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守规则除隐患】以案释法⑪

【守规则除隐患】以案释法⑪

事故简要

当事人曹某醉酒驾驶甘F(临时)号“格林豪泰”牌电动自行车沿敦煌市金山路与西域路交叉路口由南向北行驶时,与由北向南行驶的当事人杨某驾驶的甘F(临时)号“欧派”牌电动自行车相撞,造成当事人杨某受伤,双方车辆部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守规则除隐患】以案释法⑪

事故责任

当事人曹某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七条:“驾驶非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应当遵守有关交通安全的规定。非机动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三项:“在道路上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三)不得醉酒驾驶;”之规定,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承担此事故的同等责任;

当事人杨某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条:“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之规定,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承担此事故的同等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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