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功將民間借貸案件由“民”轉“刑”,為當事人挽回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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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經濟形勢的發展,法院審理民間借貸案件證據審查標準不斷提高。從只審查是否有借條,到審查是否有借條和付款憑證,到現在審查借條、付款憑證、資金來源、雙方關係、交易模式、利率標準、是否具備套路貸的構成要件等全方面狀況,辦理民間借貸案件難度直線上升,甚至有律師因為幫助相關團伙設計民間借貸的交易模式涉嫌構成共同犯罪。

成功將民間借貸案件由“民”轉“刑”,為當事人挽回損失


當前社會已經形成大力打擊“套路貸”等非法民間借貸的氛圍。公檢法等對打擊“套路貸”等非法民間借貸也投入了較多的資源, 比如法院在民間借貸案件立案和開庭時已要求當事人本人到場,但是實際操作過程中對如何認定“套路貸”仍然存在分歧。公安和法院的意見有時候不完全一致。
目前江蘇李安祥律師事務所時應路律師辦理了一起民間借貸案件,我方是借款人,我方當事人在放貸人多次騷擾式催款中已經報警,認為涉嫌套路貸,放貸人虛列金額等。但是公安部門經過調查後認為不構成犯罪,不予以立案。隨後貸款發放人在索款無果後將我方當事人起訴至法院要求還款。不過要求還款的金額只是實際金額,沒有按照虛高的金額來起訴,從表面上看應當與“套路貸”無關,本律師經過梳理,將整個交易模式梳理出來,認為雖然起訴時沒有按照虛列金額來主張,但是在催款時仍然按照虛列金額來主張,犯罪行為已經發生,不因後續變更訴求而改變犯罪屬性,仍然屬於“套路貸”,法院採納了本律師的觀點,將民間借貸案件直接移送公安部門處理,為當事人挽回了損失(實際金額已經還完,不算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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畢業於211大學,專職律師十年,積累了豐富訴訟經驗。現在以刑事辯護為主,一專多能。只有合同、公司、建設工程糾紛做精了,才能抽絲剝繭,更好的做刑事辯護,從各層次、各方面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反之亦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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