尋釁滋事罪是不是任重道遠?

每當提出尋釁滋事罪,就會產生熱議,似乎永遠對這個話題有道不完的感想,甚至有無法言說的感同身受。那麼,為何會有這樣的情緒產生呢?

一直以來,尋釁滋事罪具有的不明確性和刑法罪刑法定原則的明確性要求存在衝突,使得尋釁滋事罪在學界爭議頗多、且在司法實踐中的認定存在一定難度。2013年5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579次會議、2013年4月28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十二屆檢察委員會第5次會議通過了,關於辦理尋釁滋事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尋釁滋事罪是不是任重道遠?

淺析尋釁滋事中的罪與非罪,此罪與彼罪

但對於尋釁滋事犯罪與故意傷害罪、故意毀壞財物罪、搶劫罪、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交通秩序罪往往會有混雜,這其中有同也有不同,並且同一行為也可能定為罪與非罪的問題。下面我們進行了將尋釁滋事罪與其他罪名進行對比分析。

尋釁滋事罪是指肆意挑釁,隨意毆打、騷擾他人或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或者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行為人因婚戀、家庭、鄰里、債務等糾紛,實施毆打、辱罵、恐嚇他人或者損毀、佔用他人財物等行為的,一般不認定為“尋釁滋事”,但經有關部門批評制止或者處理處罰後,繼續實施前列行為,破壞社會秩序的除外。

對於尋釁滋事的爭議也主要在這幾個方面:

1是否必須發生在公眾場所;

例如村民甲,糾集一幫人村裡為非作歹,多次被公安機關拘留。一日該村民甲向村民乙討要瓷具,村民乙不給,村民則甲某乙家亂砸,任意損毀村民乙的東西。這是一起典型的尋釁滋事案件,卻發生在非公共場所。所以將尋釁滋事罪認定為必然發生在公共場所,顯然不夠嚴謹。

2、如何界定隨意性和任意性;

隨意性是區分罪與非罪,此罪與彼罪的重要標準。

3如何把握情節嚴重、情節惡劣、嚴重混亂的程度。

對於情節輕微,危害不大的尋釁滋事行為,只按一般違法行為論處。在認定情節是否嚴重時,應該考察行為人是否使用了暴力、威脅等手段,是否採用了公開或者組織的方式等。

尋釁滋事罪是不是任重道遠?

淺析尋釁滋事中的罪與非罪,此罪與彼罪

尋釁滋事罪與擾亂社會秩序罪的定義,二者之間的異同

比如近來地鐵中經常發生乘客因爭搶座位而大打出醜,互毆進而引發多人鬥毆的混亂場面,這種行為將構成尋釁滋事罪或擾亂社會秩序罪。

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罪與尋釁滋事罪的區別在於:

第一,實施犯罪的地點有所不同。

尋釁滋事罪的行為地點可能在於任何的場所,包括並不限於私人場所、家庭、車站、碼頭、民用航空站、商場、公園、影劇院、展覽會、運動場或者其他公共場所;

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罪行為實施的地點只是在公共場所,例如商店、飯店、車站、碼頭、民用航空站、商場、公園、影劇院、展覽會、運動場或者其他公共場所。

第二,實施犯罪的方法和行為有所不同。

尋釁滋事罪的方法或者行為表現為吃拿卡要、鬥毆傷害、追逐、攔截、辱罵他人等行為;

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罪方法或者行為在公共場所集結,損毀財物、堵塞交通、破壞公用設施、干擾對抗執法工作等行為。

第三、實施犯罪的人數有所區別。

尋釁滋事罪的主體是自然人,三人以上的群體和單個人都可以成為犯罪主體。

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罪的主體也是自然人,但是必須是三人以上達到人數眾多。

尋釁滋事罪是不是任重道遠?

淺析尋釁滋事中的罪與非罪,此罪與彼罪

尋釁滋事罪與故意傷害罪的區別

一、犯罪動機不同。尋釁滋事罪的動機是出於流氓動機,或是尋歡作樂,或是耍威風、逞強好勝。行為人是以惹事生非來獲得精神刺激,用滋生事端來開心取樂;

故意傷害的犯罪動機比較複雜,但其目的性較強,就是以傷害對方的身體健康為目的。

二、犯罪起因不同。尋釁滋事是“無事生非”,而故意傷害往往是“事出有因”。

三、犯罪對象不同。尋釁滋事一般不是損害特定的個體,而是出於尋求精神刺激的動機隨意選擇侵害對象;而故意傷害往往是刻意選擇侵害對象。

四、行為特徵不同。尋釁滋事罪區別於故意傷害罪的行為特徵主要是隨意毆打他人。隨意,從字面上理解就是隨心所欲,但具體到尋釁滋事罪的認定上就應該有一些可操作性的標準。

尋釁滋事罪與敲詐勒索罪的界限

兩者的區別在於:

尋釁滋事行為人勒索的動機是為了滿足精神上的刺激,故意炫耀,因此犯罪往往是當面地、直截了當地進行,敲詐勒索行為人索取財物是主要目的,因此他為了逃避法律追究常常以間接的或當面暗示的方法進行,往往採取隱秘的方法,持著不願讓人覺察的態度。

尋釁滋事罪與搶劫罪的界限

1、主觀特徵上不同。尋釁滋事罪是以滿足耍威風等不正常的精神刺激或其他不健康的心理需要為動因,以破壞社會秩序為目的搶劫罪是以非法佔有公私財物為目的,犯罪動機多種多樣。

2、客觀上不同。尋釁滋事罪表現為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行為;搶劫罪表現為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的行為。

3、客體上不同。尋釁滋事罪侵犯的客體是社會公共秩序;搶劫罪侵犯的客體是公私財物的所有權。

尋釁滋事一直以來存在頗多爭議,但我們仍相信這項罪名會日益規範,儘管任重道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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