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持原判!9起62人涉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被集中宣判!

2019年11月27日,济南法院依法对庞允盟等9起62人涉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进行集中宣判: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上诉人庞允盟等24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上诉人杨广阔等5人恶势力犯罪案、上诉人徐献立等9人恶势力犯罪案分别作出二审宣判;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张建等11人恶势力犯罪案作出一审宣判;济南市济阳区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张嘉城寻衅滋事、敲诈勒索案,被告人曲伟等2件恶势力犯罪案分别作出一审宣判;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吕文金等4人恶势力犯罪案、被告人吕士凯等3人恶势力犯罪案分别作出一审宣判;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冉祥杰、张勇恶势力犯罪案作出一审宣判。

1、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上诉人庞允盟等24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作出二审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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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月至2018年2月,庞允盟以其为实施犯罪而成立的鼎旭公司、鑫达公司、博通公司作为依托,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谋取非法利益,逐步形成了以庞允盟为组织者、领导者,郭延旗、庞圆圆、王林鹏、张冬生等人为骨干成员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自2016年1月至案发,该黑社会性质组织在莱芜地区通过网络、手机朋友圈、张贴广告、喷涂广告等途径,对外发布放贷信息,依托鼎旭公司、鑫达公司、博通公司采取一人借款、多人写借条的“套路贷”方式放贷,肆意认定借款人逾期、违约。为向借款人讨要“高利贷”、“罚金”、“违约金”等虚假债务,该组织成员携带刀具、电棍、辣椒水、条幅、喇叭、照相机、记录仪等作案工具,对借款人、担保人采用殴打、关铁笼、冬天洗凉水澡、持刀或言语威胁、扣押车辆、非法拘禁、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喷涂墙面制造影响、摆花圈撒纸钱、侮辱他人等暴力或“软暴力”手段,多次有组织的实施敲诈勒索、强迫交易、非法拘禁、诈骗、开设赌场等违法犯罪活动183起,非法获利700余万元。该黑社会性质组织长期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在当地形成重大恶劣影响,严重扰乱了经济秩序,破坏了当地的生产、生活秩序。

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诈骗罪、强迫交易罪、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罪、开设赌场罪,数罪并罚,判处庞允盟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并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诈骗罪、强迫交易罪、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罪、开设赌场罪、非法持有枪支罪,数罪并罚,判处郭延旗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十万元;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诈骗罪、强迫交易罪、开设赌场罪,数罪并罚,判处庞圆圆有期徒刑十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十五万元;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等六罪数罪并罚,判处王林鹏有期徒刑十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十万元;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等六罪数罪并罚,判处张冬生有期徒刑十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对其余19名被告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九年至二年不等。

宣判后,庞允盟、郭延旗、庞圆圆等13人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法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上诉人杨广阔等5人恶势力犯罪案作出二审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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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14年起,杨广阔先后在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历城区等地开设五家足疗店,雇佣张明辉、朱传华、付启城、邹景辉在各足疗店看店,纠集、控制刘某某、华某某、郝某某、闫某某、孙某某、吴某某、李某某、董某某等多名卖淫女向客户提供卖淫服务。在组织卖淫活动中,杨广阔制定卖淫项目、服务流程、收费标准等管理制度,对卖淫女进行考勤,违法所得与卖淫女五五分成,在店内安装监听、报警等设备,张明辉、朱传华、付启城、邹景辉具体负责接待客人、介绍项目、让客人挑选卖淫女、望风、运送卖淫人员、收取嫖资、记账、报账、为卖淫人员发放提成、打扫卫生等。期间,杨广阔借款给卖淫女刘某某、华某某,并采用计高息、反复计息、签订高额欠条、签订委托购车合同等方式控制二人,要求二人卖淫还款,在遭到刘某某、华某某拒绝后,杨广阔、张明辉通过殴打、安排他人看管、扬言损害名誉等方式强迫刘某某、华某某卖淫,并在二被害人逃跑后,将其抓回予以殴打、拘禁,强迫二被害人继续卖淫还款。杨广阔、张明辉、朱传华在一定时间段内纠集在一起从事组织、强迫卖淫、非法拘禁等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败坏社会风气,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形成恶势力。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对被告人杨广阔以组织、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对被告人张明辉以组织、强迫卖淫罪,与原犯非法拘禁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对被告人朱传华、付启城、邹景辉以组织卖淫罪分别判处期徒刑六年至一年二个月不等,并分别判处罚金。

