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析“罷黜百家,獨尊儒術”後,出現的“漢朝法律儒家化”現象

由於秦帝國的濫用民力,致使爆發陳勝、吳廣大起義,起義引燃了黃河兩岸、長江上下各處的反抗之火,戰亂四起,連年不斷,社會生產遭受到嚴重破壞。

西漢創建之初,“民失作業,而大饑饉。凡米石五千,人相食,死者過半。天下既定,民亡蓋臧,自天子不能具醇駟,而將相或乘牛車”(《漢書.食貨志》)。

迫於這樣的嚴峻形勢,漢朝統治者明白,國家需要一個相對穩定的局面,“若要取之,必先予之”,他們對人民採取“休養生息”政策,意在恢復經濟,發展生產。

漢朝統治者總結的秦亡的教訓之一,就在於秦帝國一味奉行法家思想,“法網”無處不在,嚴酷禁錮百姓。使得人民對秦帝國缺乏好感,更談不上支持。所以,漢初統治者決定轉變立法治民的指導思想,以“無為而治”為核心的黃老思想成為首選。

這種統治方式有效地調動了農民的生產積極性,刺激了農業的發展,漢朝的社會生產得到恢復和發展,國力逐漸強大,“文景之治”呈現繁榮景象。

淺析“罷黜百家,獨尊儒術”後,出現的“漢朝法律儒家化”現象

(休養生息)

“從民之慾,而不擾亂,是以衣食滋殖,刑罰用稀”(《漢書.刑法志》),雖然適應了經濟發展的規律,使社會呈現出繁榮的景象,國家也出現了一些問題。

“無為而治”的負面效果

在“無為而治”的思想指導下,經過六十餘年的發展,全國各地土地兼併開始日益嚴重,農民出現了流離失所現象,淪為地主家幫工的農民越來越多,甚至出現流民。

郡縣制與分封制並存的制度,使諸侯國的權力擴大,威脅皇權統治,從文帝時陸續出現同性諸侯王叛亂事件,景帝時“七國之亂”爆發,儘管每一次諸侯叛亂事件平息後,中央政府都對諸侯的權力進行了削弱,但諸候坐大的問題沒有得到徹底解決。

面對這種日益尖銳的社會矛盾,顯然,黃老思想顯得有些力不從心了,需要一種新的理論來調解社會的矛盾。漢武帝以其雄才大略的能力與氣魄,著手建立一套與統一封建帝國相適應的政治模式。

儒家思想作為穩定民心、控制民心的得力工具,被皇帝採納並著力推廣,它逐漸對漢王朝政治、倫理道德、民風民俗、社會行為規範等方面產生了深刻影響,對治國維穩的法律也產生了作用,直接的表現就是“法律儒家化”。

淺析“罷黜百家,獨尊儒術”後,出現的“漢朝法律儒家化”現象

(漢武帝)

“法律儒家化”的解析

法律儒家化,是指將儒家道德精神注入到法律、法令中,使封建法律具有倫理化的性質,也就是以儒家思想為立法及司法實踐定罪量刑的指導思想和基本原則。

漢代統治者通過“引經決獄”(主管刑獄之人直接引用儒家經典來斷案)、“引禮入律”(將儒家的道德禮法引入到法律中)方式,將儒家思想貫徹到立法、司法、守法的整個法律實施過程中,使儒家思想成為刑事、民事、行政、訴訟等各法律部分的靈魂,促使儒家學說的倫理道德獲得法律上的效力和權威。

這與秦帝國秉持的“峭其法而嚴其刑”,單純以刑固法、以刑控民、摒棄德治、否定德化的做法截然不同。

立法思想的儒家化

公元前134年(元光元年),西漢大儒董仲舒上書漢武帝,提出:

“今師異道,人異論,百家殊方,指意不同,是以上亡以持法統;法制數變,下不知所守。臣愚以為諸不在六藝之科,孔子之術者,皆絕其道,勿使並進”(《漢書.董仲舒傳》)。 

意思就是各家學說,對治國理政的主張各不相同,使得君主無所適從,朝令夕改,官民不知道如何守法,最好的辦法就是“罷黜百家,獨尊儒術”。

淺析“罷黜百家,獨尊儒術”後,出現的“漢朝法律儒家化”現象

(董仲舒)

