荔波首例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案件宣判 一男子獲刑十個月

近日,荔波縣法院公開審理了荔波首例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案件,當庭判處被告人姜某有期徒刑十個月,並處罰金二千元,責令其支付拖欠的工人工資。

荔波首例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案件宣判 一男子獲刑十個月

2017年9月中旬,被告人姜某承包了荔波古鎮的圍牆項目工程,先後聘用陳某、李某等16人從事油漆、膩子粉等工作。工程保質保量完成後,姜某卻將工程款用於個人消費,並以出逃外地的方式逃避工人上門索要工資。

2019年初,多次索要無果後,陳某、李某等16名工人向縣人社局投訴,縣人社局勞動監察支隊經調查核實,姜某長期拖欠16名民工工資56600元的情況屬實,遂向姜某下發《勞動保障監察責令改正通知書》,限期支付16名工人的工資,截止被公訴時,姜某仍未支付所拖欠民工工資。

荔波首例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案件宣判 一男子獲刑十個月

荔波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姜某以逃匿的方法逃避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數額較大,經勞動監察部門責令支付仍不支付,犯罪屬實清楚,證據充分,其已構成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綜合考慮被告人的坦白、自願認罪情節,依法作出了上述判決。被告人姜某一審服判,不上訴。

荔波首例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案件宣判 一男子獲刑十個月

法官釋法:勞動最光榮,勞動者也最美麗,通過勞動能走上脫貧致富的道路。外出務工是農民兄弟增收的有效手段,是貧困戶脫貧的重要途徑,是引領鄉風文明向上的有力抓手,法院機關將踐行司法為民宗旨,一如既往圍繞脫貧攻堅大局,依法嚴厲打擊惡意欠薪等涉民生類犯罪,切實保障勞動者合法報酬權。在此告誡,任何惡意侵害農民合法權益或者破壞脫貧攻堅大局的人員,都將受到法律的制裁。

法條普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之一【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以轉移財產、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數額較大,經政府有關部分責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有前兩款行為,尚未造成嚴重後果,在提起公訴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並依法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可以減輕或免除處罰。(荔波縣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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