宣判后,杨广阔、张明辉、朱传华、付启城4人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法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3、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上诉人徐献立等9人恶势力犯罪案作出二审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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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至2017年期间,徐献立纠集谢宜荣、谢宜国、徐亮、谢宜建、谢英木、谢市木、谢晓青、谢宜兵,采取辱骂被害人、堵运输道路、肆意停工等威胁或要挟的方式,垄断郭家沟西北侧矿区范围内所有废渣运输业务并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了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形成了以徐献立为纠集者,以谢宜荣、谢宜国、徐亮、谢宜建、谢英木、谢市木、谢晓青、谢宜兵为成员的恶势力。

2016年3月,被害人王某某、亓某某、徐某某取得了位于莱芜高新区郭家沟西北侧矿区内的废渣所有权后,徐献立、谢宜荣、谢宜国、徐亮、谢宜建、谢英木、谢市木、谢晓青、谢宜兵开始为三人运输废渣,并垄断郭家沟西北侧矿区范围内所有废渣运输业务。2017年七八月份,以徐献立为首的九被告人要求王某某等人提高运费,遭到拒绝后徐献立等人停工,并且不允许其他人参与该区域运输业务,王某某等人被迫两次支付给徐献立等人“提留费”共计45600元。2017年5月,谢宜荣未经王某某等人同意,驾驶其福田瑞沃140型车,私自将废渣出售到朝阳小区,在运输过程中被交警查扣。随后谢宜荣向王某某等人索要车辆损失费20000元,王某某等人拒绝支付。徐献立、谢宜荣、谢宜国、徐亮等九被告人遂停工,谢宜荣将其一辆白色轿车堵塞在拉废渣的道路上,徐献立、谢宜国、徐亮跟谢宜荣一起给王某某施压。为保证工程顺利进行,王某某等人被迫与谢宜荣协商并以赔偿车辆损失的名义给其10000元。2016年夏天的一天,徐献立等要求王某某等人增加运费,被拒绝后,徐献立遂在运输车辆通行道路上挖水沟,并将水泥管埋在水沟处,堵住通行道路。谢宜荣、谢宜国、谢市木、谢晓青均参与埋水泥管。后王某某等人被迫同意增加运费。

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以敲诈勒索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徐献立等9人有期徒刑六年至二年不等,并均判处相应罚金。

宣判后,徐献立等9人均不服判决,分别提出上诉。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法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4、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张建等11人恶势力犯罪案作出一审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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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5月,张建、董路合伙开办了济南某汽车维修有限公司,董路任法定代表人,并聘用王伟为修理工。三人经常纠集在一起,以该公司为依托,在明知潘义海、马奇、张权、彭辛镇及彭辛松、彭新朝等人利用自卸货车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情况下,张建、董路通过采取指使王伟伪造车辆受损程度、提供虚假修理费用清单,并伙同彭辛松、彭新朝等人到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拉横幅、吵闹、谩骂,扰乱办公秩序,扣留、威胁、恐吓前来处理事故赔偿的工作人员等软暴力手段,骗取保险公司保险金,收取潘义海等人的费用,形成了以张建为纠集者、人员相对固定的恶势力。

