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案不同判,並不一定是有人徇私枉法,更多的是主觀認識上的不同

同一個案子,按照理想狀態來說,無論交給那個法官,審判結果應當是基本相同或可預測的,這樣能夠維護人們對法律的信仰。

人們通過法律手段來解決問題的目的是追求公正,然而,公正卻是一個比較虛幻的話題,沒有公認的客觀標準。但不公正,卻是實實在在的感覺,只要有不公正出現,任何人都能立刻感受到,並且反映強烈,甚至引發眾怒。

這是因為,人類天生有一種把他人的不幸遭遇視同發生在自己身上一樣,進而用同理心去評價事件的心理。

然而,從現實的狀況來看,在不同的地區,不同的法官,對於相似的情況,卻時常會出現同案不同判的情況。

同案不同判,並不一定是有人徇私枉法,更多的是主觀認識上的不同

就拿超標兩輪電動自行車的醉駕問題來說,在是否追刑問題上,之前,全國各地的看法不一,裁判結果也不同,這究竟是什麼原因造成的呢?

這難道只是法官自己的原因,甚至於極端的說是個別地方公檢法聯合起來的枉法裁判嗎?

2003年,《人民法院報》案例研究中刊發的文章《朱某行為應定何罪》,對我們今天的理解,仍然很有啟示意義。

案例內容:2002年 11月24日下午,朱某發現一個推著摩托車的人非常形跡可疑,覺得他的摩托車可能是偷來的。當這個人把摩托車停在路邊,發動想騎走時,朱某便走過去,裝著認識這輛車的樣子,圍著車看了一會兒,然後問道:“你到哪裡去?”那人立馬棄車而逃。此時,朱某見四周無人,就想將摩托車騎回家據為己有。不料,剛騎了一會兒,朱某就被前來查尋的失主抓獲歸案。摩托車經估價為人民幣3200元。

同案不同判,並不一定是有人徇私枉法,更多的是主觀認識上的不同

一個看似很簡單的案例,雖然案情相對簡單,但在法律適用問題上,在當時全國各地的法律工作者、律師、法官、檢察官、法學專家以及普通網民中引起了廣泛的熱議,結果是:

眾說紛紜,意見分歧很大!

為了解惑,《人民法院報》在當時曾刊登了三篇重量級文章。

刑法學界是當時的北京大學法學院陳**教授的文章《以詐唬手段佔有他人放棄的贓物是詐騙》,認為朱某構成詐騙罪。

實務界是當時的最高法刑一庭的高**庭長撰寫的文章《本著刑法適用的謙抑原則朱某的行為不構成犯罪》,認為朱某不構成犯罪。

同案不同判,並不一定是有人徇私枉法,更多的是主觀認識上的不同

民商法界中國社科院法學研究所副所長陳**研究員撰寫的文章《佔有的事實判斷與行為性質的認定朱某的行為是盜竊》中從該摩托車是否屬於遺失物、朱某對摩托車的佔有是否屬於非法佔有進行了分析,認定朱某構成盜竊。

就該案,《人民法官報》曾對各方面專家和讀者的意見進行了綜合,概括起來說,多數意見主張定罪,少數意見認為不構成犯罪。即便是認為定罪的人,對於構成什麼罪名,分歧依然很大,主要有六種觀點,分別主張認定為詐騙罪、搶劫罪、敲詐勒索罪、盜竊罪、侵佔罪、轉移贓物罪。

從該案中,不難看出,一案多解問題的出現,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原因:

一是,人們在對案件事實的定性問題上出現的分歧。

《司法裁判中的事實問題—以法律心理學為視角的考察》文中,就德國的有關情況進行了分析,說明:“以往的經驗充分地顯示,100多個訴訟的案件中,只有一件是對法律的爭議,其他都是由事實的爭議所引起的。”

事實問題,是司法行為理論中的基石性問題,是當事人在訴訟中的重要爭點。

同案不同判,並不一定是有人徇私枉法,更多的是主觀認識上的不同

法院認定的事實,肯定不能等同於原始事實,它只是一種法律事實。它並不是自然生成的,是法官在既有法律框架內和一定社會條件下對事實的重構,是根據證據法則、法庭規則、判例彙編傳統、辯護技巧、法官雄辯能力以法律教育成規等彙總出來,是人為造成的社會產物。

一方面,原告、被告、偵查、檢察、證人等各種角色,他們都是作家,會出於不同的動機和目的,都有可能去努力地改變真實的東西,用自己的方法來描述出一個自己想要表達的事實。

另一方面,法官在認定案件事實時,必須得受證據規則和程序規則的限制。

第三,案件事實形成案卷材料後,法官會用法律的眼光,對進入視線範圍內的信息,通過思維加工,重構法律真實。

如此一來,不同的法官面對同樣的陳述或記敘,就可能會有不同的認識和結論,從而形成不同的案件事實。

同案不同判,並不一定是有人徇私枉法,更多的是主觀認識上的不同

所以說,無論是哪一方,在對案件事實進行陳述時,實際上也就是在用證據編故事,要學會使用一種屬於自己的敘事方式,使得敘述出來的故事讓聽者產生自己處於(或者可能處於)被不公正對待的境遇,從而激發聽眾想做出糾正錯誤的行動,使得案件處理結果向有利於己方的方向發展。

二是,法官在法律允許範圍內的自由裁量權問題的具體使用。

三是,法官對法律的解讀,和對最符合自己理解的那部法律的選擇問題,甚至於是同一部法律中的法條選擇問題。

四是,其他外在力量,包括政治權力、媒體輿論等的強力干涉。

五是,普法教育做的不好,民眾對法律的尊崇和信仰不夠,法律人包括律師、法官、檢察官、法學專家、法律工作者等人,甚至是案件的當事人、社會公眾,共識度不夠,都沒有形成相同或相致的法律思維,導致大家看問題的角度不一致。

同案不同判,並不一定是有人徇私枉法,更多的是主觀認識上的不同

法院裁判,是法官在事實認定和法律適用之間的不斷融合中形成的,理想目標是同案同判,最佳的做法是優中選優。

對於民事案件、行政案件來講,出現同案不同判的情況時,只要案件發生地的民眾能夠接受,且沒有違反法律的,當事人自願放棄某些權益的,並不為過。但對於刑事案件來講,因為全國適用的統一性,應當儘量避免出現同案不同判問題。

所以說,今後在看交通類侵權案例時,對於各地的不同判例,應該抱有一種寬容的心態去學習理解,而是莽撞的進行批評。

今天這篇文章,也算作是對自己之前很固執的一些觀點的和解吧,以前想的還是有些太簡單、太天真、太理想。

同案不同判,並不一定是有人徇私枉法,更多的是主觀認識上的不同

文章主要觀點來源於:歐陽立春著《法官的思維與智慧》,法律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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