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南都市報訊劉文鋒、羅蘭、全媒體記者張凌報道:近日,南昌市西湖區人民法院依法審結一起詐騙案件,法院判決:被告人胡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8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1.3萬元;責令其退賠被害人張某損失人民幣1.3萬元。
法院查明,胡某與張某在一次培訓會上相識,雙方加為微信好友。8月14日,胡某謊稱自己的培訓機構需要做對公業務流水,請求張某幫助。張某讓胡某先將錢款轉到自己的銀行賬號上。胡某在ATM機上辦理24小時到賬的轉賬業務,分三次將1.3萬元轉賬至張某的賬戶內,並將轉賬憑證拍照給張某。隨後,胡某立即撤銷該三筆的轉賬業務,謊稱該1.3萬元會在24小時內到賬。張某便通過微信分四次將1.3萬元轉給胡某。
胡某收到錢款後,將該1.3萬元用於償還個人債務。張某得知被騙,向胡某索要被騙現金,未果後報案。8月22日,胡某被抓獲。法院認為,被告人胡某行為構成詐騙罪,鑑於被告人具有坦白情節,可從輕處罰,據此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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