张建、董路、王伟参与保险诈骗作案12次,既遂11次,骗取保险金数额共计978640.86元,未遂1次;潘义海参与保险诈骗作案3次,既遂2次,骗取保险金数额共计181484.01元,未遂1次;马奇参与保险诈骗作案2次,骗取保险金数额共计189589.68元;韩忠淘参与保险诈骗作案2次,骗取保险金数额共计22万元;张权参与保险诈骗作案1次,骗取保险金数额8.5万元;彭辛镇参与保险诈骗作案1次,骗取保险金数额8.5万元;陈玉博参与保险诈骗作案1次,骗取保险金数额112095.86元;翟恒常参与保险诈骗作案1次,骗取保险金数额8.5万元;张友叶参与保险诈骗作案1次,骗取保险金数额69 388.15元。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以保险诈骗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张建、董路、王伟有期徒刑十年、十年、五年,并相应判处处罚金;对被告人潘义海等8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一年四个月不等,并依法适用缓刑,相应判处罚金。

5、济南市济阳区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张嘉城寻衅滋事、敲诈勒索案,被告人曲伟等2件恶势力犯罪案分别作出一审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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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张嘉城寻衅滋事、敲诈勒索案宣判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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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曲伟、槐蓝翔、刘松松寻衅滋事案宣判现场)

2018年3月以来,张嘉城、卢成宽(另案处理)等人为获取非法利益,采用强行拖车等非法收车手段替他人处理债务纠纷,充当“地下执法队”,逐渐形成了以张嘉城、卢成宽为纠集者,曲伟、槐蓝翔等人积极参加的恶势力。该恶势力组织采用抢夺等非法收车手段拖走抵押车辆,并以车辆为要挟向他人索要财物,为阻止车主取回车辆纠集多人随意殴打他人、任意损毁财物,实施了寻衅滋事、敲诈勒索等多起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了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济南市济阳区人民法院对恶势力纠集者中被告人张嘉城判以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十万元;

济南市济阳区人民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对被告人曲伟、槐蓝翔、刘松松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二年不等。

6、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吕文金等4人恶势力犯罪案作出一审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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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至2018年间,吕文金、吕清水、吕文涛、吕政伟多次纠集在一起,以阻拦他人施工、闹事、滋扰等手段,在一定区域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社会秩序,影响恶劣,形成恶势力犯罪团伙。

2014年11月,被害人董某某、段某某带领施工队在莱芜区口镇河北村、南江水村施工,吕文金、吕清水、吕文涛、吕政伟以施工挖了他们的路和地,卖了他们的沙为由,多次阻挠施工,并向董某某索要6万元作为赔偿。2015年1月初,吕文金等4人至工程指挥部,采取堵指挥部大门、大吵大闹、耍赖、抢夺工作人员午餐等方式向指挥部施压,致使指挥部无法正常办公,为减少损失,董某某被迫给其3万元,段某某被迫答应给其3万元。2015年初,李某带领施工人员撤换村民的旧电线时,吕清水、吕文金、吕文涛上前阻拦并威胁施工人员,工程被迫停工数次,吕清水、吕文金、吕文涛等人还将替换下来的旧电线和铁件据为己有。2016年八九月份,毕某某承包了莱明路南岭子村到南江水村北的军用光缆铺设工程。施工期间,被告人吕文金、吕清水多次阻挠,为赶工期,毕某某被迫给吕清水、吕文金6000元。2016年春天,吕文金因故与魏某甲母亲结怨,为实施报复多次到国土部门举报魏某甲的预制厂和养猪场违法占地,后魏某甲给了吕文金500元,吕文金未再举报。2018年7月15日,乡镇和社区干部到莱芜区口镇南江水村进行村两委考核,吕文金等4人至现场,以其反映的魏某乙贪污问题没处理完为由,大吵大闹,将录像人员赶走,并对魏某乙进行辱骂,致使会议拖延了半个小时,后吕文福等人被劝出会场。镇政府和社区干部离开后,吕文金、吕文福等四人又回到会场辱骂魏某乙,并将车堵在村委院子门口20余天,致使其他车辆无法出入。

