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广西某投资有限公司分别与谭晚云签订借款合同,分别向谭晚云借款人民币1000万元、440万元,蒋某某是担保人。谭晚云依合同向二公司出借了上述款项。2016年4月11日,蒋某某与谭晚云在湖南省邵东县公安局签订还款协议。

谭晚云为向蒋某某追索债务,经罗清章介绍而与刘某某签订了落款为2017年9月7日的协议书,约定谭晚云委托刘某某向蒋某某收款660万元。之后谭晚云又与罗清章签订了一份落款也是2017年9月7日的委托协议书,约定谭晚云委托罗清章向蒋某某收款1000万元,谭晚云只要其中的500万元,其余归罗清章所有。

罗清章经谋划,组织了以其为固定纠集者,谢某某、黄某某多次参与,庞某某、李某某积极参与,谭晚云参与的恶势力团伙。该团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索债为由,于2018年1月16日、17日聚众在公共场所哄闹造势、拉挂横幅,对被害人实施滋扰、纠缠、恐吓,以软暴力强行索取财物4200万元,远高于符合法律规定的谭晚云的借款可能产生的利息数额,辖区公安机关反复出警示警,甚至需警力增援控制事态。该团伙为非作恶,扰乱社会秩序,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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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结果

2019年6月25日,青秀区人民法院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作出一审判决,以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分别判处罗清章、谭晚云等6名被告人有期徒刑六年至二年不等刑期。一审宣判后,罗清章、谭晚云等3人提出上诉,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后,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5、高彩霞等4人恶势力欺行霸市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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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要案情

2018年8月至10月,高彩霞与李佳文、戴武勇(在逃)到南宁市北湖路某市场内,要求市场内售卖东北鲶鱼的商家购买由戴武勇提供的货源。在遭到多家拒绝后,高彩霞与李佳文、戴武勇三人指使张良(另案处理)、郑德民组织人员滋扰、恐吓、打砸潘某某、蒋某某、郝某某等商家。经查,高彩霞等人共实施了4次打砸运鱼货车、1次拦截运鱼货车的行为。高彩霞、李佳文、戴武勇三人纠集张良、郑德民、王春雨等人,采用暴力、威胁、滋扰、聚众闹事等手段强迫交易;并由李佳文、高彩霞出资,向市场管理人员卓某某行贿,让其对卖鱼商家施加压力,意图垄断该市场鲶鱼交易行业。高彩霞等人的行为严重扰乱经济、社会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已形成了恶势力团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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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结果

西乡塘区人民法院以高彩霞、李佳文、郑德民、王春雨犯寻衅滋事罪,分别判处期徒刑四年至三年六个月不等的刑期,责令四被告人共同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二千八百六十元,并扣押作案工具,继续追缴四被告人的违法所得。

本报记者:陈丹桂

通讯员:曾德昊 孙晓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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