漢武帝從鞏固皇權的角度考慮,認為千家言不如一家論,讓兆民百姓全都步調統一,接受一種思想控制,對皇權最有利。於是他欣然接受董仲舒的建議,將其他各家的博士罷免,官辦太學,設置儒家五經博士,講授儒家經典。

董仲舒主張“德主刑輔”、“禮刑並用”,即“刑者,德之輔”,“大其德而小其刑”(《漢書.董仲舒傳》),與之配套的便是“三綱”理論,即“君為臣綱、父為子綱、夫為妻綱”,旨在維護君權、父權、夫權的統治地位及上下尊卑的等級秩序,有效調整社會各種關係,成為漢代立法的指導思想。

法律內容的儒家化

儒家思想被立為正統後,漢律全面貫徹儒家思想的核心內容“三綱”,嚴懲觸犯三綱的行為。使得“三綱”除了作為一種道德規範外,更成為一種強制性的社會行為規範,從此,個人、家庭、社會、政治統治從行為規範到法律制度,形成了內在統一。

為維護君權、父權、夫權,漢朝陸續制定了一些新律法,如張湯制定的《越宮律》(旨在強化警衛,保衛皇帝安全),趙禹制定《朝律》(旨在對朝見帝王禮法制度進行規範)。同時為打擊諸侯,漢朝又制定了《左官律》、《酎金律》、《阿黨附益法》

等律令,嚴懲中央官吏及在王國任職的官吏與諸侯勾結。

例如:

  • 君為臣綱的體現

在罪名方面,漢律規定任何侵犯皇帝統治的行為均被視為最嚴重的犯罪,要處以極刑,如漢律規定“欺漫”、“誣罔”、“誹謗”、“腹誹”等罪名,保證臣民對君主的絕對順從、忠誠。

  • 父為子綱的體現

漢律定罪量刑一項基本原則,是“親親得相首匿”,即直系三代血親之間、夫妻之間,除謀反、大逆罪外,均可首匿犯罪行為,也就是將犯罪的親人窩藏起來。

本來窩藏罪犯在漢律中是一條罪名,要處以重刑,但漢宣帝地節四年下詔:“自今子首匿父母、孫匿大父母者,皆勿坐”(《漢書.宣帝紀》),父親犯罪、祖父母犯罪的,兒子、孫子窩藏他們的,可以不加以治罪,晚輩不得告發長輩,否則以“不孝順”論處,體現的就是儒家父為子綱的倫理觀念。

  • 夫為妻綱的體現

在婚姻和家庭關係上,漢律也深受儒家思想影響,法律嚴格保護夫權。漢律規定了“一夫一妻多妾制”的婚姻形式,“夫有再娶之義,婦無二適之文”,丈夫只要“不亂妻妾位”,便可以大量畜妾(只要能養得起),而妻子只能無條件服從丈夫,心中悲憤,卻只能眼睜睜地看著丈夫與別的女人在一起。

這種“夫為妻綱”,傾向於保護夫權,使男女在婚姻家庭權利上嚴重不平等,婦女們沒有獨立的人格和個人權利,進一步淪為男人的附屬品。

漢代法律儒家化的歷史影響

漢代法律儒家化開啟了禮法相融合的第一步。秦帝國時代,儒法是相對立的,而漢朝中期以後,儒法開始相統一,禮與法互通合流,推進了正統法律思想的形成。

淺析“罷黜百家,獨尊儒術”後,出現的“漢朝法律儒家化”現象

(百家爭鳴)

而統治者正好利用法律儒家化的思想,禁錮和束縛社會民眾的思維方式,使統治按照皇帝設計的軌道運轉。“三綱”理論建立起一套尊卑等級秩序,使統治者進一步獲取高高在上的合法依據。

這種社會等級秩序,固化了普通民眾權利訴求的上升渠道。

從此以後,中國歷史上再也沒有出現“百家爭鳴”的景象,“百家爭鳴”成為春秋戰國時代的絕唱。


1.《漢書》 2.《漢代法律儒家化表現與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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