2017年4月13日23时许,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刘某发现有人盗采山砂,依法查扣涉案车辆时,遭到吕清水、吕文金、吕文涛的阻挠。吕文金等人挡在拖车前不让行驶,用手拽拖车的保险杠,并与拖车司机发生争吵、推搡。后吕文金将挖掘机开到陡峭的斜坡上相威胁,双方继续僵持。派出所民警赶至现场,对吕文金等人进行批评教育,吕文金等人仍拒不配合。后吕政伟带领两三名社会青年赶到,对刘某等人威胁谩骂长达半小时。2017年4月14日5时许,吕文金声称被执法人员殴打,登上执法车要求送其去医院,并从口袋内拿出一瓶农药以喝农药相威胁,阻止扣车,吕文金等人妨害公务行为持续7个小时。此后,吕文金以执法时被殴打为由,多次向刘某打电话讹诈8000元医药费,均被刘某拒绝。

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妨害公务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吕文金、吕清水、吕文涛、吕政伟有期徒刑六年、五年六个月、五年、三年。

7、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吕士凯等3人恶势力犯罪案作出一审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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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至2016年间,被告人吕士凯、董燕鹏、陈伟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形成恶势力。

2015年12月25日上午,被害人葛某某、郑某某、魏某某采用互借互保、共同出具借条的方式从吕士凯、董燕鹏处借款1万元,扣除利息后实际取得8000元;同日下午,吕士凯带葛某某、郑某某、李某某采用相同方式向庞允盟借款1万元,扣除利息后实际取得8 000元。2016年1月18日上午,吕士凯、董燕鹏、陈伟等人采用言语威胁方式向葛某某索要2万元借款。当日11时许,吕士凯等人至葛某某家中,遇到李某某,吕士凯采用言语威胁方式向葛某某、李某某要钱,后葛某某之父被迫支付给吕士凯2万元,李某某被迫支付给吕士凯12000元,吕士凯将借条还给李某某。

2016年1月18日17时许,吕士凯等人到魏某某家中要帐,采用言语威胁方式索要11 500元,后魏某某被迫支付6 500元。2016年1月20日9时许,吕士凯等人到郑某某家中,隐瞒葛某某、李某某、魏某某已还款的事实,继续拿两张1万元的借条要帐,系郑某某之父信以为真,当场支付2万元。

2016年5月13日16时许,董燕鹏、吕士凯以向玄某某要帐为由,纠集陈伟等人到玄某某家中,强行将玄某某带至某商城办公室内对其实施殴打,后又将玄某某带至某洗车房二楼,再次对其进行殴打,并组织人员看守玄某某。

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以被告人吕士凯犯敲诈勒索罪、诈骗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被告人董燕鹏、陈伟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二年,并全部判处罚金。

8、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冉祥杰、张勇恶势力案作出一审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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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17年上半年起,被告人冉祥杰、张勇、张越三人共谋在遥墙机场招揽夜间去往淄博的旅客,并将旅客转给返程的淄博号牌(鲁C)网约车,以赚取高额差价。被告人冉祥杰、张勇负责联系车辆,张越负责揽客,冉祥杰还负责收取运费和分配提成。被告人冉祥杰、张勇在联系车辆过程中,以暴力手段胁迫网约车司机按其定价运送旅客,并恐吓威胁自行揽客的司机。2017年5月1日至2018年1月28日期间,两被告人结伙或单独,采用殴打、追逐、泼水及言语威胁等手段作案7起。其中,被告人冉祥杰参与作案7起,被告人张勇参与作案4起,并致一名被害人轻微伤。被告人冉祥杰、张勇及违法人员张越经常纠集在一起,在遥墙机场区域以暴力手段胁迫网约车司机按其定价运送旅客,并恐吓威胁自行揽客的司机,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扰乱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形成恶势力,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以强迫交易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冉祥杰、张勇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二年三个月,并均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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