蒼南縣檢察院依法批捕“11.17”持刀砍人案犯罪嫌疑人

蒼南縣檢察院依法批捕“11.17”持刀砍人案犯罪嫌疑人

11月28日,蒼南縣檢察院依法以涉嫌故意殺人罪,對當街持刀砍人的犯罪嫌疑人陳某批准逮捕。

蒼南縣檢察院於11月25日受理蒼南縣公安局提請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陳某的案件材料後,經依法審查認為,陳某的行為已涉嫌故意殺人罪,符合逮捕條件,於11月28日對陳某作出批准逮捕決定。

事件回顧:

2019年11月17日20時50分許,犯罪嫌疑人陳某因與劉某存在債務糾紛,二人約定在蒼南縣靈溪鎮蓮池路某小吃店內碰面協商,在協商過程中二人發生爭執,陳某利用事先準備好的菜刀在該小吃店門口將被害人劉某砍倒。

獲悉此案後,蒼南縣檢察院對此高度重視,指派第二檢察部檢察官第一時間赴蒼南縣公安局提前介入該案。蒼南縣檢察院在向公安機關了解案件發破經過以及相關取證情況後,對公安機關提出準確全面研判案件定性、依法規範取證、進一步加大客觀性證據的收集力度等建議。

目前,被害人劉某仍在醫院救治,此案正在進一步辦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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