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幫人300萬元借款擔保,被判對本息及律師費全額擔保

南昌:幫人300萬元借款擔保,被判對本息及律師費全額擔保

最高額保證範圍約定“本金最高額” 法院判令本息全額擔保

南昌:幫人300萬元借款擔保,被判對本息及律師費全額擔保

近日,南昌市西湖區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糾紛案件,原被告雙方簽訂的《最高額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範圍為“本金最高額”,法院依法認定案涉本金和超出本金最高限額的利息、罰息、實現債權的費用部分均屬於被擔保債權範圍之內,並判令最高額保證人對借款本息及律師費全額擔保。

2016年2月,某銀行與宋某簽訂了《個人借款合同》,約定:借款金額300萬元,借款用途為購貨,借款期限12個月,自2016年2月至2017年1月止。同日,某銀行分別與保證人範某簽訂了《最高額保證合同》,約定:為確保2016年2月至2017年1月借款人宋某在300萬元“本金最高額”內與某銀行簽訂借款合同項下借款人義務得到履行,保證人願意向某銀行提供保證責任。保證方式為連帶責任保證,保證範圍包括主合同項下全部本金、利息、複利、罰息及實現債權的費用。保證期間為兩年。

上述合同簽訂後,某銀行依約向宋某發放了貸款300萬元,但宋某未按約定歸還借款本息。截止目前拖欠本金300萬元,利息、罰息51萬元。

為此,原告訴至法院,請求被告支付上述借款本息以及律師費20000元。

庭審中,原被告對借款及擔保無異議,但雙方對保證人範某承擔擔保責任的範圍爭議較大。原告認為,最高額保證範圍約定“本金最高額”,故本案最高額保證範圍除了包括300萬元借款本金,還包括利息、罰息等費用總額。擔保人範某辯稱,其僅在總額300萬元的債權範圍內承擔擔保責任。

法院經審理認為,根據《最高額保證合同》約定,保證人範某在“本金最高額”300萬元範圍內提供擔保,該限額只針對本金。同時還約定保證範圍為所有主合同項下全部本金、利息、複利、罰息及實現債權的費用。在查明涉案欠款本金數額在限額以內的情況下,本案利息、罰息、實現債權的費用部分均屬於被擔保債權範圍之內。據此,法院判令保證人範某對借款本息及律師費全額擔保。

相關法條:

《擔保法》第十四條 保證人與債權人可以就單個主合同分別訂立保證合同,也可以協議在最高債權額限度內就一定期間連續發生的借款合同或者某項商品交易合同訂立一個保證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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