围标串标成因解析:为何这些“潜规则”屡禁不止?

上期我们总结了串标围标的形式,这期小编带着大家来具体分析一下,有哪些原因导致这些“潜规则”屡禁不止?谁是它的“原罪”?

围标串标成因解析:为何这些“潜规则”屡禁不止?

(一)项目利润丰厚、市场竞争激烈

在招标投标法体系和政府采购法体系中,以招标方式进行的采购通常标的额较高且存在一定数量的潜在供应商。大额的招投标工程往往在千万元以上,甚至高达数亿元,存在较为丰厚的利润空间。此外,我国建筑行业实行较为严格的行业准入制度,但在房屋建筑、公路工程等较为普通的建设工程领域,资质准入门槛低,行业内从业主体数量较多,同质化竞争严重,市场竞争相当激烈。此外,由于招投标程序的保密性和以报价高低为中标依据的偶然性,投标成本无形增大。

在多重因素的作用下,缺乏差异化竞争优势的投标人往往铤而走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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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律法规不尽完善,违法成本较低

尽管《招投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中都规定了对串标围标行为的认定标准和处理方式,但从实际运作来看,并不能很好的解决招投标领域违法违规的突出问题。究其原因,法律中只对明显能被视为串标围标的情形进行了界定,例如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投标文件异常一致等等,而没有给执法者提供更多的监督手段和监督依据。即便是对这些情形的描述,也有相当一部分是难以进行监督和判定的,例如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人或同一单位编制等等。投标人同样能够做到在规避这些情形的同时开展串标围标活动。同时,法律中对串标行为的处罚相对较轻,投标人的违法成本远远低于违法所得,难以遏制不法企业的投机心理。

此外,随着全流程电子化招投标的推动,串标围标行为也衍生出许多新的形式,但现行制度仍缺乏对电子模式下串标围标现象的有效治理。现行法律法规的不完善、不细致与滞后性,给串标围标留下不法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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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行政监管体制存在缺陷,监管权责不清

根据现行的招标投标监督体制,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指导和协调本区域的招标投标工作,各级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体系缺陷主要表现为两个特点:

(1)被监督者自我监督。例如对于国家投资项目,行业主管部门通常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即为招标人。但是,现行立法忽略了这一角色,而同时赋予行业主管部门监督者的身份,使被监督者成为监督者。

(2)多头监督。主要表现为以行业思维和部门利益为核心,将招投标活动的监管权力分散在各部门,极易分散监管力量,强化部门利益。在这一监督体制下,如果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更加难以被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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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行政监督处罚不力,违法风险低

串标围标之所以为人诟病,原因之一就是其能够提前设下 “埋伏”,通过合法的程序达成目的。因其具有一定的隐蔽性,光靠现场监督或者过程性文件审查等方式是很难识别的,这也使得监管部门或招标人难以实施有效监督,即使有疑点也无法取得确凿证据,更加难以对其作出有震慑力的处罚。在有些项目中,即便招标人或代理机构识别出串标围标行为,在其没有产生实质性危害时,出于顾虑,也常常采取息事宁人的方式,不揭发此类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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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代理机构违规操作现象突出

长期以来,招标代理机构主要为招标人承担招投标活动的程序性工作,技术含量较低。随着招标代理资质的取消,代理机构竞争趋向白热化,在这种情况下,招标人处于绝对强势的地位。代理机构为了承揽项目,往往主动或被动的采取违法违规的手段,协助招标人使内定供应商中标,或者掩盖招标人或投标人的违法行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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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评标专家法律意识不足,职业道德缺失

在实践中,部分评标专家法律意识不足,职业道德缺失等现象给投标人通过行贿等手段与评标专家串通投标留下空间。通常,评标专家在入库时,往往只关注其专业能力而忽略对法律意识和职业道德的考察,入库后也较少开展评标违法违规行为的警示教育。一些评标专家受利益驱使,与投标人互相勾结,左右评标结果。

小编的分析就到这里,下期我们将会针对以上这些成因,提出具体对策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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