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吸存近2200萬 資金鍊斷裂 這傢俬募實控人栽了

非法吸存近2200萬 資金鍊斷裂 這傢俬募實控人栽了

外匯天眼APP訊 : 2019年11月25日,湖南省長沙市芙蓉區人民法院發佈了李立平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一審刑事判決書。判決書顯示,君毅(湖南)投資管理有限公司以高額回報為由,承諾以15%~43%的年利率在一定期限內給付回報,向不特定人員吸收資金合計2171.5萬元,因資金鍊斷裂無法向投資人支付年收益及本金。經審計,君毅公司共損失金額為1723.9萬元。君毅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立平的行為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因涉案數額巨大,被判處有期 徒刑四年六個月,並處罰金十萬元。

湖南君毅投資非法吸存2200萬元損失1700萬元

2019年11月25日,湖南省長沙市芙蓉區人民法院發佈了李立平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一審刑事判決書,被告人李立平是君毅(湖南)投資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君毅(長沙)股權投資合夥企業(有限合夥)執行事務合夥人委派代表。

據長沙市芙蓉區人民檢察院指控,2012年6月至2013年7月,李立平實際出資並實際控股君毅(湖南)投資管理有限公司等公司,自從成立以來,公司以獲得高額回報為由,承諾以15%~43%的年利率在一定期限內給付回報,通過門店、電話、上門推廣等方式向不特定人員吸收資金。

據李立平的供述,其成立君毅公司、君毅合夥,以投資房地產項目為主,小部分投資非上市公司股權,宣傳投資的項目年收益率比較高,並吸引客戶進行投資。客戶部分是其同學、老鄉和朋友,部分是業務員自己到外面尋找,還有一部分是投資客戶自己找到門店來。另外,公司還在譚邵高速公路、高鐵站等地,以掛招牌的形式對外宣傳君毅公司的連鎖 加盟合作業務。

之後,客戶投資的錢先後通過君毅合夥賬戶、永安信賬戶進入項目方。值得注意的是,在2016年4月,因資金鍊斷裂,君毅公司無法向投資人支付年收益及本金。2018年9月3日,李立平被公安機關抓獲。經審計,君毅公司共發展投資客戶25人,吸收金額2171.5萬元,分配投資收益447.5萬元,損失金額為1723.9萬元。公訴機關認為李立平的行為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且數額巨大,並提交了相關證據,提請法院判處。

之後,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下發了《民事裁定書》。2017年10月10日,李立平因拒不執行法院裁決,被長沙市望城區人民法院司法拘留十五日;2017年10月24日又因拒不執行法院裁決,被長沙市天心區人民法院司法拘留十五日。因本案於2018年9月3日到案,李立平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取保候審。2019年11月4日,法院決定對李立平執行逮捕。

實控人被判返還集資款外還被判四年六個月

在庭審過程中,對於犯罪事實,李立平辯稱自己是投資中介,介紹客戶投資真實的項目,資金也實際進入項目方,自己從中收取中介費。其次其辯稱投資的客戶均是認識的朋友、同學、老鄉,沒有進行公開宣傳。第三其辯稱經公安機關電話通知主動到案。另外被告人李立平的辯護人還為其作無罪辯護,辯稱:被告人李立平、君毅公司、君毅合夥與投資人之間是委託代理關係,沒有歸集資金形成資金池。

法院經審理查明,2012年6月14日,被告人李立平成立君毅(湖南)投資管理有限公司,李立平實際出資擔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並實際控制公司。2013年7月24日,君毅(長沙)股權投資合夥企業(有限合夥)成立,被告人李立平擔任執行事務合夥人永安信(天津)股權投資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派代表,負責實際經營。

在庭審過程中,基金業協會出具了關於永安信(天津)、君毅(湖南)2家機構私募基金登記備案等有關情況的說明,證明永安信(天津)股權投資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在該會登記為私募基金管理人,備案38只產品;君毅(湖南)投資管理有限公司在該會登記為私募基金管理人,該機構登記存續期間未依法在該會備案任何私募基金產品,該會已於2016年5月3日註銷其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

另外證人喬某的證言顯示,2013年3月,永安信(天津)股權投資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與君毅(湖南)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了子基金,叫君毅(長沙)股權投資合夥企業(有限合夥),執行事務合夥人是永安信公司,委派代表是李立平。永安信公司和君毅公司通過收取投資人管理費和績效分成獲利。永安信公司推送項目給李立平,李立平認可後將項目推送給投資人,投資人將投資款匯入子基金的託管賬戶,再由託管銀行匯入母基金賬戶,最後進入各個項目的共管賬戶。收益金也是按照順序依次返還。

經過審理,法院認定被告人李立平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有期 徒刑四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另外責令被告人李立平返還各集資參與人的集資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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